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WTO的透明度原则与行政规定的有效规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晓宇 时间:2013-02-15
  三、行政规定的有效规范
  1.入世后对行政规定进行有效规范的必要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WTO,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看WTO,我国加入WTO后的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来承担的。例如,在实体权利上,政府要遵守承诺开放国内市场,对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歧视,无条件地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在程序上,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对实体权利的基本保障.政府通过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实现其对国家的管理职能,WTO的基本规则也就必然对政府行政权的行使产生影响,具有约束力。入世以后,中国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中国整个关税区的统一实施,各地在实施WTO协定方面不能各行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或做出的决定,如果违背了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世界贸易组织看来,直接构成了中国中央政府对WTO的协定和中国承诺的违反,很可能招致其他成员方的贸易报复,给整个国家利益带来损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下的行政规定就有可能以违反透明度原则而受到审查,引起法律上的麻烦。考察‘世界贸易组织协定)29个独立的法律文件,透明度原则贯穿于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要求,行政规定的制定、颁布、内容必须符合这些基本原则的要求:
  (1)非歧视贸易原则。《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中最著名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条)要求一成员向另一成员的产业所提供的待遇,不能低于向其他成员的产品所提供的待遇。所有成员一律平等并同等享受任何旨在减少贸易壁垒活动所带来的利益.这里的平等待遇和利益包括信息提供方面的平等享受的待遇和利益.
  (2)市场准入原则.世贸体制所要求的市场准入是有保障的、可预见的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所谓有保障、可预见和不断扩大的市场准入就是强调市场准入的信息必须是公开的、持续的和具有约束性的。
  (3)促进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体现在一系列旨在保护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规则体系中.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在东京回合协议的基础上强调要确保技术规章和标准以及测试和证明程序不得造成不必要的贸易障碍。为使各国出口商都能获得关于技术规章和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必要信息,世贸所有成员国政府都要建立国家信息咨询点。
  (4)贸易自由化原则。世贸规则体系所要建立的是开放的贸易体制。它促进成员国实施贸易自由化改革。贸易自由化改革关键在于推行放松经济规制的运动,从而保证贸易的政策环境是宽松的和可预见的。国内法律、规章和实际做法都要符合贸易政策透明度条款的要求。
  2.加强透明度完善行政规定的制定程序
  入世以后要想使行政规定发挥应有的作用,解决行政规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避免引起与WTO其他成员国之间的争端,加强行政规定的透明度、完善行政规定的制定程序是关键。
  具体来说应遵循以下程序要求:
  (1)制定主体。行政规定的制定虽不属于国家立法活动,但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定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级别、权限规定。应当避免越权。
  (2)信息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在行政规定的制定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仅仅关注行政规定所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的沟通和对有关问题的协商、协调,忽视了社会上与行政规定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意见和建议,他们常常处于被动接受管理的地位,在行政规定的知情权上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在行政规定的制定中无论是在准备起草阶段,还是在草案的审议阶段都应该信息公开,广泛征求各个有关方面的意见,这里当然也包括有关技术专家、法律专家的意见。
  (3)审核、批准。行政规定的草案在成稿后应当由有权的机关进行审核批准。审核的内容应该围绕着行政规定的制定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行政规定的内容是否有修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规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行政规定在制定的过程中是否遵循了必要的程序等具体问题展开。
  (4)向社会公开。行政规定的公布也应该像其他法律法规一样以一定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公布。对于行政规定的颁布,过去往往采取内部传达成通知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不仅与WTO的透明度原则的要求相违背,而且也不符合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要求。所以,应当增大透明度,只要不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规定都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让人们知晓,增加制定行政规定的透明度。
  3.建立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行政法制监督体翩中具有递进层次的两大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外部监督。我国的《行政复议法》的第七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定不合法,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将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均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这里当然也包括行政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通常回避认定行政规定的合法性而直接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参考行政规章来纠正错误的行政行为。这使得对行政规定的监督处于。真空”状态。
  入世后,构建我国行政规定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对各级行政部门制定的行政规定进行有效的司法监督,有利于严格审查行政规定的合法性,有利于及时修改和废止违反WTO协定和中国承诺的义务的规定。这样才能将行政规定的制定活动真正地纳入法制的轨道。
  加入WTO,对我国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是一个良好的契机,透明度原则的实施无论是对中国履行世贸组织义务还是对中国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需要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加入WTO以后,我国已经相继修改和废止了大量的与WTO的协定和中国承担的义务不相符合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也正在积极
  立法,例如正在制定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政府采购汇》,这些举措对我国行政法制的发展都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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