试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青 孙昭磊 时间:2013-02-15
   垄断价格论过分强调了信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交易中的地位,轻视了需求者在市场交易中的作用。我们知道,任何商品的交易都只有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才能完成,若卖方一味追求垄断利润,最后不仅是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卖方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比如软件产品的定价偏高,超出了消费者的承受能力,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盗版市场的猖撅。而且,信息商品的垄断并非完全垄断,因为在一定时期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是一定的,所以在定价时,也不能不考虑价格高低对需求的影响。实际上,垄断价格之所以能高于价值,是因为它把其他生产者的利润和消费者的收入转移到自己手里,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在垄断和非垄断部门之间重新配置的结果。
  三、劳动价值论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从劳动价值论考察,信息商品同其他商品一样,具有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信息商品具有价值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耗费了物质资料和一般人类劳动,是人类劳动的产物。由于信息商品的生产有其独特的规律,这些规律决定了信息商品价值的形成不同于一般的物质商品,有其特有的内涵和规律,主要表现在:
    第一,信息商品的价值具有不确定性,但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仍是其价值形成的基础。信息商品知识性的特征决定了在生产过程中智力型劳动起着决定性作用,信息商品的生产受到生产者条件和素质的限制,同一信息商品(比如开发一个软件),有的人要经过长期艰苦的劳动才能获得或创造出来,有的人却可以轻而易举完成。因此,信息商品不像物质商品那样,能单从耗费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的长短来判断其价值的高低。但劳动价值论认为,不论生产某种商品的生产者有多少,生产它的劳动多么特殊,在它的生产过程中,都凝结了一定的人类劳动,这些劳动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其中必然包含着被社会所承认的社会必要劳动。所以,信息商品的价值仍然要以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为基础,只有承认这一点,才能使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劳动得到补偿,从而保证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信息商品知识性和独创性的特征决定了它是复杂劳动的产品。对于复杂劳动产品价值的确定,马克思指出:“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如果我们把信息商品理解为“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那么生产信息商品的复杂劳动可以先还原为若干倍的简单劳动,再计算信息产品的价值。至于劳动复杂程度的确定,可以由专家根据某一领域平均的技术水平判定一个标准,在这一标准上,用递增的加权系数来表示技术难度。上面所提到的同一软件开发所用时间有较大差距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动的复杂程度不同。
   第三,信息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信息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这里的个别劳动时间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般物质商品生产的基本特性之一是它生产的重复性,能够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其价值。如前所述,效用价格论认为信息商品独创性、非重复性的特征,决定了其不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信息商品。但我们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前提条件“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来考察,信息商品生产的独创性、非重复性的特征,决定了其唯一的生产条件即是“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其唯一的生产水平即是“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这似乎可以说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其实不然,个别劳动时间并不能这样简单地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我们必须了解,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的数量界限,不过是整个价值规律进一步发展的表现,虽然必要劳动时间在这里包括着另一种意义”。所以,在生产者背后,价值规律作用的结果是,生产者的一部分个别劳动时间并不能成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会低于或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正是价值规律这一作用,促使信息商品生产者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缩短劳动时间,提高劳动效率。
    垄断价格论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法保护信息生产者对信息商品的独占,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某种特定信息商品的劳动一旦生产出产品,其余的同类劳动就很难再取得价值的实现,信息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信息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这里的个别劳动时间是指最先制成信息商品并占有市场的生产者所花费的劳动时间。事实上,这里的个别劳动时间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为不存在许多生产者,生产者的个别劳动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就成为社会平均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因此,垄断条件下信息商品的生产所花费的个别劳动时间等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信息商品的价值由信息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实际上仍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只不过这里的个别劳动时间恰好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而已,这是劳动价值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态。
    综上所述,只有劳动才是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够用来估计和比较各种商品价值的最后和现实的唯一尺度。但在分析某类具体商品时,又要根据商品的特征,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其价值进而确定价格的形成。用劳动价值论作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不仅能说明在信息商品价格确定中,商品价值对价格的决定作用,而且能够为进一步解释价值转化为价格、生产价格、垄断价格的过程及其相互关系。所以,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只能是劳动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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