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青 孙昭磊 时间:2013-02-15
  论文关键词:信息商品 信息商品价格 劳动价值理论
  论文摘要:学术界对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夸大了某些影响因素的作用,有的观点将影响因素作为决定因素或形成基础。从信息商品的特征出发,进一步深入探讨这一问题,阐明劳动价值论是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
  一、关于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理论基础的几种主要观点
    信息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信息功能的劳动产品。它由赋予该商品外形的某种物质载体和负载于该载体之上的信息内容构成。作为商品,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但与一般的物质商品相比较,信息商品具有知识性、独创性、共享性、高风险性、保存性、时效性和边际成本低廉性等显著特征。由于信息商品具有以上特征,使得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要比物质商品复杂得多,有的学者正是依据这一点,认为劳动价值论已不能解释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进而提出了几种不同观点。目前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1.价值价格论
    价值价格论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信息商品与物质商品一样,其价格由价值决定,价值由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信息商品的价格以价值为基础,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各种影响因素中,供求关系的变动对价格的形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信息商品的价格是在市场交换中形成的,一种商品要卖出去必须有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所以信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价格形成的物质基础,使用价值在价格形成和实现中起着重要作用。
    2.效用价格论
    效用价格论的理论基础是效用价值理论,效用价值理论认为由于信息商品的生产是非重复性的,其生产不存在平均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参与同其他商品的比较和社会平均,所以信息商品中没有一个稳定的价值实体,信息商品的价值不能作为比较的统一尺度和共同标准,不具备价值决定价格的条件。因此,信息商品的价格只能借助于它提供的效用来决定,信息商品的效用成为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的基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马尔萨克指出:信息的价值指获得信息后的最大目标收益与获得信息前的最大目标收益之差。美国著名数理经济学家,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在分析决策状态的信息时,将它定义为有信息和无信息两种情况下,拥有一定资产的决策者进行优化决策时所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的差值。他认为,由于在市场交换中,总是存在着供求双方,因此效用可以理解为:信息商品供求双方根据经验或测算而估定的信息商品使用后可能产生的效用。阿罗还证明了,在效用函数采取对效形式的条件下,信息商品的效用等于该信息所含的信息量。马尔萨克,凯利等人还从信息供给的角度证明了信息商品的供给(成本)价值恰好等于该信息所含的信息量。总之,效用价格论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由信息商品使用后可能产生或实际产生的效用来确定。
    3.成本价格论
    成本价格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的信息机构已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商品价格抵偿成本是最起码的要求。所以信息商品的价格应由信息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信息材料、物质材料、购买劳动力的货币数量和企业利润来确定。

    4.供求价格论
    供求价格论从供求规律出发论证信息商品的价格,认为信息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的变化,或买卖双方在市场交易中讨价还价、互相制约决定的。这种观点强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信息产品的供求对信息产品的价格,特别是短期内对信息产品价格有决定性作用。
    5.垄断价格论
    垄断价格论认为信息商品生产上的唯一性、独创性和非重复性,使得信息商品市场缺乏激烈的竞争,易于形成垄断,各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如版权法、专利法等,为信息商品提供了对所有权的保护,进一步提高了信息产品的垄断性,因此信息商品价格是典型的垄断价格。
  二、各种信息商品价格形成理论的缺陷
  价值价格论简单套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信息商品的价值与物质商品一样,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没有看到信息商品生产和消费的特殊性,不能有效地说明信息商品价值与价格的形成问题。除极少数不含复杂劳动或复杂劳动成分含量很低的信息产品,对于绝大多数信息商品而言,这一理论并不适用。
    效用价格论将信息商品的效用作为其价格形成的基础。由于信息商品在消费或使用中仍需投人大量的复杂劳动,使信息商品效用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受消费者或使用者本身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和智力条件等制约,同一种信息商品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所产生的效用有很大差别。更何况这种观点认为信息商品的效用是由供求双方根据经验或测算而估定的,并且常常是在使用过程中逐渐地、多次地、间接地体现出来的。所以,消费者在使用信息商品之前无法确定其效用的大小,即信息商品的效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用效用确定其价格,其计量难度和科学性可想而知。
    同时,效用价格论还存在着一个效用归属问题,即信息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者的创造性使用而产生的效用应该归谁的问题。我们知道,当信息商品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过程时,其使用者往往需要投人复杂劳动,其效用才能发挥出来,因此,信息商品的实际效用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信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效用,另一部分是信息商品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者复杂劳动新创造的效用。如果把这两部分效用都归于信息商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就凭空占有了使用者的劳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使用者复杂劳动创造的效用不应该也不能计人信息商品价格中,让使用者为自己的劳动创造支付费用。更何况使用者在信息商品用中创造的效用到底会有多少,也很难估计出来。因此信息商品的效用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和不可控制的,由信息商品的效用来确定价格,可操作性较差。此外,这一理论只考虑了使用价值对价值的作用,不考虑成本,其缺陷和不适用性是很明显的。

    成本价格论以产品成本定价,对于一般物质商品来说还是很实用的,因为其生产和再生产的成本并没有多少差别。但信息商品边际成本的低廉性特征说明信息商品生产和再生产的成本差是巨大的,如果信息商品的价格由成本决定,那么,复制和拷贝出来的产品,其成本会比原产品的成本低很多,按这样低的价格出售产品,生产者就赚不到多少钱了。如果考虑到原产品的成本,信息商品的价格由原产品的成本和再生产的成本决定,那么软件盗版、非法套录、复制会有相当高的利润,就会愈演愈烈,不利于知识产品的产权保护。并且,信息商品的生产成本中所消耗的信息材料,如租用或建立数据库、购买报刊、统计数据等成本难以计量,所以,用成本价格论很难确定信息商品的价格。
    供求价格论从信息商品的外部—市场中寻找价格的决定因素,它过分夸大市场中供需双方的关系对信息商品价格的作用,把供求关系的变化和买卖双方的讨价还价当做了信息商品价格的决定因素,其错误就在于把价格的影响因素当做了决定因素。供求规律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规律,它对商品价格包括信息商品价格的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作用,但它不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在市场中,卖方要价太高,就会有价无市,买方砍价也不可能让卖方无利可图。而且,供求价格论不能回答当供求一致时,商品的价格由什么决定这一问题。不能说明买卖双方讨价还价的基础,不能解释为什么买卖双方最终会以某一价格成交等问题。现代微观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供求价格论隐含着这样的假设前提:市场信息,尤其是价格信息是充分的、完全的,市场主体随时可以获得所需信息,不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分布,而且不考虑寻找信息所花费的成本。离开了这些前提,供求价格论很难成立,又怎能正确解释信息商品的供求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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