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不良债权长期化的原因/影响及其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玉梅 张肃平 时间:2013-02-15
  (三)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 

  银行必须彻底摆脱政策性机构的模式,真正按照市场规则运行。日本原有的银企关系使日本银行更多地行使政府职能,形成大量不良贷款,这与我国国有银行原来的运营模式存在类似之处。国有银行缺乏商业银行的产权基础,既受体制性因素约束,又受行政性干预较多,使银行对金融资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弱化,因此必须加快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步伐,使国有银行成为真正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在具体运作上,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先进行内部组织结构的重组,建立科学的内控和法人治理结构,进而在组织体系股份化后改制上市。要积极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包括外国资本),实现股权的多元化,国有股的比例以降到50%以下为宜。国有商业银行要重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避免公众信任危机情况的出现。

  (四)不良债权的处理应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  

  日本在加速不良债权处理的新对策中,改变了以往把不良债权的处理仅作为泡沫经济后遗症的做法,即不再主要以银行为处理对象,而且是从结构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不良债权的处理必须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相结合的新思路。事实上,日本在泡沫经济破灭后就已经开始了经济结构的调整。先是过剩泡沫产业的大量破产,接着是经济陷入长期萧条,企业倒闭接踵而来;从大企业开始到中小企业,从制造业到非制造业,日本的产业结构调整就这样逐渐提上了日程。不良债权的处理也因此被置于了结构转换与企业整合的大背景之下,从而使不良债权的处理不再单纯是金融机构本身的问题。从日本的教训中可知,当经济结构处于调整时,不良债权的处理应该与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相结合,这样可以减少不良债权越处理越多的情况发生。我国解决银行不良债权问题的过程正值经济体制转换和产业结构调整时期,因此,不良债权处理也必须与产业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相结合,只有当整体企业部门经营改善了,效益提高了,才能真正减少金融机构新的不良债权发生的可能性,否则 即使旧的不良债权处理掉了,但由于新的产业结构依然不合理或者企业没有完成重组整合或者企业尚未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经营效益依然得不到改善,新的不良债权势必重新再生,所以,对于银行业不良资产既要治理现有存量更要防范增量。 
   
  结论 
   
  虽然日本的不良债权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但日本政府和银行在处理不良债权上的政策和措施,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不良债权处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我国金融体制、经济结构改革的大好时机。在出台金融救助政策、化解金融风险和加快处置不良债权的同时,可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金融监管力度,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通过把银行业重组与企业战略性重组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结合起来,使这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形成良性互动,从根本上转变银行的经营机制,提高经营绩效,实现最优的银行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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