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对剩余价值理论的认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蔡晓辉 时间:2010-06-25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来源主要有:1.全社会劳动者劳动的剩余劳动;2.知识的积累和创新;3.生产力的系统效应等。剩余价值分配的流向主要有:1.物质资本所有者凭借物资生产要素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2.经营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3.劳动者凭借劳动力的所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4.部分剩余价值被剥削、被侵占、被流失。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剩余价值
   
  马克思对剩余价值的研究是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背景的。随着进程的演变,时代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面临着新的环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理论,成为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剩余价值范畴的再认识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角度研究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是由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它本质上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这就造成一种假象,即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的,剩余价值只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范畴,社会主义不存在剩余价值。但是,我们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深入分析就会发现,虽然马克思重点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社会,但他并没有将剩余价值看成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剩余价值具有一般属性。
  剩余价值的一般属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分析。从质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在这里,马克思将工人的劳动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相应地,工人的劳动时间就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性和剩余劳动时间。工人超出必要劳动做工的时间称为剩余劳动时间,剩余劳动时间性内消耗的劳动称为剩余劳动,剩余劳动形成的价值就叫做剩余价值,进而指出:“把价值只是看作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劳动,这对于认识价值本身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同样,把剩余价值只是看作是剩余劳动时间性的凝结,只是物化的剩余劳动,这对于认识剩余价值也具有决定性意义。”[1]从量的规定性来看,剩余价值等于原预付货币额的增加值,即超过原价值的余额。马克思通过对货币流通过程(W—G—W)和资本流通过程(G—W—G)的比较,得出了资本流通过程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结论,进而指出,在资本流通过程中“G/G+△G,即等于原预付货币额加上一个增值额,我把这个增值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2]
  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剩余价值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特有的社会范畴,而是除原始社会之外其他社会共有的范畴。
  剩余价值只是剩余劳动时间的凝结,是剩余劳动的物化。而剩余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以前社会就已经存在,并且它存在于除原始社会的一切社会形态之中。马克思指出:“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超过一定需要量的劳动,必然始终存在……在一个高级的社会形态内,使这种剩余劳动能同一般的物质劳动所占有的时间的较显著的缩短结合在一起。”[3]这是因为,剩余劳动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社会进步的表现。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十分落后,人们获得物质资料的能力也十分有限,人们的劳动只能是必要劳动或者是劳动成果少于必要劳动成果的劳动,不可能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到了原始社会末期,简单金属工具的应用和分工的出现,促使了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了剩余劳动,产生了剩余产品。在奴隶社会,奴隶作为会讲话的工具,他们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其完全归属于奴隶主,其劳动成果也归属于奴隶主。这样,奴隶的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就全部交给了奴隶主,而不加以区分。在封建社会,农民以交纳地租的形式将剩余劳动的产品交给地主。
  剩余劳动物化为剩余价值,也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因为劳动产品一旦采取了商品的形式,生产商品的一般人类劳动就必然采取价值的形式,那么超过必要劳动的剩余劳动也必然表现为剩余价值,所以,商品经济是剩余价值存在的前提条件,只要存在商品经济,就必然存在剩余价值。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存在商品经济,剩余劳动必然物化为剩余价值,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存在着剩余价值。
  
  二、全面认识剩余价值的来源
  
  传统理论认为,剩余价值来源于雇佣工人的活劳动,来源于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而且只能来源于物质生产部门生产工人的剩余劳动。然而,随着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生产方式,产业结构,就业方式,劳动力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样的社会状况显然与马克思当时研究剩余价值的状况发生了巨大的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的来源主要有:
  (一)全社会的劳动者活劳动的剩余劳动形成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本是集体的产物,它只有通过社会许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活动,而且归根到底只有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劳动,才能运动起来。因此,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4]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带来剩余价值,才能成为资本。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产业中,资本的流动不仅仅存在于物质生产部门,而且也存在于服务业、运输业等非物质生产部门。剩余价值只能来源于资本运动,就必然来源于各个部门,各个产业的资本的运动,只能来源于许多社会成员的共同活动,只能来源于社会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这就是说,能创造价值和剩余价值的不仅有物质生产部门,而且还有精神生产部门,服务部门在内的社会各部门,不仅是第一、第二产业,而且是包括第三产业在内的社会各产业,不仅是直接生产人员,而且是科学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全社会劳动者活劳动中的剩余劳动都能成为剩余价值的来源。
  (二)知识的积累和创新,其中主要是科学技术的发展
  剩余价值的产生是以劳动生产率提高到一定的水平使总劳动分解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总产品分解为必要产品和剩余产品为前提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剩余价值产生的表层原因,而知识的积累和进化,才是剩余价值产生的深层次原因[5]。知识的积累和科技的进步武装了生产力系统的实体性要素,人类越来越充分地利用界的自然资源,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了剩余价值的产生。另外,知识作为人类劳动的一种产品,具有其他物质产品所不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他物质产品一经使用,便失去其使用价值,其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而知识,使用一次后,仍然可以使用,仍保持其使用价值,可以重复使用。这部分知识的价值也发生了转移,往往不参与新产品的价值或以比实际价值非常低的价值参与新产品价值的计算。这样,对于知识和技术的发现和发明者而言,知识的价值经过投入转入就形成了知识的剩余价值,或叫做技术的溢出价值。因此,在生产过程中,只要重复使用这种知识,就可以增加剩余价值的量。
  科学知识和技术的这种剩余价值仍然来源于全社会劳动者的活劳动中和剩余劳动。它也包含有应该计算而实际并没有计算或没有足值计算的知识和技术的部分价值。
  (三)生产力系统效应形成的价值
  生产力是一个复杂的体系。这种生产力复杂系统所形成的产品的价值,不是个人劳动所形成的产品的价值的简单求和,在这个总和之外还会有系统效应,形成一种提升了的新价值。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高,联合劳动和分工协作的范围就越大,宏观管理和微观管理水平就越强,系统效应就越强。马克思指出:“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这里的问题不仅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生产力,而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6]这种“由协作和分工产生的生产力,不花费资本劳动。”[7]这种系统效应提升了新价值,不增加产品成本,而形成剩余价值。这种剩余价值就叫做系统效应价值。
 正因为剩余价值存在以上多个来源,才能使工人活劳动相对减少的情况下,而价值量不断增加成为可能和现实,才能使分工协作和规模经济取得更大的效益,才能使许多互助合作关系取得双赢效果[8]。
  

  三、对剩余价值分配的重新认识
  
  传统理论把剩余价值看成是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价值,是被各类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瓜分的价值。现在看来,这种说法不尽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剩余价值的分配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即剩余价值是各生产要素有机结合共同作用而被活劳动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都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获得剩余价值的数额以其在剩余价值中的作用为依据,等额贡献获取等额报酬。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剩余价值主要流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质资本所有者凭借物质生产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直接生产过程而获得剩余价值索取权。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劳动是一个过程,它不能单独存在,要使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必须将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马克思在强调劳动创造价值的同时,也十分重视其他生产要素的作用,他指出:“虽然只有可变资本部分才能创造价值,但它只有在另一部分的劳动的生产条件也被预付的情况下,才会创造价值。”[9]可见,在剩余价值创造过程中,资本及其物化形态和可变资本,都是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和手段,那么,在剩余价值分配中,就应该给这些要素所有者以报酬。否则,就没有人愿意投资将生产要素和劳动力相结合来创造剩余价值,这也是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按生产要素分配主要有按技术要素分配,按信息要素分配,按土地要素分配等。
  第二,经营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资本市场信用制度的不断发展,导致资本积累增多,规模迅速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本所有者为了获得最大的利益,或者是由于自己无力或不能更好地管理企业等因素,就以授权或委托的形式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让与专业管理人员,并支付它们报酬。这样,就导致了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经营者凭借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贡献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种经营者和所有者,由于利益的不一致性,经营者可能不会着眼于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了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使其为资本收益最大化服务,资本所有者不得不转让部分剩余价值索取权,使企业的经营者能够在固定收入外获得一定的与经营业绩相联系的剩余价值。
  第三,劳动者凭借劳动力的所有权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传统观点认为,剩余价值全部归资本家所有,工人只能获得劳动力价值,即工资收入。但工资只不过是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补偿,是劳动力的价值,是劳动者维持其与子女最基本的生活费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同资本、技术、信息、土地一样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可以自由流动。在劳动力市场,资本所有者只能购买劳动力的使用权用权,而不能购买劳动力的所有权。然后,资本所有者将劳动力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起来,共同生产剩余价值。在这里,劳动力的所有者同资本所有者一样,工人是劳动力要素的所有者,也是风险投资者,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着工人的工资。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就会面临着原先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而导致技能偏低,年龄偏大,适应性差,造成劳动力要素贬值,给其劳动的投资转向造成困难。因此,工人作为劳动要素的所有者和投资者,理应在收回本金即工资的同时取得使用权出让的收益即分享剩余价值作为投资回报。就像物质资本投入生产后,其所有者一方面可以分次或一次性收回物质资本的原值或称为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按投入的物质资本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取得利润、地租、利息等一样,劳动力要素投入生产后,要素所有者也应该得到两种收入:一次或分次收回投入的劳动力要素的原值或成本,这种收入相当于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即工资;另外还要按投入的劳动力要素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即获得剩余价值的分享。如果使用了工人的劳动力而仅给予劳动力价值或价格,无异于借贷、使用了别人的资本用于生产,却只返还了本金而未给予利息[10]。
  第四,社会主义剩余价值的分配大部分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但是也有一部分被剥削,被侵占,被流失。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许多政策法规还不健全,还大量存在着贪污腐败,暗箱操作的现象,有些情况还相当严重。正如胡鞍钢认为,正处于新中国成立以来腐败最严重的时期,也属于世界上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他将现阶段中国腐败分为四种类型:寻租性腐败、地下经济腐败、税收流失性腐败、公共投资和公共支出性腐败。他估计,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这四种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 875—12 570亿元之间,占全国GDP总量比重在13.2%~16.8%之间。其中各种税金流失额在5 700—6 800亿元之间,国有经济投资和财政支出流失2 575—3 410亿元之间,垄断行业租金在1 300—2 020亿元之间,走私等非法经济“黑色收入”在300—340亿元之间,而且这还是保守估计,实际经济损失远比这一估计大得多。[11]所有这些经济损失归根到底都是全国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损失,其中大部分流向了腐败官员、垄断行业人员和非法经营者,成了他们的剥削收入。同时,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也存在着剥削现象。这些严重的腐败和剥削现象,造成了社会不公和社会效率低下,构成了对人民利益和国家政权的极大危害。
  综上所述,在新的条件下,我们应当结合时代特点,丰富和深化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以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基础,吸收一切现代经济学的优秀成果,用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在实践上,拓宽剩余价值的来源,维护合理化的剩余价值分配,取缔非法的剩余价值分配,以调动广大劳动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
  [1]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243-244.
  [2]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172.
  [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5-926.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7.
  [5] 曾小彬.剩余价值新探[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3,(1).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62.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23.
  [8] 朱宽妙.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新探[J].经济评论,2002,(5).
  [9]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0] 荣燕.对当代社会剩余价值分配的再认识[J].邢台学院学报,2005,(3).
  [11] 胡鞍钢.中国挑战腐败[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34,6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