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独资化趋势的评价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康灿华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本文采用1979-2004年外商直接投资方式的统计数据直观分析了外商的独资化趋势,并从微观、中观、宏观层面上分析了外商独资化趋势对我国的影响,最后提出我国企业和政府利用外资促进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 独资化趋势 启示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不断扩大的同时,跨国公司进入我国的方式也发生了转变,众多知名跨国公司在华的子公司都先后通过外方增资扩股、收购中方股份、重组合资企业等方式实现了独资和控股。
  
  跨国公司独资化趋势分析
  
  我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采用最多的方式是中外合作、中外合资、外商独资,此外还包括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合作开发、补偿贸易、加工装配等方式。但其中合资、合作和独资企业无论是项目数量、合同金额还是实际金额所占比重都超过了98%,因此本文重点比较这三种外商直接投资方式。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三种主要方式的比重,随时间推移发生了巨大变化。
  1979~1985年,以合作企业为主,无论是项目数量、合同金额还是实际金额的存量和流量,都高于合资企业和独资企业;到了1986年,合资企业的项目数量、合同金额和实际金额首次超过合作企业,并以较快速度发展。与此同时,合作企业的发展放缓。
  1987~1997年,独资企业开始高速增长,其合同金额流量比重从1986年的0.7%迅速增加到1987年的12.7%,但合资还是占据主要地位。我国作为直接投资市场的吸引力日益增强,跨国公司在我国的投资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均取得重大突破和进展。随着政府对外方股权比例限制的逐步放宽,跨国公司开始偏向于取得合资企业的控制权,跨国公司的独资倾向初露端倪。
  1998年独资企业合同金额所占比重达36.8%,首次超过合资企业所占比重的29.3%。实际使用金额则从2000年起独资企业超过合资企业。入世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独资化倾向更加突显。2004年的数据显示,外资企业中独资企业投资额已跃居首位,虽然其项目个数与合资企业还有一定差距,但无论合同金额还是实际使用金额都已经超过合资企业。
  以上分析表明,跨国公司在我国直接投资的独资趋势愈加明显。
  
  跨国公司独资化对我国的影响
  
  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影响优质企业的生存发展 通过多年自身努力和政府扶植,我国已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研发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良好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但由于发展经验尚浅以及我国特有的经济环境制约,这些企业的实力与西方跨国公司相差甚远。外商独资化趋势的加强,使这些正在迅速成长的优质企业不得不面临外商的排挤,从而给这些优质企业的发展造成巨大阻碍。
  加剧国内人才流失和技术逆向扩散 张诚、吕世生2003年曾对天津52家大型外资企业的核心技术来源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独资和控股企业的核心技术主要来自母公司的转移。而且合资企业得到的技术往往处于衰退期,随着独资化趋势的加强,这种低效率的技术扩散渠道也被封死。
  此外,外资企业以丰厚的报酬、优越的工作条件、前瞻性的研发、灵活的创新机制等优势,把带有知识产权、职业经验以及客户关系网的人才吸引过去。截至2000年5月,在35万多家外资企业工作的人约有2000万,其中担任管理和技术工作的超过120万,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内资企业流失的。这种情况在独资企业数量增多以后更加严重,使国内研究和管理力量遭受损失,而且国内积累的研究成果也有可能随着主要人员而被带入外资企业,这实际上是向跨国公司免费逆向扩散技术。
  对我国相关行业的影响
  压制国内市场 跨国公司进入我国后,凭借其品牌、技术、服务、营销和资金优势结合我国廉价劳动力逐渐蚕食我国市场。随着独资化趋势的加强,跨国公司能更好的利用其技术和内部化优势,在市场上形成垄断。在一些外商投资比较集中的行业,外资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高达60%-80%。宝洁于2004年5月完成在我国市场上的独资,同时可以看到国内中小企业在竞争中对宝洁形成合围之势,如雕牌、奇强、舒蕾、大宝等都是在宝洁强大的市场压力下成长起来的。虽然独资更容易在市场上形成垄断,但同时也加剧了内资企业的优胜劣汰,增强国内本行业的竞争实力。
  削弱行业竞争力 我国各行业研发力量的薄弱和经营管理制度的滞后使本行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但在劳动力、土地、原材料等方面又占有比较优势,加上20多年外资外溢效应的累积,我国某些行业的竞争力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正逐渐缩小。但随着独资企业日益增多所导致的人才流失和科技成果的逆向扩散,以及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本土化,最终造成我国这些行业后发优势的丧失和跨国公司竞争力的增强。
  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影响
  形成内部贸易和转移价格 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建立内部市场的主要手段和内部贸易的有力支撑点,这一价格使我国承受着税收损失、国有资产外流和国际收支失衡等问题。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在已投产的外资企业中,亏损企业占51%。而在这些亏损企业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利用转移价格造成的假亏损。在被调查的1500种商品中,外资企业的进口价高于全国净价的有124种,出口价低于全国净价的有428种,低于专业公司价的有174种,低于工贸总公司价的有210种。由此给我国造成的损失,如果用净价,转移价格达28亿美元;以专业公司计算,转移价格达47亿美元;以工贸公司计算,转移价格达61美元,严重损害了我国的经济利益。而独资企业较合资企业更容易在跨国公司内部形成转移价格,在我国目前的监管力度下,这方面的问题可能会更加突出。
  减弱国际直接投资的推动作用 引进外资初期,跨国公司在生产中可能从某个国家的要素状况来考虑其资源配置的情况。当跨国公司投资行为渐趋成熟后,尤其是独资的成份日益上升以及技术开发机构独立性的日益提高,这种以当地要素禀赋状况来组织生产的观念日益减少,而其日益扩张的势力也使东道国的市场规模不足以刺激他们开发只针对各个市场和区域的产品,譬如那些完全符合发展中国家要素禀赋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可见,独资企业数量的日益增多是跨国公司脱离当地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表现,这导致国际直接投资推动效应的递减。
  

  利用跨国公司独资化我国的建议
  
  所谓独资只不过是外商不再与某个合资,但它们还是在与我国这个国家合资。因此不能被动接受这一现实,而应制定相应对策,将外资引进从数量型转到质量型的轨道上来,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对企业的建议
  组建内资企业战略联盟 独资或控股企业大都是资金雄厚、掌握先进技术的跨国企业,可能会形成行业垄断,由此对我国中小企业造成强大冲击。内资企业要想在竞争中取得发展,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实施大集团战略,实现多家企业的联合。多家企业的联合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经济,而且有助于资金周转、技术互用,同时可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与跨国公司相抗衡的力量。更重要的是,这样可以提高我国产业的综合竞争力。香港两家华资超市联手挤走家乐福就是这方面的经典案例。
  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如前所述,跨国公司正以独特优势吸引我国优秀人才。同时国内一些著名企业也是优秀人才的首选,并且一些国内人员在跨国公司学习和积累经验后,自己创业或回到内资企业。因此,内资企业必须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来留住和吸引人才。人才激励机制的建立要注意三点:不能局限于普通员工,也要考虑对企业高层人员的激励;在激励手段上,不要局限于具体的激励方式和方法的研究,要注重从系统角度出发,在建立良好大环境下实现人才的最优配置;在人才开发管理问题上,不能只知对员工已有智力、技能、知识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训,激发人才的最大潜能。
 提高技术吸收和创新能力 企业经营战略的实质在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是指具有充分的用户价值、独特的、可扩展的企业竞争力,能使其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企业只有不断发展技术即包括软技术和硬技术,培育核心竞争力,才能在竞争中生存发展。企业培养核心竞争力的路径如下:一方面,提高技术吸收能力。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受企业吸收能力的影响。由于设备水平、人员素质和管理等原因,我国企业技术吸收消化能力比较薄弱,企业间的发展水平和技术吸收能力存在很大差距。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技术差距适中的跨国公司进行合作或学习、模仿,同时从企业内部入手提高企业的吸收能力。另一方面,提高自主研发能力。相对于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本身也不一定能够给中方提供所需要的技术。因此,内资公司的最优选择是根据自身实力建立自己的技术中心,拥有自己的专利和知识产权。另外,技术优势并不等于市场优势。那些成功综合运用技术、市场营销、战略联盟等能力的公司才是最后的胜利者。因此,企业在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应加强企业的管理能力。
  对政府的建议
  加强对国内研发活动的支持 政府可以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对研发补贴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内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活动的支持。关于政府补贴分为三类,“红灯”、“黄灯”和“绿灯”条款。所谓R&D的红灯补贴,是指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是WTO框架中明确禁止的;所谓R&D的黄灯补贴,是指损害WTO另一成员利益的包括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在内的补贴,是WTO框架中可以起诉的;所谓R&D绿灯补贴,是指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分别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或对落后地区的补贴、或对适应环境保护要求改造现有设施的补贴、或对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产生好处的非专向性补贴,是WTO框架中不可起诉的补贴。政府可根据“绿灯”条款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各项技术创新扶植政策,给予内资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发活动资金支持。
  制定反垄断法 短期内跨国公司有可能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内的某些产业造成暂时的垄断。为了创造国内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提供有效的保障,政府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来约束和限制外商在某些产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是对跨国公司的一种限制,更是对竞争环境的一种规范。从长期来看,竞争性的状态不会使跨国公司形成长期的垄断。正如江小娟的研究结果:虽然跨国公司规模巨大,而且在海外市场上有垄断愿望和垄断行为,但与许多国家较早时期的封闭状况相比,进口产品的竞争、多家跨国公司之间的相互竞争以及东道国国内企业的竞争,会大大减少少数巨型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上居于控制地位、谋取垄断利润的可能性。除了出台反垄断法外,政府可保持国内市场的竞争性来防止外资的垄断。
  控制转移价格 跨国公司独资化后实施转移价格的动机更加强烈,行为更加便利。为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从完善法律法规和加大监管力度两方面着手。在法律法规完善方面: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在完善原有条款的基础上,扩充新的条款,使监管法规具有更强的性。在实施监管方面:转变对转移价格的监管会影响外商投资热情的错误思想;政府各级监管部门通力合作,建立跨国公司及相关联企业的档案,加强对其监管;建立涉外审计制度,加强海关监管及审查力度;收集行情和建立价格情报资料体系,为查证价格提供依据;发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作用,加强与其他国家间的反避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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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沈伯明,何元贵,聂聆,郜晓惠.“入世”与国际直接投资战略.中山大学出版社, 2004
  2.林康.跨国公司与跨国经营.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3.王奇珍.外商独资化对我国的负面影响及对策.商业时代,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