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资本充足性管理在中国的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勇阳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资本充足性包括资本数量充足和结构合理两层含义。随着银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资本充足性管理已成为当今银行业监管的重要手段和银行内部控制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实施,标志着资本充足性管理进入法制化轨道。

  关键词:银行 资本充足性 监管
  
  所谓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是指银行资本数量必须超过金融管理当局所规定的能够保障正常营业并足以维持充分信誉的最低限额;同时,银行现有资本或新增资本的构成,应该符合银行总体经营目标或所需资本的具体目的。随着金融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增大,自身拥有充足的资本和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充足性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内容
  
  银行资本充足性管理真正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出现了国际化的趋势,各国金融机构间联系日趋紧密,为保证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平等参与国际竞争,维护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1987年12月西方十二国通过了“资本充足性协议”。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商业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二是根据资产的风险大小,粗线条地确定资产风险权重;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四是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提资本。1998年开始全面修改资本协议,资本充足率、行业监管和信息披露构成了新协议的三大支柱。
  
  资本充足性管理在中国的实践
  
  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业开始对外开放,也着手按国际惯例建立自己的资本充足标准。从1993年起,首先在深圳特区进行试点,接着央行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资本充足率进行了规定。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又“资本充足性协议”的总体框架制定了《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的风险权数》用以计算风险资产总额。虽然中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但资本充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银行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近年来,通过国家向国有商业银行注资、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强化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等途径,中资商业银行资本状况较好。从账面上看,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实力总体上说是比较雄厚的,资本充足率距离《巴塞尔协议》中8%的要求相差不远,有的银行还超过了8%,尤其是核心资本充足率更是较大地超过了《巴塞尔协议》中4%的要求。
  虽然《商业银行法》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但我国现行监管法规一直未对资本不足银行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并且在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上也放宽了标准。为进一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4年3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借鉴“资本充足性协议”和即将出台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了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资本监管制度。建立完整的资本监管制度,修改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健全商业银行资产扩张的约束机制,为货币政策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微观基础。
  中国对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创新
  《办法》引入国际上成熟的资本监管经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方面建立了一套操作性强、透明度高的标准和程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和管理制度,董事会承担本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银监会有权要求单个银行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标准,并根据资本充足率的高低,把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办法》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围绕资本充足率,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目标和政策、并表范围、资本、资本充足率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提出了更为具体、细化的披露要求。与现行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相比,《办法》在确定各类资产的风险权重方面采取了更加审慎的态度,同时对1988年协议不合理之处进行了调整。《办法》还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最后达标期限为2007年1月1日。

  资本充足性管理对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指导
  鉴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偏低的状况,在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基础上,银监会将监督各行资本补充计划的落实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商业银行一方面通过强化内部约束,提高资产质量,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改善经营状况,增强自我积累能力,提足贷款损失准备,从内部补充资本;另一方面通过敦促股东增加资本、引进战略投资者、发行长期次级债券、可转债,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还可发行股票等工具,从外部渠道补充资本。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共同努力,绝大多数的商业银行都将在规定时间达到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届时银行体系抵御风险的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
  
  对资本充足性管理的建议
  
  随着中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充足性管理也应与时俱进,既适应于国际银行业监管的规则,又适合于中国银行业经营发展的实际。
  资本充足性监管理念和方法应不断创新。在构建中国银行监管制度中,更新资本监管的理念,按照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监管三大支柱要求,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实施银行资本监管战略,突出监管资本作用,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提高监管能力,改进监管方式,充实并重新配置监管资源,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市场纪律作用,确保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有效性。
  资本充足性管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应不断完善。衡量银行资本充足性目前只有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比重三个常用指标。针对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仅仅使用这几个指标是不够的,必须进行扩展和补充,可适当增加真实资本充足率、资产资本率、高风险资产覆盖率和固定资本比率等指标,比较全面地衡量资本的充足性。
  真实资本充足率=(资本总额-固定资产原值-在建工程-5年以上的长期债券)/Σ(某项资产×实际的或预计的风险系数)
  资产资本率=资本总额/资产总额
  高风险资产覆盖率=(核心资本+贷款损失准备)/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其中:高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可疑(或呆滞)贷款×50%+损失(或呆账)贷款×100%
  固定资本比率=固定资产净值/实收资本
  资产负债率=付息负债平均余额/资产平均余额
  借鉴国外有效的管理经验。美国资本充足性校正法,是资本充足性管理中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可以借鉴于中国的实践。美国的及时校正法具体操作方法是:针对“资本不充足”等级银行,校正措施的核心是令其补充资本金;针对“资本相当不充足”等级银行,校正措施更为严厉,一方面以兼并或重组的方式,调整其资本结构,另一方面如果状况未能明显改善,则准备实施强行清算;对“危险性不足”等级银行基本上被看作资不抵债,在其他措施无效的情况下,趁其资本金仍为正值进行强行清算(派驻财产管理人或监督官),以最小的成本处理将要破产的银行,这就是所谓最小成本清算(LCR)原则。
  中国可根据对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银行采取切实可行的及时校正措施,降低银行经营风险。
  资本充足性管理在各个国家得到推广和发展,尤其象中国这样一个正在逐步开放市场的国家,加入WTO以后国际竞争更加激烈,完全有必要保持银行资本充足性,提高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
  资料:
  1.白钦先、郭翠荣,各国金融体制比较[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唐旭、戴小平,商业银行经营管理[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闫龙光,我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N],金融时报,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