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调控功能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石坚 周华伟 时间:2010-06-25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既要求在产业过程中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协调各产业部门之间的比例关系,促进各种生产要素有效利用,实现高质量的增长;又要求产业结构向高技术化、高资本密集化、高加工度化和高附加值化发展。我国经济经过近30年的高速增长之后,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结构性矛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成为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节的重要手段,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高度相关性。因此,如何正确运用税收政策手段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我国税收制度和税收政策中需要研究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现行税收政策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现行税收政策,在实施产业调控时,涉及了生产、分配、消费、投资等各个环节,实施的税收优惠包含了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扣除)、先征后退(返)、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诸多方式。在税种的选择上,所得税在调节资源流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调控功能也有所发挥。

  1、税收政策为农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农业税收优惠政策,诸如对部分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提高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尤其是农业税政策的调整(“十五”时期,我国累计减免农业税454亿元①),有力地扶持了农业,扶助了农民,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具体表现在:第一,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总产量和亩产均有较大幅度提高;畜牧业保持了较快增长速度和平稳发展态势,“十五”时期产值年均增长率超过10%。第二,农业结构调整继续向纵深推进。农业优质化、区域化、产业化、标准化程度继续提高,大宗农产品继续向优势产区集中。第三,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应用水平进一步提高。农业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取得新进展,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技术、超级稻、矮杆小麦和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研究取得重大突破。农业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加大,重点推广了一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全国主要农作物良种覆盖率达到95%。“十五”期间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48%,比“九五”期末提高11个百分点。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36%。第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255元,比2000年增加了1002元。农村贫困人口由2000年的3209万人减少到2005年的2365万人②。

  2、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了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第二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发展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我国相继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持续时间长、适用范围广、优惠力度大的税收扶持政策。这些优惠政策从内容上看,有促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鼓励企业研发与创新的;有推动科技成果转让的;有加快科研机构转制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发展的;有激励科研人员的;有促进科普事业发展的等等。从涉及的税种来看,几乎涵盖现行税制的各个税种。从形式上看,既有间接优惠,如税前扣除、加速折旧、投资抵免,也有直接优惠,如减免税,但主要体现为直接减免税。从期限来看,一些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对技术转让的优惠、对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的优惠、对促进研究和事业的优惠等,自政策出台之日起一直执行至今,有的已实施了20多年。从优惠力度来看,据不完全统计,“十五”期间,对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收达511亿元③。

  3、针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促进了资源有效利用,支持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最近几年,随着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理念的深入人心,我国出台了多项具有环保意义的税收政策,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产品对环境的影响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如对汽油区分含铅量确定适用高低不同的消费税税率(额),对低污染排放的机动车减征消费税,等等。

  (2)长期坚持实行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3)环保产业所得税优惠。为了鼓励环保产业的发展,我国专门编制了《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对目录所公布的8类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可以享受投资抵免、加速折旧或免税等税收优惠。

  (4)对一些环保技术(如风力发电)、产品(如新型墙体材料)给予投资抵免的优惠政策。

  (5)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例如,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环保单位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环保部门使用的各种洒水车、垃圾车船,环卫部门的路面清扫车、环境监测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4、扶持第三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大大加快了第三产业的发展步伐

  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1)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如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等等。

  (2)对一些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的福利单位和教育、卫生部门给予免税;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采用低税率,如运输、邮电通讯、文化等。
 
  (3)支持了业的发展。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保险、证券业的税收政策,涉及各类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经批准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从事贷款业务、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和各类保险业务及其相关的项目、业务和收入,优惠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调整产业结构方面的缺陷

  诸多税收政策聚焦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对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目前面临的产业结构调整任务还很艰巨,现行税收政策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1、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方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动力

  我国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发展到今天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对资源配置的主导作用逐步让位于市场,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与此同时,财政领域也正在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方向改革。但由于市场对产业结构调整失灵的客观存在,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成为公共财政的应有之义。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范围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发挥作用。但是,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下,地方各级政府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决策主体,是导致各地争上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产业规模小,地区产业发展趋同化的根本原因。分散投资一方面形不成规模经营,另一方面造成地区产业发展趋同化。目前国内纺纱、塑料、化肥、钢铁、卷烟、化纤、洗衣机、汽车等热点产品生产企业几乎每个省市区都有,照相机、电冰箱、洗衣机、录相机、微波炉、空调器、复印机、彩色电视机、微型机、汽车、摩托车、中成药、化学原料药等产品生产能力利用率大都低于一半,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升级。

  并且,目前实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使地方政府更愿意发展那些见效快的制造业,而不愿意发展基础产业和需要长期培育的新兴产业。在以GDP为主导的政绩考核制度下,地方政府更青睐那些资金密集型产业。这有悖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初衷。另外,这种体制也使得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对本地财政收入、就业的考虑,往往会容忍甚至鼓励一些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由此可见,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地方政府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仅动力不足,甚至存在阻力。

  2、税收优惠政策区域导向突出,产业导向薄弱,尤其是外资税收优惠政策客观上加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偏差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地区倾斜为主,辅之以产业倾斜,交错使用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再投资退税等多种优惠手段的税收优惠体系,对我国引进外资、促进沿海经济发展进而带动国有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格局的逐渐形成,这一税收优惠体系的潜在矛盾和问题也日益显现。

  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明显的区域导向特点,也就是由沿海到内地,税收优惠程度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其他地区依次递减,其政策效应是诱导资源向东南沿海和经济特区及经济开放区流动。目前,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格局已不利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尤其是不利于缩小东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对东部沿海地区的区域性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建立之初是必要的,但是,当特区启动并有了较高程度的发展以后继续享受优惠政策,对于中西部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来说就有失公平。并且,东部沿海地区经过20多年的发展之后,其基础设施已经比较发达,形成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这种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的效应也会大打折扣。而与区域导向突出形成强烈反差的是,税收优惠的产业导向比较薄弱。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为例,除对投资于农、林、牧、石油、天然气等少数行业的外资企业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外,只笼统地鼓励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对投向国家重点发展的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产业的外资企业却没有给予应有的税收优惠。

  引进外资对我国产业结构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它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外商在华投资三大产业之间分布结构不尽合理,2005年,第一产业实际使用外资所占的比例仅为1.19%,而第二产业比例为74.09%,第三产业为24.72%,第二产业占很大比重,在第二产业中FDI过度集中于消费品,据统计表明,三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中,轻工业比重为58%,重工业为42%。另外在第三产业的内部结构中,外资过多地流向商业、房地产、金融保险业利润较高的行业,2005年这几个行业在第三产业中实际利用外资所占的比重为48.52%,而流向交通运输、地质勘探、水利环境和科教文卫部门等部门的就较少,2005年它们的比重为17.79%④。

  从外资投向的产业分布来看,外资主要投向了第二产业,特别是制造业中的一般加工工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产业,而对于处于国民经济薄弱环节、国家亟需发展的行业,如农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外商投资则严重不足。由此可见,外资的实际产业投向与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这与我国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导向有很大关系。现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尚未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吻合。如目前行业性税收优惠主要是围绕“生产性”而制定的,范围的界定极为笼统,导致一些属于“生产性”的但并非属于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所鼓励发展的行业。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在这样的税收优惠政策诱导下,外商直接投资(FDI)在我国的产业倾斜(投资集中于二产中的工业部门,对一产投资规模很小,对三产的投资比重偏低)表现得愈加突出。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集中在投资额小、回收期短、回报率高的轻工、电子等行业,投资结构轻型化、短期化的倾向十分明显。外商投资的结构性倾斜加大了我国三次产业的结构偏差。

  总之,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特点不明显。在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区别不同类别的产业和不同规模的项目,也没有考虑投资周期、利润水平、风险系数等因素,从而使一些并非先进技术,甚至带有投机性的中小资本大量涌入,投资规模小、技术含量低、投资周期短、污染严重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占了相当比重,形成了不合理的投资结构,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初衷相悖。

  3、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对产业结构逆向调节的内在机制

  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不予抵扣。这种由增值税计税规则的内在机制决定了其对经济结构的调整存在明显的制度性缺陷。增值税纳税人实际税负的高低取决于所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少。生产型增值税只能就购进的材料消耗部分抵扣税额,意味着资源消耗型企业的实际税负较轻,而具有同等获利能力,但有机构成比较高的资本密集型产业和人力资源投资较大的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实际税负相对较高。越是采用高科技的产业,所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就越少,实际税负就越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1)由于对固定资产购进价值存在重复征税,因此,生产型增值税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大的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不但不能起促进作用,反而会加重这些行业的负担,从而对产业结构产生了逆向调节。

  (2)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就是发展高新技术,这就必须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上有很大的投入,相应地,能抵扣进项税金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少,这必然导致科技含量高、技术先进的企业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高于一般的生产加工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进行资本积累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正是因为生产型增值税难以有效均衡技术密集型产业与劳动密集型产业间的实际税负,从而阻碍技术进步,对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产生逆向调节。

  4、消费税在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  消费税是通过征税对象的选择,差别税率的确定来配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我国现行消费税在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消费税调节功能多元化,弱化了其对产业升级的作用。我国目前的消费税承载了太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对产业的激励或抑制功能弱化。比如,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可以看出,汽车、摩托车属于我国现阶段鼓励发展的产业,对汽车、摩托车征收消费税,有延承的因素。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这两件耐用消费品在当时的都属于高档消费品,对其征收消费税,更多考虑的是调节收入分配。而现在,我国的汽车工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比较起步较晚,还属于迫切需要鼓励发展的幼稚产业,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上质优价廉的汽车产品大量涌入我国,对我国尚不发达的汽车工业产生强大的冲击。目前对汽车消费征收的消费税,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产汽车的消费。特别是小轿车进入家庭,是国家鼓励消费的政策之一。如果继续对排量较低的小轿车征收消费税,必将对小轿车进入家庭产生抵触,也不利于国内汽车工业的产品结构调整。摩托车在1994年的中国也是高档消费品,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摩托车的大幅度降价,摩托车已不再是高档消费品了。近几年来,摩托车的市场已经从城市转向农村,从国内市场转向国际市场,继续对摩托车征收消费税,对这个行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当然,目前对汽车、摩托车仍然征收消费税,主要是考虑了财政收入、环保等多种政府目标。

  同样的情况在消费税税目中还有,如对部分原材料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虽然兼顾了消费税聚财的功能,但不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同时也违背了消费税的立法精神。大力发展原材料工业,是国家产业政策的内容之一。例如,现行对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征收消费税,这些中间产品本身就不是用于最终消费,而是作为下一个生产环节的原材料,这就违背了消费税对最终消费品征税的立法精神。

  5、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存在缺陷

  (1)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缺乏针对性。首先,优惠政策范围过窄,没有随着经济发展的状况及时调整。比如,现行政策规定,只有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企业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区外高新企业不能享受。这种开发区内外税收差别待遇,造成高新技术企业纷纷挤进开发区,甚至在开发区内进行假注册,有悖于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初衷;其次,税收优惠对象针对性不强。以企业为主而不是以具体的项目为对象,一方面使得一些企业的非技术性收入也享受了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泛滥;另一方面使得一些经济主体的有利于技术进步的项目或行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造成政策缺位,最终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

  (2)制定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时以国内需求为主,较少考虑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规则或国际惯例对我国税收政策的影响。在WTO的众多协议中,除了原则性的总协议外,对国内税收优惠影响最大的是《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ASCM)》。协议中将政府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控告补贴和不可控告补贴共三种类型,采用交通灯中的“红灯”、“黄灯”和“绿灯”来描述,简称“交通灯”模式。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则有悖于补贴专项性限制原则。如《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集成电路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进口自用设备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等优惠政策。如果上述行业的产品涉及出口,必然会受到黄灯管制。

三、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建议

  1、逐渐弱化区域优惠政策,代之实行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导的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要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目标。要明确产业序列,强化税收产业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引导资金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应当加强对农业、能源、运输、原材料等基础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缩小税收优惠政策的梯度差,使全国产业结构趋于合理。

  (2)在确定税收优惠的大方向之后,近期重点要促进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税收优惠相互协调。对东部沿海各类开放区域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为主确定优惠税率,下一步应逐步取消对东部地区的区域税收优惠,鼓励其向高、精、深方向发展。针对西部矿产资源丰富的优势,税收优惠政策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应用,搞好深加工增值,延伸产业链,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改善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3)深化对外开放,涉外税收优惠要配合政府引资目标的转变,由注重外资引进规模转向重视外资引进质量,有选择地引进外资项目,减少一般性产业项目的引进,限制高能耗、高耗材、高污染项目的引进,鼓励外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2、积极推进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具有竞争优势的跨国公司,愈来愈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力量。从我国的情况看,尚没有形成一批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跨国公司,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必须注重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快推进企业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大批“经济航母”。从税收政策看,相应的应采取区别对待,重点扶持的原则,努力推进企业的并购重组。具体而言:

  (1)可借鉴西方国家处理企业并购行为中通行的连续性原则,严格弥补亏损的条件,这样有利于企业的长远经营。
  (2)对于有助于资源配置优化的并购行为,应给予税收优惠,即允许并购中的亏损额由并购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的所得弥补,从税收上支持企业发展。
  (3)应完善并购过程中的印花税、房产税和契税,适当减免产权转移过程中的财产税负,包括:
  ①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②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对改制前已贴花的资金免征印花税,只就增值部分征税;
  ③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而新增加的资本公积免征印花税;
  ④企业并购过程中房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计征房产税。

  在2005年世界500强排名中,我国内地共有15家企业入选,排名靠前是石化排第31位。中国石化当年销售收入为750.77亿美元,相当于2005年世界500强排名第一的沃尔玛公司年销售收入的26.06%。经过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以及企业自身的改革,如果未来10年内我国在世界500强的排名中能增加12-15家企业,并有1-2家企业进入前20强的话,就能够极大地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有利于提高我国经济的整体实力。

  3、税收政策要加大对高新技术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技术创新,以全面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整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在充分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建议税收政策还要在以下方面有所倾斜:

  (1)进一步建立健全对产业应用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研究开发方面的补贴是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所允许的,按照协议规定,国家对基础性研究的资助不在限制之列,对产业(基础)研究和研究开发活动不超过合法成本的75%和50%的补贴为不可起诉补贴。应该将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支持定位于产业研究和开发阶段,采取拨款和贷款贴息为主、税收减免为辅相结合的支持政策体系。税收政策作用的范围应不限于列入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企业自主开发,而应包括所有行业的企业对高新技术的自主开发,不仅包括高新技术自主开发,还包括这些自主开发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

  (2)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政策。

  ①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对其长期实行较低的所得税率。

  ②对法人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利润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居民投资于风险投资公司获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获得利润再用于高新技术投资的,不论其经济性质如何,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利润所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③建立科技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企业特别是有科技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按其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基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对科技开发基金的用途和管理进行规范,规定准备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用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和技术培训等与科技进步的方面,对逾期不用或挪作他用的,应补缴税款并加罚滞纳金。

  4、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政策,促进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经过了高速的增长,2005年对外贸易额达到14219亿美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为62%;世界贸易额排名由1980年的第32位上升到了第三位,但总体上仍属于数量扩张型粗放的外贸增长方式,出口产品普遍存在档次低、技术含量低和附加值低的状况,企业出口的经济效益不佳,甚至经常发生企业之间低价竞销的矛盾,给国家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所以,我国一定要改革外贸体制,完善进出口产品结构,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从出口退税政策而言,必须充分反映国家宏观调控意图,一是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以及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予以税收优惠;二是通过降低直至取消出口退税率,对高能源、高污染和资源类产品的出口予以限制,从而从机制上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

  从2004年以来,国家加大了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力度,一是降低了出口退税率,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结构调整;二是加大了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将进口两税增量部分首先用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基本解决了欠退税问题。2006年9月,国家又大规模地调整了出口退税率,对1576种的退税率进行了调整,其中有255类商品取消了出口退税,有1130类商品降低了出口退税,有191类商品提高了出口退税。从调整的情况看,国家鼓励出口的科技产品、生物医药、机械设备等行业,提高了出口退税率;而对于一些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一些行业,如煤炭、锌、锡、钢材和水泥等行业,取消或下调了出口退税率。这次调整的导向是十分明显的,既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又有利于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其政策效应将逐步显现。下一步,可以更加灵活运用出口退税工具,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5、科学设计我国的能源税制,通过税收手段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降低单位能耗水平

  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必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我们认为,目前是从总体上科学规划我国能源税制的时候了。设计能源税制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紧迫的工作,应有计划、按步骤进行。国家的能源政策一方面鼓励节能、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求对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加以限制。能源税制的设定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加以考虑,鼓励与限制并举,更好地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现阶段如何统筹设计我国能源税制,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现行资源税。一是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的资源长期在政府控制下实行低价政策,目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是级差调节性质,未能体现资源本身价值,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此外,适当提高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的资源税率,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产品课以重税,从而限制它们的不合理的开采和使用也是是非常必要的。二是改变资源税的计税依据。由现在的按企业产量征收改为按划分给企业的资源可采储量征收,促使企业尽量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三是调整资源税的征收办法。改革现行对原油征收资源税的计税办法,改从量征收为从价征收,使国家能从原油价格上涨中分享部分收益。将税率与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情况挂钩,按资源回采率和环境修复指标确定相应的税收标准,资源开采率越低,环境修复程度越差,资源税率就越高。

  (2)适时开征新的能源税种。一是尽快开征燃油税。目前,我国新增石油需求的2/3来自于交通运输业,我国汽车产业的迅猛增势让石油供应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国际经验表明,高燃油税政策,一方面通过高油价限制了对石油的过度消费,另一方面,刺激了节能技术的创新和扩散。二是研究开征碳税。征收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鼓励减少使用矿物燃料,尤其是含碳量高的燃料,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采取碳税是一种以价制量的策略,其优点是可以合理反映环境与社会外部成本,具有减少二氧化碳排量的经济诱因,可促使厂商更新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还能够促进能源系统从高碳排放矿物能源向低碳或非碳能源转化,也将有利于我国天然气和核电的发展。

  6、对鼓励、限制、淘汰的产业和产品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

  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持环境、产业结构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限制和淘汰类的产业和产品,应充分发挥税收的制约功能。尤其是对于一些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除采取严厉的行政制裁措施之外,应加倍征收流转税和所得税,并建议尽早开征环境税,同时采取严格的税收管理措施,加大税收检查和处罚力度。具体而言,对于国家鼓励类的产业,主要包括农业、能源、交通、水利、装备制造业、、保险、物流、信息、、咨询服务等,应配合国家的整体产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对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产业,主要包括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炭、汽车等产业,应该在国家全面实行行政、经济和法律制裁措施的过程中,税收政策上需要有针对性的出台相关措施。对于后者,我国尚未获得比较成功的经验,我们建议采取强化税收管理,辅之以提高税收负担的办法,双管齐下,综合治理。尤其是在税收管理上,必须加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提高处罚力度,同时要将相关信息通报政府主管部门,以提高政策合力。

  总之,税收政策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更好地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税前列支、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等多种方式,不断改革和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服从和服务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宏观战略,以充分发挥税收对产业结构的调节作用。

  注释:
  ①新华社2006年2月27日消息:《“十五”期间我国农业和经济迈出新步伐》。
  ②农业部:《全国农村和农业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2005年农村经济形势与2006年展望》。
  ③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全国税务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
  ④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6》有关数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