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税区转型模式及其发展前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德弟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十几年来,我国保税区在提高综合实力、招商引资和进出口贸易方面均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已成为沟通国内外市场的重要桥梁。然而,海关监管、保税物流、土地存量和出口退税等因素已成为保税区进一步的“瓶颈”。区港联动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是国务院批准的保税区两种转型模式,一方面解决保税区发展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促进我国保税区向港口物流中心转型,并且适应内地发展物流的需要,从而推动我国保税区逐步发展成为国际上真正的“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

  关键词:保税区 海关监管 保税物流 出口退税 区港联动 B型试点
  
  我国保税区转型模式产生的原因
  
  出口退税难题
  保税区与出口加工区功能相似,实行“境内关外”的政策,但后者享有更优惠的出口退税政策。国内货物通过保税区出口到境外,采用“离境退税”的原则,而出口加工区采用“入区退税”的原则。
  境内保税区区外通过保税区出口货物,必须要在货物全部实际离境后才能办理出口退税。在不能确保进入保税区的所有货物完全离境前,退税将无法实现。
  区外企业销售货物给区内企业,应向区内企业提供增值税发票,区外企业不能办理出口退税。因此,区外企业为了实现出口退税,解决退税难题,往往采用“出口复进口”的方式,即所谓的货物“出国一日游”。华北企业的货物一般是去韩国,华南企业的货物去香港,出境后也不拆箱,然后通过区内企业进口运回到保税区,目的就是为了退税。由于地理位置原因,华东企业的“一日游”又比华北、华南的企业耗时略长。每个集装箱上万元的成本,多出两天的时间都是这些企业因为政策壁垒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由于受产品内销的限制,保税区内许多手册加工型企业也选择“出国游”来解决保税生产产品在国内销售的核销问题,从而使企业的效率降低、成本增加。
  
  发展国际物流的需要
  我国海关的保税物流形式主要有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和保税区。这些保税物流形式已不能满足我国发展国际物流的实际需要。一方面,保税区数量少,全国仅有15个,分布不够广,面积有限,大部分均被用于保税加工生产,从而使其在发展国际物流上有着很大的局限性。另一方面,保税区和港口管理分离,保税区功能偏重于招商引资和经济增长,发展转口贸易及相关的物流业务的政策和管理体制没有建立起来。
  随着我国作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地位的逐步形成,现代物流的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税收从2001年的58亿元人民币到2004年超过180亿元,这些增长主要由物流产业产生的。仅以微行业为例,长三角地区日渐成长为微电子、现代的加工基地,苏州、常州、昆山等地的微电子加工企业星罗密布。微电子产业加工周期短,生产企业通常采用“零库存“的经营,要求一批现代物流企业与其配套,实现从仓储产品到消费者的传送。
  
  保税区其他政策优势
  2003年商务部的8号令规定自2004年12月开始,外资贸易公司可以在国内任何地方进行注册,保税区的进出口经营权优势逐步削弱。按照WTO协议,2006年中国关税水平将大幅度削减,将对保税区的保税功能政策优势产生较大影响。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保税区的土地资源已接近饱和。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不太可能新增土地。保税区的发展进入瓶颈阶段。
  综上所述,保税区作为我国扩大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种模式,本质上具有过渡性其功能亟待转型。
  
  我国保税区转型模式
  
  区港联动
  2003年底国务院批准设立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作为全国首家“区港联动”试点。 2004年8月16日,国务院又正式批准天津、大连、青岛、张家港、宁波、深圳、厦门共7个保税区为“区港联动”新增试点。2004年4月15日,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经海关总署联合小组验收通过,7月15日进入试运作。目前,张家港、青岛、天津、深圳等保税物流园区已陆续封关运营。
  
  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验收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8月22日海关总署正式验收并封关,2004年10月12日正式运作。它是全国唯一一家B型试点。
  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两种模式。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满足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物流需要开展保税货物仓储、简单加工、配送的场所。B型是指由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公共型场所,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按照出口加工区监管模式实施区域化和化的封闭管理。
  本文着重探讨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
  
  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模式享有的政策
  
  区港联动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明确了以发展国际物流为主,具有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转口贸易四大功能。与保税区相比,其功能“加二减一”,增加国际中转和国际采购,减少生产加工功能。
  区港联动试点一般以保税物流园区命名,保税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道、拓展港区功能。海关通过区域化、网络化、电子化通关管理,简化相关手续,满足企业对货物快速流通和海关有效监管的要求,吸引物流企业投资,从而推动保税区和港区物流的发展,在功能上实现“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区功能:即“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入区退税”。
  为了方便说明保税区转型模式所享有的政策,我们把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统一简称为物流园区。
  
  海关管理
  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配额管理;进出物流园区货物的备案、报关、查验、放行、核销等手续统一在园区海关现场办理,海关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

  物流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指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等)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联名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照海关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物流园区与同一海关其他特殊监管区域、场所之间货物的往来,由收发货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的公共平台上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按“分批送货、集中报关”的程序操作。
  
  税收管理
  物流园区享有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叠加政策,较之保税区有了新的突破。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区外企业运入物流园区的货物视同“离境”,海关即可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区外企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相关退税凭证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区外企业销售并报关运入物流园区内的货物,一律开具出口销售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物流园区内企业采购国内原材料用于区内建设,比如修建仓库,区外销售企业可以享受出口退(免)税。
  货物进出物流园区可以采用“集中进区、凭担保分批出区、集中报关”,从而简化了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所需要的单据和手续,大大缩短了企业的出口退税周期,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
  海关对从境外进入物流园区的货物,除法规另有规定外,予以保税;物流园区内简单加工的货物,货物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园区内的其他企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园区内企业出口的货物,税务部门不予办理退(免)税。
  因此,保税物流园区的设立,全面避免了货物的“出国游”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大缩短了运输距离和运输时间,提高了企业的效率。  外汇管理
  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口,区内企业无需办理收汇、付汇核销手续。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进出口,由区外企业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境内区外企业向园区内出口货物,可以凭海关出口报关单和其他规定的有效凭证、商业单据向区内企业收汇,也可以直接向境外收汇;境内区外企业向园区内企业购买货物,区外企业凭进口报关单和其他有效的凭证、商业单据向区内企业支付,也可以凭区内企业提供的进境备案清单(货物从境外进入园区)或进口备案清单(货物从境内进入园区),直接办理境外支付。
  
  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的前景
  
  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物流中心的建立是政府行为,而政府的努力,来自于满足发展的需要。作为进口与出口的保税集货平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B类保税物流中心和区港联动的重要性,如北京正在积极申请建立B型保税物流中心;深圳保税区正在争取海关总署的支持,在宝安区福永-沙井原扩区区域建立B型保税区物流中心;江苏连云港也在积极争取“区港联动”的政策。
  
  提高我国国际物流的竞争力
  物流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区港联动和B型试点是国务院批准的试点项目,是我国推动现代国际物流发展、加快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改革海关保税物流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我国现有国情下发展保税物流的最高层次。既有利于促进我国物流业竞争力的提高,为国际物流企业提供适宜的生长土壤,使其在落地生根;同时促进加工制造业和保税物流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提高增值率。
  
  推动海关管理模式的改革
  随着保税物流园区业务量的放大,海关监管面临从“货物管理”到“企业管理”的挑战,对保持和改善我国良好的投资软环境、增强竞争优势具有重大意义。海关应尽力增加服务功能,像一个全能的保姆,帮助出口企业维护客户的稳定性,增强出口企业的优势。海关应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与政府部门加强信息互通,构建“海关主管、企业自管、政府协管、社会共管”的管理机制,为保税物流园区业务的顺利运作创造各项有利条件。
  
  升级成为“自由港”
  B型试点和区港联动很有可能升级成为具有真正意义的国际“自由港”。我国保税区的两种转型模式试点有各自不同的定位,区港联动的目标是加工和转口,并以此成为国际性的航运和贸易中心,而B型试点则是为制造企业服务,为货物的原材料和成品提供物流操作平台。从试点情况来看,上海和苏州这两个保税区转型模式的效率差不多。区港联动往往靠近海港,运输方式主要是以海运为主;苏州的B型保税物流中心则以空运为主。


  :
  1.刘心一、 刘翠微.“出口退(免)税手册”.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2.苏政办发「2004」102号文件.“关于推进张家港保税区区港联动发展的试点意见”,2004年10月
  3.国税发「2004」15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21世纪经济报道,(2004)“苏州虚拟空港”,200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