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中介组织发展与监管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利生 吴兴军 时间:2013-02-15
  三、加强中介组织监管的若干对策
  1.地位要法制化。按照国际惯例,中介组织具有独立性、公正性的“法人”地位。“法人”地位是确保中介组织履行职能的基本前提。因此,解决中介组织发展的深层次伺题,根本在于改革和法制,切断与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脐带”,实现其与政府部门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人”地位。当前,要尽快出台一部全国性的《中介法》,建立健全中介组织发展和规范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中介组织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准入、退出,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权限、管理监督的内容、程序、方法,各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职责、权限等。做到既依法保障中介组织的发展,又依法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构建和塑造以市场性、社会性、中介性为主要特征的中介组织管理体制,使中介组织真正定位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上来。
  2.管理要制度化。中介组织形式多样,种类繁多,涉及面广。这客观上造成了管理上的难度,加上中介组织起步较晚,缺乏发展的规划和目标,可供借鉴经验又少,亟需抓紧制定和健全中介组织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中介组织管理有法、活动有规、运作有序、监督有据。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制度,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中介组织该退出的立即清退,做到自发组建、自律运作、自我管理、自主发展,完善持证上岗制度,严格把握专业经纪人员特别是对专业知识、专业素质要求较高的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行业的资格认定和行业准入,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中介服务的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工作人员守则、业务工作规程,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做到执业制度化、规范化,加快信用制度建设,积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中介组织从业人员以诚实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事,同时,建立中介组织信用记录,积极倡导“诚实守信,守信获益”的信用原则,对信用记录优良的给予激励和扶持,对信用记录不良的给予惩处并打人“黑名单”,加强监督检查制度,认真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监督管理渠道畅通,指导协调有效到位,严肃查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有力。
  3.发展要市场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发挥宏观调控和资源配置的作用,市场是经济活动和经济体系的基础,而中介组织是联结政府与市场的纽带和桥梁,形成政府、中介组织和市场“三位一体”。政府部门要增强市场意识,不应该管、管不好的或本来应该由市场调节的目前由政府承担的各项具体管理事务,都应该最大程度地通过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委托或授权移交给中介组织,积极发挥中介组织的职能作用,政府部门要通过完善法制建设,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依法监管,弱化对中介组织的具体管理权限,切实改变政府部门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促进中介组织由“官办”为“民办”,逐步由政府部门主导型过渡到企业自办型。
  当前,特别要做好政府部门开办的中介组织办管脱钩工作,对政府部门开办的中介组织,要通过改革将政府部门转化为单纯的投资人身份,使二者完全脱钩,对以行政机构形式出现的中介组织,要通过改革将其从政府序列中分立出去,逐步过渡为事业或企业,对政府部门开办的以事业单位出现的中介组织,要根据其真实情况区别对待,并摸索企业化的路子。最根本的是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要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做到全面改制,彻底与政府部门脱钩,进一步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介机构管理体制和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不依赖政府部门的权力垄断市场,而是运用市场的办法进行中介行为。
  4.服务要体系化,从全国范围来看,要逐步形成统一有序、管理完善、诚信高效的中介服务体系,实现中介服务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特别是在当前科学技术和电子商务高度发达的形势下,要积极引导中介服务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服务产业化,促成全国乃至国际的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以信息化推进中介服务体系化。从区域范围来看,各地区应根据本地的资源和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地建立和健全相关中介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区域优势,按照市场客观规律办事,使各区域既各具优势和特点,相互问又存在互补互动,形成良性竞争、联系紧密的区域化,与统一开放、综合高效的全国化对接。从行业自身来看,要从资源配置、合理竞争、协调统一方面来促成部门的中介服务体系化。加强同种行业的垂直管理服务模式,实现同行服务无歧视化。根据行业自律规则,注重规模但不垄断,发展多样性但不特殊化,形成具有行业特色又合理统一的行业服务体系。
  5.运行要透明化。要按照法律规范、部门主管、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总体要求,强化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使其运行“阳光作业”,不搞“暗箱操作”。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中介组织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强市场运行的现代理念和规则意识,建立信息化网络经营平台,逐步实行和推进执业公示制度,将中介收费、职业道德、执业规程、纠纷处置等内容向社会公开,从源头上堵住信息误导、合同违约、价格欺诈、伪造凭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法行为产生的漏洞。扶持成立中介行业协会,使其协助政府加强对中介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促进依法诚信经营,确保中介组织的公开边运与健康有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运用行业管理职能,监督中介组织,按照执业准则、执业标准和程序从事中介活动。财政物价部门要规范中介组织的收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中介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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