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标准化发展的新特点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文府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随着全球化迅猛,国际标准化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有:国际标准的趋同,各国加紧争夺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各国运用标准来保护国内市场;各国标准化过程中分权化明显。这些特点对我国的标准化有许多启示,如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在国际标准化中争取应有的地位;加快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分权化的标准化体系;等等。

  关键词:标准化 新特点 启示
  
  国际标准化发展的新特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长。在国际上广泛接受的标准有利于促进产品的国际比较,减少贸易中的技术障碍,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也有利于更好地进行产品的质量管理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各国也可以通过技术标准在国际市场上筑起新的贸易壁垒,借以保护本国的利益。另外,在国际贸易中,当贸易双方关于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时,标准是进行仲裁的依据,为解决贸易纠纷创造了公正的条件。为了充分利用标准的作用,各国和各种国际组织开展了大量的工作,使国际标准化的发展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各国加紧争夺国际标准的制定权
  随着贸易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对国际标准的需求日益增长,许多国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例如,日本每年制定的标准中有90%以上是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ISO、IEC标准的85%被英、法、德等国采用;欧盟的600多项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标准中,有40%参照采用ISO/ IEC标准;北欧发达国家强调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原则上不再制定本国标准;一些发展家也积极求助于国际标准,以便在国际市场争得一席之地。在这种形势下,国际标准的趋同已逐渐成为全球普遍发展趋势。
  在此背景下,将本国标准制定成国际标准,或者是将本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学协会标准推向世界并为各国所公认,就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取得优势,先声夺人。以英、法、德为主的西欧国家和美国,一直将很多精力和时间放在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活动上,企图长期控制国际标准化的技术大权,并且不遗余力地把本国标准变成国际标准。按承担ISO、IEC的TC/SC技术秘书处数量和资助额,德国(DIN)在ISO中的贡献率为19%,英国(BSI)为17%,美国(ANSI)为15%,法国(AFNOR)为12%;德国、法国和英国在欧洲标准化机构CEN/CENELEC/ETSI中所占份额分别是 28%、22%和21%。
  
  各国运用标准来保护国内市场
  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传统贸易壁垒如关税、配额等的重要性下降的情况下,为了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制定了许多严格的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日本早在1994年就有8581种工农业产品标准,而且数量每年都在增长。欧盟有近100000种技术标准。美国的各种标准就更多,新标准也层出不穷,如1998年新颁布的UL588标准,数量上就比过去增加了一倍。不仅如此,许多国家要求各种各样的认证、产品标志和标签。除了要求ISO9000质量认证以外,许多国家还要求关于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认证,如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TL9000标准,Car QS900标准等等。
  
  各国标准化过程中分权化明显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通常关于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标准由政府来制定,其他的则是由政府建立起一般的指导原则,然后由自发的联盟提出详细说明和作为行业的认证体系。因此,尽管在标准化过程中,政府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具体的标准和认证过程则需要企业联盟来完成。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缺乏制定标准必要的技术资源而愿意采纳由企业集团提出的各种自愿性标准。
  美国的标准化体系是高度分权的。据统计,1984年,美国有750个标准组织,其中420个是非政府组织,到了1991年这种组织上升到600个。现在,尽管美国政府仍是国家标准制定的第一位的推动力量,但是它逐渐地把这种责任交给私人标准制定组织。尽管美国体系分权的程度是独特的,但趋向自愿性标准却由来已久。所有的经合组织国家都更多地强调非强制性标准。德国标准化学会(DIN)是一个私人组织,负责协调德国的所有标准活动并在国际标准组织中代表德国,由它制定的标准从1984年的12000项上升到1993年的20000项,这些标准集中在新技术、食品和安全规则方面,这些领域在过去则被认为是政府包揽的。

  欧盟在完成单一市场的任务时需要协调各国不同的法规,使产品和服务能自由地跨越国界流通。一开始他们按照老办法,由欧盟的技术专家来编写这些法规。但他们很快发现,由于需要制定的法规太多,他们没有足够的专家和时间。因此,他们采用了一个称为“技术协调和标准化的新方法”,即:欧盟管理者只规定基本要求,由欧洲各标准化组织制定能符合这些要求的技术规格,然后欧盟的法规将引用这些标准,作为证明产品达到法规要求的方法之一。通过这个新方法完全达到目的。
  
  国际标准化的启示
  
  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来自的声音很少。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并没有起到与我国实力相对应的作用。国际标准现有ISO标准13000个,IEC标准4800个,而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标准只有13项。从表1也可以看出,相对于主要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承担ISO/IEC的TC/SC秘书处工作很少。为了更好地发挥标准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中的作用,我国应当更多地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在国际标准化中争取到应有的地位。
  另外,要加速采用国际标准。到1999年底,我国19118项国家标准中,只有6000项左右是采用国际标准,占整个国际标准数量的比重不到40%。国际标准多数是发达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协调产生的,基本上代表了当今世界化工业技术水平。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对国际标准认真分析。凡是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促进国内外贸易、保护国家利益的标准都应该加速采用为我国标准。
  
  运用标准来保护我国利益
  在商品进出口的贸易中,常常因为贸易标准化工作不到位,使我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由于进口商品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质量标准、检验标准,外商向我国输出质量低劣的商品,外商使用过时的、不配套的标准作为商品交易和验收的依据,以次充好,等等。因此,我国也应当加强标准化工作,制定严格的技术法规和产品标准,保护我们的正当利益。
  
  建立分权化的标准化体系
  我国标准化管理体制的最主要的特点是政府主导。在标准化管理体制中,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其下属的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具体行使国家标准管理的行政权力,负责国家标准的立项、协调、审查和批准发布。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是从原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司剥离出来的事业机构,仍是政府管理标准化的一级机构,标准化没有向和消费者真正打开大门,它管理着全国243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这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绝大部分都分布在我国原计划意义上的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中。另外,在我国,行业协会政府色彩浓厚,民间组织体系不完善,我国《标准化法》也决定了行业协会没有权力制定能够代表企业利益的行业标准。另外,标准化制定所需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政府主导标准化工作使我国的标准化管理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中心有余而力不足,企业标准化意识淡薄;国家标准面对市场变化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都较差,很可能对市场反映不够及时,也可能在实际中毫无用处;标准化经费严重不足;等等。
  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必须加快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分权化的标准化体制。为此要限制政府的作用。政府作用应限于:制定有关安全、健康和环境的标准,其他标准的一般指导原则;批准标准化法,批准国家标准的发布。改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使该委员会不仅有政府的代表,更有企业、消费者和有关标准协会的代表,从而打破政府垄断标准化管理的状况。使行业协会成为真正的民间组织,并允许建立非政府标准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