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形势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长伟 李少霞 时间:2013-02-15
  论文摘要:从企业、银行和政府三个方面分析了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指出,中小企业应强化自身素质建设,全面提升融资能力;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大改革力度,优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要发挥政府扶持和引导作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的社会环境。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信用;金融危机
  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从自身生产经营现状及资金运用情况出发,根据企业未来经营与发展策略的要求,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利用内部积累或向企业的投资者及债权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一般来说,企业融资能力与其资产规模、信用程度、企业未来成长的期望等因素成正相关,与企业风险成负相关。我国中小企业由于资金规模较小、经营风险较大、抗冲击能力较弱等客观制约因素制约,融资困难。据2007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创造的CDP占到全国的60%,贡献了50%的税收,并解决了75%以上的就业岗位,毫无疑问,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基于这一现实,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从政策环境、监管体系、服务机制、金融产品等不同层次,不断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2007年以来,面对全球金融危机的新形势,国家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融资难的新问题。如果不对这些新问题加以及时关注,并采取应对措施,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将进一步恶化,大量中小企业陷入生存危机,对经济稳定和发展产生巨大冲击。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自身原因
  1.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主要渠道是商业性贷款。信贷资金仅仅是企业融资渠道的一部分,企业融资渠道还应该包括股权融资、债券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租赁、并购融资、票据贴现等…。但这些融资形式门槛高,在我国中小企业中还没有得到广泛的应用。
  2.中小企业面临严重的信用危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是融资难的最根本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信用缺失。财务信用缺失是我国中小企业的一个普遍现象,是信用缺失的一个突出点。我国多数中小企业所有权归属于个人,很少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财务制度。而为达到融资目的,大量中小企业与社会审计机构串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造成银行对企业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加大,使银行很难对其真实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这无疑使得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第二,融资信用不足。一些中小企业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不愿意守信还贷,信用风险偏高,银行不愿意放贷。企业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无法做大做强,就不能创造更大的效益,另一方面,银行发放的贷款少,获得的收益也就相应减少。这样就严重地损害了银企的互利关系,导致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信用环境的恶化。第三,商业信用缺失。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部分,大量的商业往来都发生在中小企业之间。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常常使用信用交易方式。但是实际上,信用交易的背后是大量的违约行为。这就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短期商业性融资。
  中小企业信用的普遍缺失造成了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低下,恶劣的信用环境反过来导致了中小企业的担保难、抵押难、融资难。
  (二)银行方面的原因
  1.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掀起联合重组浪潮,“服务中小”的市场定位受到冲击。在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中,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是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主要提供者。特别是城市商业银行,自成立伊始就确立了“立足地方、坚持中小”的市场定位,在中小企业服务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特色。但近两年来,一些省政府出于做大金融以促进经济发展的考虑,对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市商业银行实施联合重组,组建规模更大的省级地方银行。而资产规模和资本规模的急速放大,进一步诱发了银行做大项目、大客户的冲动,离中小企业越来越远。此类改革使得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的数量逐渐减少,中小企业融资不可避免因此受到影响。
  2.抵押条件过于苛刻,贷款程序复杂,贷款成本高。银行虽然实行抵押担保制度,但落实起来却很困难,贷款手续繁杂,尤其是抵押手续,使很多中小企业贷不到款或不愿贷款。中小企业普遍具有规模小、固定资产少、土地、房产等抵押物不足的特点,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抵押物用于贷款抵押的难度较大,拥有较大规模厂房和先进设备的个体、私营企业更是微乎其微,有的企业甚至只是租赁经营,更没有有效的资产可用于贷款抵押。评估登记部门分散、手续繁琐、收费高昂。企业资产评估登记要涉及土地、房产、机动车、工商行政及税务等众多管理部门,而且各个部门都要收费、收税,如果再加上正常贷款利息,所需费用几乎与民间借贷利率相近,普通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3.国有银行改制,加强了风险意识,使得银行“惜贷”。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银行信贷体制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很重,而激励机制不足。“贷款终身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员出现恐贷心理,丧失了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

  (三)政府方面的原因
  1.资本市场不完善。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以来,我国股市经历了几次暴涨暴跌,国家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在政策上限制了企业股权融资的门槛。中国的中小企业只有很少部分能越过这个门槛。
  2.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政策过于简单,行政干预过多。20世纪90年代末期,我国政府曾经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和供销社股金服务部进行了整顿,当时政府出台这些政策是有其特定历史背景的,对于稳定金融秩序十分重要。但是,多次反复整顿金融秩序也很容易给公众造成民间金融就是风险的错觉。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有不可替代的补充作用,然而,许多地方政府为了防止潜在的金融风险,对民间借贷加以严格限制,而无视它给中小企业所带来的种种便利。虽然,2005年底人民银行开始为民间融资正名,并选定了4个省份的农村进行“只贷不存”的民间金融试点工作,但各方面还不完善。
  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不健全。我国尚没有广泛建立一批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息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教育、信息、技术、产品开发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的服务。中小企业急需各种技术服务,以便能更好地进行产品创新,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做出贡献;职工和管理层需要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以提高企业人才素质,进一步吸引更多人才。而政府在诸如此类的方面却没有能为其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虽然部分省市已经构建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但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远未成熟。
  4.有关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完善。作为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部门,政府应该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支持。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还不完善。首先,专门的信用法规尚未出台。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但尚未有专门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规,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其次,虽然2003年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该法对于融资问题仅仅规定了20个条文,且都是概括性的规定,并且尚未出台有关的实施措施和办法。对于民间融资,该法也只有几个抽象性的条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且缺乏与之相配套的金融、信用担保、风险基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