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额度核定的逻辑:一个共生理论的视角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自力 时间:2010-06-25
[摘  要]不良贷款是我国风险的主要表现,其成因涉及多个方面。调研结果显示,抵押资产的变现清偿比率不高,抵押评估质量低下,抵押的风险缓释作用远没有得到发挥。本文借鉴国内外理论与实务经验,在明确维护银行贷款安全的前提下,提出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应以“抵押贷款价值”为核心概念,由“基础理论、概念框架、应用理论、调控理论”四个层次构成,其评估方法应以“折现现金流法”为核心,以“期权定价法”为补充。研究结果对构建特色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规范评估执业行为,促进银行正确进行信贷决策,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关键词]抵押资产;评估理论;评估方法;折现现金流法

  不良贷款一直是我国银行业改革的主要障碍,是金融风险的主要表现。我国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从2000年四季度开始,我国银行业不良贷款比例和余额开始实现“双下降”。然而,一些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存量较高、不良贷款率高位徘徊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无疑是多方面的。在笔者参与的有关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调研中,发现相当一部分抵押贷款在抵押有效的情况下也成了不良贷款,这就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本来,通过抵押资产来降低或缓释信贷风险是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但据中行系统的一项调查结果显示,以机器、设备等动产做抵押的资产变现受偿率只有10%左右,以房屋等不动产做抵押的资产变现受偿率只有30%左右(周洪生,2003)。另有调查显示,目前抵押资产变现损失平均在5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90%(刘桂良、招平,2004)。而何自力 (2005)的实证研究结果也表明,抵押贷款的回收率平均不足50%,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的变现率则不足40%,抵押资产评估质量很不理想。尽管不同的调查结果有所差异,但抵押资产变现清偿比率不高、抵押资产评估质量低下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国外的调查研究(如美国国会针对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金融危机进行的调查)结论也表明,不动产评估价与实际价值之间的差异,导致金融机构的资产大量缩水,是促成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张燕敏、王诚军,1998)。

  在深刻反思不良贷款成因的基础上,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中国银行业已经开始从事后化解转向事前防范。在这一转轨过程中,评估抵押资产价值是一个关键环节,因为贷款的价值是抵押资产价值的函数(仪垂林、刘玉华,2005)。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抵押有效的不良贷款之所以时有发生,就是因为当初抵押资产的评估值过高造成的,而评估值过高除了部分虚评外,多数则是因为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与评估方法的采用造成的,而这套评估理论与方法在当时甚至现在通行的评估实务看来竟然是合理的。

  由于评估师对抵押资产评估存在系统性的高估(崔宏、程风朝,2004),为银行贷款提供决策基础的抵押资产评估事实上误导了银行贷款决策。对此,银行业和评估界应该反思。所以,基于保证银行贷款安全的目的,应该创新抵押资产评估的理论与技术。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国外理论界一般认为估价是对资产市场价值的评估,并且国际评估准则也将市场价值作为基本的价值评估标准。针对抵押贷款对评估的要求,德国率先提出了抵押贷款价值的概念,并在欧洲市场上逐步得到认同和应用。Bienert and Rehkugler(2005)分析了抵押贷款价值概念在欧洲的发展,指出了其相对市场价值而言与抵押目的匹配的适当性。当然也有学者反对在进行抵押评估时采用抵押贷款价值类型(如Crosby et al.,2000)。到目前为止,“抵押贷款价值”已在欧洲得到广泛应用,并完全纳入《欧洲评估准则》。

  关于抵押评估的具体方法,除了传统的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等途径外,随着金融前沿理论的发展和较多交叉学科的出现,应用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和工具被大量应用到评估领域,出现了进阶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蒙特卡罗方法、期权评估模型、实物期权法等新的评估方法。如较多就将抵押视为一种期权并对抵押期权的定价问题进行了研究(如Hilliard et al.,1998; Chow et al., 2000;DengetaL,2002)。

  新的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Ⅱ,2004)扩大了银行可使用的抵押、担保和信用衍生产品的范围,提出了合格的金融抵押品的认可标准,如存在可及时、、有效处置抵押品的市场;存在可以公开得到的抵押品市场价格;抵押晶的价值不可与贷款的信用存在较高的正相关性等,特别是协议强调了抵押贷款价值,这些都将对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的进展发挥积极影响。

  与国外相比,我国对资产评估、特别是对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的研究还非常落后。早在1997年,我们就指出中国的资产评估学缺乏理论支持,成为了评估操作学(崔宏,1997)。经过近10年的发展,时至今日,我国资产评估理论与技术仍然基本停留在原先水平上。几乎所有的资产评估学教材,其理论部分基本上均以第一章“总论”或“概述”一带而过。具体到抵押资产评估领域,其理论与技术更是十分陈旧和落后。如兰瑛(2004)所言,我国抵押贷款评估业务基本处于无序状态,许多重要概念混淆不清,就抵押资产评估到底评估的是什么价值都未能取得一致认识,实务界人士多认为是市场价值,而学者则多认为是清算或变现价值(刘桂良、招平,2004),也有学者认为是清算价值的折现值(路金勤,1997)。甚至如何界定抵押评估对象也未能得到统一,多数人认为是抵押物,但有部分人则认为评估对象是抵押权<薛炳东,1997)。理论的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评估方法的局限性,多数评估采用传统的重置成本法、市场比较法,少数采用收益现值法其收益口径也僵化单一,抵押资产评估的特殊性在评估方法上没有任何反映。价值类型与价值定义的概念尚没有被抵押资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报告使用者所接受(或仍然习惯认为是传统的市场价值),同时评估方法缺乏创新,造成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结果失实,误导银行决策。部分学者在坚持市场价值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抵押资产评估方法的探讨,如李延喜(1998),刘桂良、招平(2004)等,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回应和重视。

  实践方面,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原国土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也有类似规定。实践证明这种规定并没有保证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安全(刘桂良、招平,2004)。2006年 1月,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但与以前相比,该指导意见除了可以控制部分道德风险与体制风险外,在理论与技术上并没有做出新的创新和突破,因此并不能从技术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的产生。

  综上可见,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迄今没有建立起统一的理论与方法体系,评估实务中则“百花齐放”,也没有取得一致的认识。因此,充分借鉴国际上已有成果,对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在理论与方法上做出创新,不仅具有巨大的探索空间,而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不仅可以丰富我国资产评估理论,有助于促进我国统一评估理论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可以为评估界提供与理论逻辑相一致的操作指导,有助于规范评估界的抵押资产评估行为;特别是可以科学确定抵押资产的价值,有助于银行正确进行信贷决策,维护银行贷款安全,防范金融风险。

  二、抵押资产评估理论创新的途径和思路

  目前我国已有的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碎片”缺乏明确的中心、清晰的主线和实质性联系,相关内容既不统一,也不确定,有限的理论不仅不能很好的指导实践,甚至还在误导实践。因此,对理论做出创新非常必要。

  理论的创新需要找准逻辑起点、搭建模式与探索路径。理论不是别的,只是概念的展开(汪丁丁,1996),而特定理论,则是关于两个或多个概念的陈述,是在多个概念之间用推理来架起的因果关系的桥梁(张宇燕, 1992)。有鉴于此,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应以理论目的为指引,以相关核心概念为基点,并以其之间的逻辑关系为主线来搭建。

  但这里的目的具体如何定位?核心概念是什么?其内部逻辑关系如何?这是理论创新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另外,抵押资产评估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理论绝不应该是单一层面的,那么又该如何划分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层次?

  (一)保证银行贷款安全:抵押资产评估与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目的的确立

  创新理论的目的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创新抵押资产评估理论?显然,理论的创新是为了更好地指导评估实践。这样,抵押资产评估的目的就直接规定了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目的。

  抵押是指抵押人以自己或第三人的财产,通过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履约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的本质就是对债权的保证,它表现出一个显著属性,即保证抵押债权的安全。设定抵押权是国家依法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履约的督促权、在一定条件下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以保证抵押债权安全无损。安全问题是发放贷款的首要问题,在金融市场上普遍采用抵押的方式来保证债权的安全。

  从抵押的本质属性出发,设定抵押的目的显然就是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因此,抵押资产的评估以及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创建都必须统一在“保证银行贷款安全”这一目的之下。否则,抵押评估的实践就失去了方向,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创建也就是盲目的。

  (二)抵押贷款价值: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核心概念

  明确了评估目的作为构建评估理论体系的起点,接下来需要确立的就应该是理论的核心概念了。我们初步认为,最为核心的概念是“抵押贷款价值”。“抵押贷款价值”类型是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统帅和灵魂,新的理论体系必须在目前对“市场价值”类型盲目崇拜的“破”中而“立”。因为若采取市场价值类型,尽管抵押资产的未来价值不知道,但对借贷双方来说抵押资产的初始市场价值是已知的。在此条件下,如果在合同期间的任何时间,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小于贷款合同的价值,那借款方的理性选择便是违约。因此,用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考虑资产的长期持续性,将助长企业的违约风险,并损害银行贷款安全。任何有违抵押目的的概念或观念都必须抛在抵押评估理论体系之外,哪怕其多么的根深蒂固,因为逻辑无法保持一致,而自相矛盾的观点必然不能共存于一个体系之内。

  具体而言,抵押贷款价值是指考虑到资产的长期存续性、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条件、资产当前的用途和可选择适宜用途等因素,经过对资产的未来可出售性进行的谨慎评估得出的资产的评估价值。在评估抵押贷款价值时不应该考虑投机因素。这也正是欧洲评估准则第6号所倡导的适宜于抵押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这样定义的抵押资产价值类型,与抵押资产评估的目的是最相符合与匹配的。


 如前文所述,目前评估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抵押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的认识还存在相当大的分歧。导致这一情形的出现有其自身的根源:银行设置抵押的作用在于防范金融风险,是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即第一还款来源之外,以资产抵押物代偿为条件设置了第二还款来源。这种贷款方式从理论上讲比单纯第一种来源多了一道风险屏障,当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问题,借款人无法用正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来归还贷款时,银行可通过处置抵押物获得补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抵押物在降低贷款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也正是抵押资产的“现时担保作用”与“他时的清偿功能”使得借贷双方对抵押资产价值的认识上存在着明显的分歧,进而在借贷双方心中抵押资产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对于借款方而言,抵押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要素,其价值取决于该资产与其他生产要素一起为企业创造的未来收益的现值,期望评估时假设这些资产按最佳用途使用,获取其即期在用价值。所以,从借款方角度考虑,资产的抵押并不改变其市场价值。与此相反,银行在进行贷款决策时,要考虑万一借款人偿债能力不足时,贷款的担保—抵押资产必须作为还款的保证。由此可见,贷款人对抵押资产注重的不是使用价值,而是该资产从现有经济实体分离并被用于抵债的价值。而这时抵押资产的抵债价值比它在生产经营中的使用价值通常要低。因此,从贷款方的角度考虑,抵押资产的适宜价值类型似乎应该为清算价值。

  因此,如何获得双方都认可、客观公正的抵押资产价值成为抵押资产评估的难点,也成为银行抵押贷款业务中的重要问题。实务中,银行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要考虑到银行内部风险管理的两个需要:一是看抵押物能否起到对借款人信用增级的目的;二是假定借款人违约后,处置抵押物的收益能否覆盖贷款,从而确定违约损失。在评估后,综合考虑抵押担保对借款人的信用增级效果以及贷款的违约损失,银行可以进行贷款定价以及做出是否贷款的决定。抵押资产的特点是产权在评估时点不发生转移,银行的主观意愿也是希望贷款能够正常持续、抵押资产产权不转移。这种可能出现的产权转移对价值类型提出了特殊要求,若为满足需要一,市场价值似乎合适;而若要满足需要二,则非市场价值(清算价值)似乎更为恰当。

  而对于评估界,则主流的观点是将抵押资产价值类型定位于市场价值。之所以这样做,本文认为可能是出于如下几个目的:一是自利的考虑,因为在当前评估环境中,相对于评估其他价值类型而言,市场价值的评估更为简单。二是习惯性思维的路径依赖作用,因为评估师职业从诞生之日起,评估的价值类型多是市场价值,此后出现的任何类型资产的评估,不管其特殊性如何,评估师首先想到的就是市场价值。三是受既有评估理论以及《国际资产评估准则》的误导,不加分析,全盘接纳。四是遵照有关政策法规的“强制实施”。前已述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房地产估价规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法规都对抵押资产的评估采用了市场价值类型。

  那么,如何协调借款抵押人、抵押权人银行以及评估界的认识与做法?在既有的框架内,采用哪一种价值类型其实都将使另一方或两方利益受到影响,我们必须寻求一种帕累托改进路线,这就是确立“抵押贷款价值”类型。根据前述抵押贷款价值的定义,首先,由于该价值类型考虑到资产的长期存续性、正常的和当地的市场条件、资产当前的用途和可选择适宜用途等因素,符合资产所有权方(借款方)对所持有资产的预期,如此定义的抵押资产价值不会损害资产持有者的利益;其次,由于该价值类型的评估不考虑投机因素,并考虑到了资产的未来可出售性,符合一定的谨慎原则,可以照顾到银行的利益,与维护其贷款安全的目的并不矛盾;最后,对评估师来讲,采用抵押价值类型对抵押资产进行评估,只需要对习惯的市场价值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并不会带来实质上的巨大改变。因此,这样定义的抵押资产价值类型,不仅理论上与抵押资产评估的目的相符,实践中也不会产生太大阻力,且有助于维护各方既有利益,是一种协调式的帕累托改进策略。

  (三)从基本原理到行为规范:四个层次搭建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如何构建资产评估理论体系存在众多难点,尽管多数学者提出以理论来构建资产评估理论,但本文认为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与会计理论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从最为基本的原理到核心概念的建立,再到其具体应用,最后到评估主体的行为规范四个层面来构架。

  第一层次为抵押资产评估的基础理论,主要探讨抵押资产价值的构成与来源,以及抵押资产价值变现的影响因素,从中提炼抵押资产评估的本质和职能、目的与对象,重点解决抵押资产评估中“评估什么”以及“评估原理”的问题;

  第二层次为抵押资产评估概念框架,主要包括抵押资产评估的目标、假设、原则和要素,重点解决抵押资产评估的“核心概念”及其“逻辑联系”问题;

  第三层次为抵押资产评估的应用理论,按照“经济环境—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评估方法—结论披露”的逻辑,描述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的流程原理,重点解决抵押资产的“评估流程”及其“制约关系”的问题;

  第四层次为抵押资产评估的调控理论,包括抵押资产评估的职业、职业道德以及行业管理与法律规范,重点解决抵押资产评估行为主体的“行为塑造”以及“行为惩戒”的问题。

  四、抵押资产评估方法创新的途径与思路

  评估理论创新的目的在于实践应用,而应用的基础则是依据理论提出新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因此,如何创新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技术与方法,就成为抵押资产评估理论进一步深化的基本应用领域。

  (一)评估方法的创新受制于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

  抵押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既体现了评估所要实现的具体目标,又体现了抵押资产评估结果的具体用途。因此,评估目的会在宏观层面上对评估对象及其面临的条件产生约束和限定作用,评估目的正是通过对评估对象及其面临条件的约束,对评估技术思路、评估具体技术方法和评估方法所使用的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也就是说,不同的评估目的规定了评估方法选择的方向。而价值类型也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必须通过具体的评估方法获得,而对于不同的价值类型,在评估时需要考虑的方面和影响因素不同,也就是说,价值类型直接制约着评估中各种指标、参数的判断和选择。而对评估方法的选择本身就包括了对评估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参数的恰当选择。选择恰当的评估技术思路与实现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方法,同恰当选择经济技术参数共同构成了恰当选择资产评估方法的内容(姜楠,2004)。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即评估方法受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影响并不代表特定的评估目的和特定的价值类型必须与特定的评估方法一一对应。评估方法是实现评估目的、满足价值类型要求的技术手段,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的匹配是体现评估性的重要方面,正确理解和认识这一匹配关系是正确选择评估方法的基本前提。但是,评估目的、价值类型与评估方法之间的匹配关系并非一定要一一对应,而是指对于特定的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评估师应选择相对更高效、相对更准确合理的评估方法。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以及各种评估方法对于实现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的相对合理性,不同的评估方法之间可以替代,但特定的目的和价值类型下,由于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有所不同,评估方法的选择应该首先考虑评估活动自身的因素及其对评估方法应用的影响,这些影响形成了评估方法选择的内在约束,评估师在这种约束下选择的评估方法就是最为适合的方法。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并不同意一些学者所持的如下观点:在评估目的和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和多样性。我们宁愿说,对于特定的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必有与之最相匹配的评估方法,在最匹配的评估方法所需要的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可以依据替换原则,采用其他评估方法。

  (二)以折现现金流法为核心,以期权定价法为补充创新抵押资产评估方法体系

  评估技术与方法直接受制于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前文我们已经明确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的目的是“保证银行贷款安全”,其适用的价值类型是“抵押贷款价值”。那么,在此条件约束之下的最适宜评估方法是什么呢?

  为了回答此问题,仍然需要返回到“抵押贷款价值”内在的规定性以及评估目的中去。前已述及,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有其特殊性,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抵押资产,其对债权的保证作用取决于贷款到期而债务人违约后抵押资产变现能力的大小。因此以贷款之初的抵押资产的市场价值作为未来的担保显然是不适合的。评估抵押资产的担保价值,必须考虑该资产的未来市场价格波动,也就是说抵押资产的评估方法必须体现抵押资产价值的长期持续性、当地正常的市场条件、资产的未来可出售性等因素,并对投机性因素加以排除。因此,其适应的评估技术与方法应该以折现现金流法为主。而若贷款由波动率很大的资产提供担保,抵押资产将具有较大的期权价值,但同时将会增加贷款违约的机会。因此,这类情形下的抵押资产评估,也应考虑期权价值的影响,这样就可以形成期权定价法。

  当然,诚如前文交代,在最适宜评估方法的使用条件不能完全满足时,可以考虑其他途径与方法,如收益途径下的其他方法,以及成本途径与市场途径的其他方法。这样,适用于抵押资产的评估方法体系包括如下三个层次:

  核心方法:折现现金流法。

  补充方法:期权定价法。

  替代方法:成本法、市场法以及其他收益法。

  不管具体评估时采用哪种方法,重要的是必须依据“抵押贷款价值”的本质,基于安全边际的考虑对相关参数恰当进行附值。

  五、本文主要贡献与研究局限

  本文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较为全面地回顾和了有关抵押贷款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国内外状况,指出了创新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的重要作用。二是较为系统地提出了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创新的思路和途径,为后续研究提供了一个基本平台和探讨基础。三是通过对抵押本质的分析,探讨了抵押资产评估不同价值类型对各方利益的不同影响,并在对当前实务界普遍采纳的“市场价值”类型进行反驳、给出其与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的不匹配性和对银行贷款决策的误导性的基础上,从抵押的目的出发,确立了抵押资产评估的适宜价值类型为“抵押贷款价值”类型。四是基于“基础理论、概念框架、应用理论、调控理论”四个层次构建起一个银行贷款抵押资产评估理论体系的框架。五是依据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对评估方法的规定性,明确提出与银行抵押贷款评估目的与价值类型相匹配的最适宜评估方法是“折现现金流法”,并以“期权定价法”为补充、以其他方法为替代,提出了抵押资产评估的方法体系。

  本文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是虽然通过四个层次建立起了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的一个体系框架,但限于篇幅未能对每一层次中的内容展开详细论述并提出自己的创新观点,也就不能为廓清当前抵押资产评估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存在着的一些混乱认识作出更大的贡献。二是本文虽然提出了以折现现金流法为核心,引入实物期权定价技术,建立与银行抵押贷款要求相匹配的评估方法体系的观点,同样也未能进一步深化或细化该评估方法,离可操作性应用还有一定的距离。三是理论与技术创新的效果如何,需要经验实证,但本文没有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本文的“说理”强度。以上缺陷的存在也正是本文所以称之为“一个初步框架”的原因,我们期待这些缺陷能在后续研究中进行完善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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