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经济中的女性权益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迪 时间:2010-06-25

摘要:非正规作为与正规经济相对的概念,同样是整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经济活动。在我国转型时期,非正规经济处于增长态势,而在非正规经济中就业的人中,女性占有很大比例,她们所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生存权利、劳动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易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相关、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等措施使女性得到相应救济,改善其生存和劳动条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

  关键词:非正规经济;女性权益;劳动权利
    
  我们每天上下班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小商小贩,冬天卖烤红薯、糖葫芦、爆米花之类,夏天则卖西瓜、饮料之类,偶尔我们也会掏出钱来买这买那,对这习以为常的经济活动我们很少会进行理性的思考,有谁会去想恰恰在这时,我们不自觉地参与了“非正规经济”。这里所说的非正规经济是与正规经济相对的,与之相伴而生的经济活动,例如,有正规的商品房经济,就会有不那么正规的集资房经济,以及新生的自建房经济。
  
  一、非正规经济的概念和特征
  
  国外学术界给非正规经济定性,所采用的普遍标准是:非正规经济是不受国家制度(如劳工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调控或约束的经济活动。上述定性标准虽然被普遍接受,但它本身却包含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其一,不同国家关于不受国家制度调控的或经济活动范围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二,在同一个国家内这方面的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经济活动调控的制度界线的任何改变都会使正规与非正规之间的关系出现相应的重组[1]。
  一般说来,非正规经济有这样一些特征:其一,是官方统计中未被注册和记录的最大部分,其组织结构简单,且拥有较低水平的资本、生产率和收入;通常从事着小规模的经营,大多没有固定场所,即使有也只是一些小商店、小作坊和小摊位等。其二,是个人为自我就业创立的,有时也雇用工人或学徒工,但劳动关系大多基于临时就业、亲戚、朋友关系等,而非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三,是与组织规范的市场、信贷机构、化技术、正规和培训及众多的公共服务无缘的,经常游离于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外,不为政府认可、支持或管辖;有时,政府甚至把它与非法活动等同起来,加以干扰和抑制[2]。
  
  二、非正规经济中的女性权益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非正规经济在发展家的比例增加是与人口因素相联系的,比如,劳动力过剩使农民向城市流动。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均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3]。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下岗女工和从到城市里务工的女性日益增多,由于她们受教育程度低,以及性别歧视等因素的存在,致使她们更多地进入非正规经济劳工市场参加经济活动。非正规经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正规经济无法提供就业机会或就业不足时,必然会有一些人为生计所迫而选择在非正规经济中谋生,而另一些人则是看中了非正规经济的边缘效益,为自己谋得高额利润。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非正规经济难免藏污纳垢,而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女性在非正规经济中权益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如小煤矿中的女矿工。
  (一)生存权利问题
  与非正规经济相联系的,常常是犯罪、是违法,从事非正规经济的女性,她们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基本的生存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如在马路上占道经营者(以女性居多),一方面是使形成隐患,另一方面,她们自身的安全没有保障,始终处于危险状态。尤为甚者,在黑加工厂工作的女童,没日没夜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工作,身心俱损。2007年1月,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家庭式黑作坊发生的大火中,由于租用的是民宅,消防通道被人为堵塞,窗户上也装有防护栏,致使女工们无法顺利逃生,最终7名女工葬身火海,2名严重烧伤,其余虽伤势无大碍却也备受惊吓。本案并非个例,在非正规经济中的多数女性其实很清楚自己所处的危险环境,但由于生活所迫,不得不忍辱偷生。
  (二)劳动权利问题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2005年10月25日发表《世界妇女的进步:妇女、工作和贫困》报告,呼吁保障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女性,特别是贫穷女性的权益。该报告指出,发展中国家60%以上的女性就业者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工作。在发达国家,自营职业、非全日制工作和临时工占总就业的20%~30%。非正规就业对于女性来说比男性更为重要。该报告强调,经济的增长并没有使众多非正规工作向正规工作转化;相反,非正规领域的工作还有增长之势。这导致许多人工作稳定性下降,尤其是女性,她们会丧失医疗、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
  在非正规经济中,女性很难与男性同工同酬,这是多数女性被雇佣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女性的休息休假权,如产假、哺乳时间等,很少有雇主会给予充分地考虑。反之,怀孕的女性被解雇或被迫辞职的情形比比皆是。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工作的女性也缺乏争取权利和组织工会的主动性。而女性“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更为雇主所利用。另外,在我国主要是女性从事家务劳动和喂养孩子等工作,耗费其大量精力,必然减少其受教育、接受培训或参加社会活动的时间,但这些工作却是得不到认可的,也很少有人为之争取自己权利,因此,很难将从事这些工作的女性组织起来,此时对女性的法律保护成为空谈,某些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被熟视无睹。

  (三)社会保障权利问题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仍在建设中,社会保障所覆盖的人群有限,即便是在正规中就业的人员也未必被纳入范围,因此,在非正规经济中从业的女性更是处于被国家和社会所遗忘的角落,日趋边缘化。例如,2004年,北京打工妹之家“非正规就业农民工权益保护”课题组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从事陪护和保洁的人员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与医院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任何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非正规经济中的女性权益保护
  
  (一)生存权利的保护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报道,2006年3月27日的中共中央局会议中,胡锦涛强调,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以牺牲精神文明为代价,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更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可见,国家对安全问题是非常重视的。但是目前安全工作的重点放在了正规经济那里,而大多数安全事故却是发生在非正规经济中,因此,对于非正规经济绝对不能坐视不管。当然,任何企图消灭非正规经济的想法都是不现实的,除非同时也消灭正规经济,可行的是将非正规经济控制在一定比例,促进非正规经济的健康发展。现有的部分非正规经济活动,可以通过政府的指导、促进和鼓励将其纳入正规经济范畴。如小商小贩,完全可以通过办理简易手续,提供适当场所,以及提供小额贷款等方式使其正规化。既存的非正规经济暂时无法纳入正规经济范畴的,也必须受到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二)劳动权益保护
  1.修订相关。修订《刑法》,对诸如恶意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使用童工等行为,都应予以法律追究,应当增加主要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修订《劳动法》,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将家政服务员等人员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畴;《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等法律也应加以修订,增加违法者的责任条款,加大处罚力度,以保护在非正规经济中从业女性的劳动权益。通过立法,鼓励成立代表不同群体的女性团体,在争端发生时参与协调和解决。如家政服务员团体、马路清洁工团体,等等。同时,也可以考虑制定与日本的家庭工人法和韩国的兼职工人法相类似的法律。承认家务劳动也是一种工作,为家务劳动工人提供法律保护。
  2.加强执法监督。劳动监察部门对法律的执法情况,绝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是应当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不能让劳动者流汗、流血又流泪。如在“珠三角”地区,劳动设施差、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缺乏岗位培训、劳工安全意识低下,是工伤特别是农民工工伤频频发生的最主要原因,而老板往往置之不理,受伤工人投诉无门,在劳动监察部门也常常受到冷遇。
  3.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寻求司法救济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改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做法,允许受害女性可以直接起诉。对于带有普遍性的侵权案件,可以由妇联等妇女团体作为诉讼主体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是简单的支持受害人起诉。
  (三)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对于在非正规经济中从业人员不应当有歧视的待遇,如受雇于没有注册的小餐馆的服务员等。在转型期,社会保障事关国计民生,是重中之重,我国应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把所有社会成员逐步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计划之内。女性基于生理差异,不得不担负生育、抚育职责,由此产生的成本应当由社会负担,因此,在社会保障立法时,应当考虑将生育保险费用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
  [1] 苏振兴.关于非正规经济的几个问题[J].拉丁美洲研究,2001,(5):22.
  [2] 吴涧生,左颖.关于中国开展非正规部门核算的几个问题[J].统计研究,2001(5).
  [3] 胡鞍钢,赵黎.我国转型期城镇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1990—2004)[J].清华大学学报:社会版,2006,(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