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有害垄断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于君刚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知识产权有害垄断和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并无二致,有理由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进行合理规制。从知识产权保护与规制知识产权有害垄断的价值取向入手,二者都具有公益性,这一价值上的一致性为两种制度的融合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理论依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有害垄断 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垄断的联系
  
  作为科技时代的一项重要制度,知识产权强调的专有性使其与垄断有了天然的联系。知识产权所赋予权利人对智力成果独占使用的权利本质就是一种垄断。一般来说,权利人的垄断如没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后果,可以凭借对于技术等知识产品的垄断来刺激、激励人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因此行使知识产权而构成的垄断行为长期处于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的规制之外。但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自身不具备拒绝知识产权垄断的能力和空间,在知识产权制度之下难免会滋生一种滥用专有权的有害垄断。该种垄断在危害上和传统意义上的垄断并无二致,所以有理由将其纳入反垄断法进行合理规制。笔者认为,思考规制知识产权有害垄断问题应以与之关系密切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着眼点。
  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智力成果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其重要性不断提升,各国鼓励创新、丰富智力资源的途径就是加强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要达到此目的就必须通过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同时全球化趋势也要求在世界范围内适用趋同的标准管理社会资源。在知识产权领域就是在签订国际条约的前提下来修改、制定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TRIPS条约中明确说明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知识产权制度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核心的私法,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垄断规制则着眼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应当属于公法的范畴。在这个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垄断的规制和贯彻知识产权制度必然有所冲突。然而深入分析后,就会发现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同样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二者存在统一起来的可能性。这个价值取向的一致性,提供了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背景下对知识产权的有害垄断进行规制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
  
  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应当以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客观情况进行分析。
  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的今天,它所确立的独占权不再是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说”的反映。根据该学说,所有的劳动(含智力劳动)付出都需要以确认产权的方式予以补偿。而在知识创造领域,许多付出了劳动的智力创造,如发现权却并未被赋予独占性保护。即使对于所有的发明创造国家也并非一定会授予专利权,而是出于功利选择遴选适宜用产权制度予以保护的权利客体。

  知识产权作为权利本身也不是绝对的而需受到限制,这些限制本身又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时间限制。无论是著作权、商标权还是专利权都有一定的期限,法定期限届满将不再受保护而成为社会共有的财富,其中只有商标权可以依法续展。地域限制。知识产权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或本地区范围内。虽然随着知识产权制度世界一体化的影响,这一限制有所弱化,但目前以及今后较长时间这一限制仍将存在。权利行使上的限制。为了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此种限制往往表现为允许他人以合法方式进入知识产权人的合法利益中,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等制度,专利权中为研究而使用、先用权人的使用等制度。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对知识产权就有所限制,以对资源进行权威性的公正分配。
  知识产权制度所确立的独占权也不是国家对创造人占有智力成果天然状态的确认,很多国家专利法中的“先申请制度”就是反证之一。如果认为知识产权是对占有智力成果天然状态的确认,那么先发明人不会由于先申报人的申报而丧失对于智力成果的占有状态,所以他也有权获得专利权。实际并非如此,可见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的独占权并非不证自明的“权利”,而是希望发明人公开智力成果,以便全社会加以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同时国家给付相应对价——即赋予创造人对于智力成果的独占权。上述分析也可以理解为是卢梭的“社会公益”、“社会契约”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应用。另外,有些国家在立法中对于价值取向的阐述也能够佐证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公益性,如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美国授权国会通过确保作者和发明者的有限的专有权的理由是促近科学和有用的进步。”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知识产权虽然注重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追求,这就为其与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同一而产生联系。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是显而易见的,对知识产权有害垄断规制应该属于此范畴,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中的对知识产权有害垄断的规制部分并不矛盾。这就为探索把规制知识产权的有害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视野提供了理论基础。
  
  :
  1.刘宁元,司平平.国际反垄断法(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田文英,陈虹睿.应对知识产权垄断的制度设计(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