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期关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深化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冯玲玲 冯继康 时间:2013-02-15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商品二因素与生产商品的劳动二重性的两大基石之上,围绕价值创造的一个核心,搭建起逻辑框架和基本内容。两大基石和一个核心的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共同形成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础。假若肢解或变更其中任何一点,都可能导致这一理论走向反面。深化对劳动价值论的研究,既要注意这一理论建立的高度和抽象,又要看到现实社会的发展。经济社会和人类劳动的新变化,无疑对劳动价值论的核心问题提出了责难。概括起来,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二是直接生产过程以外的劳动是否创造价值。

    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责难,笔者认为,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马克思“生产劳动”概念应适当扩展。
    (一)物化劳动并不创造价值
    1.价值质的规定性,贯穿于商品经济发展的始终。
    价值的本质是无差别的、一般意义上的人类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即形成价值的实体是活劳动。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基础。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价格围绕摆动的中心几经演变,从社会必要劳动决定的价值量,发展成为生产价格,又演变为垄断价格。这些中心都曾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价格的直接调节者,但他们都没有脱离最深层的价值基础。价值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历史范畴,价值的质的规定性始终都是商品交换的最终决定因素,贯穿商品经济发展的始终。
    2.科学技术、资本、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都是物化劳动,不创造价值。
    科学技术、资本、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是创造价值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不是形成价值的实体或源泉。由于科技革命的推动,各种物化劳动在直接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比重相对于活劳动来说,越来越大;更由于生产自动化的发展,机器人、机器手的使用,生产要素所有者也参与价值的分配,诸多现象都很容易使人误认为物化劳动已经成为新价值的源泉。事实上,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具有截然不同的内涵。物化劳动是无差别人类劳动的“结晶”,并以使用价值为载体,它显然是过去的、凝固的劳动。活劳动是劳动者现实的、正在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对象的劳动。这种劳动的性质是由劳动力这种“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和”。的性质决定的。另外,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生产要素贡献的认定,是分配过程与资源配置过程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也是生产要素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显然,物化劳动创造价值的观点,差强了马克思关于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本意,也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概念。
    (二)适当扩展生产劳动(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概念
    1.马克思关于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的划分。
    马克思从两个角度界定了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一是从劳动的社会形式出发,认为只有与资本相联系,能够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二是从是否生产出物质产品的角度出发,认为生产结果以物的形式存在的劳动就是生产劳动,生产结果以非物的形式存在的劳动就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还认为,从物质性的角度看,劳动是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活动,它体现着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关系,这是人类一个根本的、永恒的命题。然而,劳动的物质性有着不同的层次和内涵。首先一个层次是指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劳动。其次,是指随着生产力、生产社会化和企业内部分工的发展,有些劳动不一定是直接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而是间接的参加物质生产,是物质生产所必要的,因而也属于创造价值的劳动。这就是说,创造价值的劳动的概念应适当扩大。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就曾提出过“总体工人”的概念。他写道:“随着劳动过程本身的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他的承担者及生产工人的概念就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工人的一个器官,完成它所属的某一种职能就够了。
    2.劳动本身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
    由于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显然,我们不能用马克思的第一个标准界定生产劳动与非生产劳动。从马克思的第二种界定标准来看,在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这种界定是具有科学性的。但是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物质生产部门,即两大部类在当代社会生产中的比重在日益下降,许多传统意义上的非物质生产部门在社会生产中的比重在日益提高,并且,过去在部门或企业内部为物质产品生产服务的某些职能(如科研开发)也逐渐脱离出来,独立化为新的产业。这些新型产业主要依靠智力劳动,产品以无形的、非物质的意识形态为存在形式,并实现了商品化。因此,我们应从更宽阔的视角理解价值的载体,即活劳动凝结的对象—商品。仅从狭义的角度把商品理解为有形的物质产品,就不符合实际的商品世界。而应从广义的角度出发,认为商品既包括有形商品,又包括无形商品,如技术商品、服务商品、信息商品等。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劳动与经济过程存在着直接的内在的联系,属于经济范畴,受经济规律支配。凡是符合下列情况的劳动都应被认定为生产劳动。一是与生产过程有直接联系,能使生产过程得以完成;二是有利于扩大、增加生产要素,有利于提高生产要素素质和使用效率;三是有利于缩短生产过程,加速商品流通,节约社会劳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四是提供服务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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