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宁宇 时间:2013-02-15
   第二,劳动者报酬即工资仍以货币形式来支付。
    第三,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各种指标,包括GDP也用价值来表示,整个国民财富也必然表现为价值的多少。
    第四,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衡量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或贡献的大小,也只有在它们的价值创造过程中来比较。
    总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效益的衡量、经济的交往以及分配是离不开价值的,必须通过价值来实现。我们的一些学者在研究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分配时,否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剥削,夸大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否定劳动、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决定作用等,从理论根源来看,实际是在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否定劳动是价值的惟一源泉,主张价值创造的多元论,这与认为生产资料也创造价值的错误是分不开的。我认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体制,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用价值来表现,社会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必须用价值计算。我们对经济运行,包括社会主义现阶段的分配的研究以及各种经济制度经济模式的建立,必须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理论基础。正因为如此,江泽民同志才提出,“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而不是否定劳动价值论。

    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制度
    马克思告诉我们:“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这就是说,生产决定分配,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我们如何建立按劳分配为主,其他要素也要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呢?
    首先,必须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按照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则,明确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贡献大小的计量问题。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市场经济,是商品生产和价值交换,依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生产过程中,新价值的创造是由劳动者的劳动完成的,其他生产要素仅仅是把旧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包括劳动力自身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没有增加一个新的价值原子。所谓分配就是新价值v + m的分配,旧价值的转移部分只是补偿。
    其次,正确把握按劳分配为主。我认为,在这里的“为主”应包括以下三个含义:一是讲全社会的整体分配制度。按劳分配是主体,这是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决定的,但这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的按劳分配的内容还是有所不同。这是因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与马克思当时讲的全社会公有制、不存在商品生产是不同的,所以马克思讲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而且是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算。但在今天,我们的分配仍然是价值的分配,是以价值的创造为依据的分配,而且,当今的按劳分配,不仅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还应包括由贡献的不同而多得的超过劳动者消费水平以上的剩余部分,它可以作为资金积累。如果仅仅得到个人消费资料,那么,靠劳动富起来的人中就没有在公有制企业中做贡献的广大劳动者了,这是我们在实际操作按劳分配时,应特别注意的。二是不仅在公有制企业中实行按劳分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的分配也必须体现按劳分配为主。这是因为,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起决定性作用。没有劳动就不可能有生产过程,就没有商品的生产,更谈不到价值的新创造和旧价值的转移。因此,在生产成果分配时必须体现按劳为主。所谓为主,就是在分配时,把劳动摆在首位,保证劳动者个人所得。三是这里的劳动应当指直接劳动者的劳动、技术人员的劳动和管理者的管理劳动。在现代化生产过程中,管理者要做的是使各种生产要素最佳结合和生产能力的最大发挥,并取得生产效益的最大化,他就像一个乐队的总指挥,没有总指挥乐队就不可能奏出和谐悦耳的最强音。管理劳动在现代化生产中应列在特别重要的地位。
    此外,在生产过程中除了劳动还必须有资金及其他生产要素,这也是价值生产和价值创造不可缺少的条件,在生产成果分配中也必须按其贡献的大小取得应得的收入,但应处于劳动之后的次要地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应当体现出按劳为主。
    再次,我们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如何贯彻这一分配制度呢?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中的分配应当是在扣除生产资料消耗成本。之后,对新创造的价值v十m分配,首先应当是劳动取得的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v,然后从m中做出各项合理扣除部分,其余再由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得到各自的部分。对劳动者来讲就是基本工资加奖金,对于其他要素来讲就是分红所得,如果企业效益不佳那只能保证劳动者的工资(相当于当时当地的劳动力价值),其他要素将暂得不到回报。这就体现了按劳分配为主。如果不是这样而是保证其他要素所得,而连劳动者最低工资都不能保证,就违背了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
    在非公有制中如何贯彻这一分配原则呢?我认为,私人企业在雇佣工人时,首先应支付相当于劳动力价值的基本工资,然后从生产成果m中,分m1 +m2 .m2是企业中的纯利润,m1部分是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分配部分。资金贡献的取得应当相当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剩余部分应构成劳动的奖励基金,那么,m2就是个体私营的无偿收入(我们称为剥削所得,我认为在当前我国仍存在剥削)。这就是说,按现行分配原则,在私营企业中的工人所得起码包括劳动力价值和部分劳动奖励。但在现实中,一些个体企业和包工者连工人的最低工资收人都不保证支付,甚至让工人加班加点增大劳动强度,为他们创造价值,并被其无偿占有,这说明一些私营企业也包括独资企业,不仅存在经济剥削,而且存在超经济剥削。所以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我国按劳分配为主和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制定私企的工资制度和合法的非劳动收人的控制模式。这样,在实际中才能既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收人,又保证私企的合法非劳动收人,从而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金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协调快速发展。
    总之,只有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准确、科学地贯彻执行十六大报告中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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