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市场经济地位”壁垒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费赫夫 时间:2010-06-25
摘要 世贸组织的一些成员在对我国反倾销时常常利用我国的非市场地位,选择与我国经济水平高的国家确定我国产品的正常价值,使我国产品容易受到倾销的指控和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这形成了我国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为此,我国出口应采取新的贸易战略,规避其他国家对我国采取“非市场经济地位”壁垒。

  关键词 非市场经济地位,贸易壁垒,对外贸易战略


  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是中国为了尽快加入WTO与其他成员达成的妥协。这为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留下了一个后遗症,各成员国利用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大做文章,使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倾销的指控,严重制约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尽管到3月21日已有53个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一些主要大国仍然坚持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可以肯定,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是一时难以解决的。在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如何防止其他国家滥用非市场经济地位,构成我国对外贸易壁垒,不得不引起我们去深入的思考。


  一、中国为何与非市场经济地位有“不解之缘”


  非市场经济地位国家常出现在西方各国国内反倾销法中,它是指那些实行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和产品的价格由政府决定,货币不能自由兑换的国家。其目的主要是用来对付社会主义国家的出口贸易。中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大国,与非市场经济地位从此接下了不解之缘。


  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歧视性的所谓“替代国价格”来确定中国出口产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早在1980年就出现。当时,美国第一起对华薄荷醇反倾销中,美国商务部就采用了第三国的成本标准。不仅美国、欧盟、日本等国频频动用此条款,而且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也开始运用这个武器对付中国。


  尽管1998年欧盟将我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删除,但对我国出口产品的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个案处理,并制定了五项标准:(1)有足够证据证明企业有权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决定价格、成本、投入等,主要原材料价格能反映其市场价值;(2)企业有一套完全符合国际财会标准并能在所有情况下使用的基本财务记录;(3)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状况不受前非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扭曲;(4)企业确保受破产法和资产法的约束,保证确定性和企业经营稳定性;(5)货币按照市场汇率兑换。中国企业要获得非市场经济地位难度还是很大的,并且成功率不高。


  GATT/WTO的各项规则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只有市场经济国家才能加入。中国加入了WTO,这表明各成员国应该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但西方国家认识到,今后利用关税来限制中国产品的空间越来越小,反倾销成为他们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而它只有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结合起来才能得心应手,当然不愿意轻易扔掉“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法宝。在中美加入WTO谈判中,美国仍然坚持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为了打破中美谈判僵局,中国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做了重大让步。在中美协议第15条反倾销和反补贴方法条款中,明确规定“美国和中国同意美方将来碰到反倾销个案时,可以维持美方现时的反倾销方法,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个条款在中国加入WTO之后15年内维持有效。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时,也做了相同的规定。这样一来,中国虽然加入了WTO,但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


  中国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要求呢?《2003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报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评价标准与方法,测算出2001年中国市场经济总体市场化程度为69%,超过国际上公认的市场经济临界水平的60%。因此,世贸组织某些成员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是不公平的。


  由于WTO的规则没有实际上专门针对非市场经济的条款,非市场经济地位由谁认定、以什么标准认定在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这种认定往往由一些WTO主要成员操纵,他们根据自己利益要求,制定各自的标准,成为限制申请方的一种手段。从西方国家承认比中国市场化程度低的俄罗斯为市场经济国家可以看出,市场经济地位已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还涉及到问题。他们为了政治的需要,推行双重标准。中国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还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有一些人土认为,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不需要别国的承认。从国家的经济体制角度来考虑,这是有道理的。但我们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我们在加入WTO承诺时,允许其他成员在反倾销时把我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看待,许多国家正在利用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严重影响。


  二、非市场经济地位构成中国出口贸易壁垒


  按照WTO的规定,对于市场经济国家来说,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可以依据企业的原始数据来决定,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正常价值如何确定没有作出规定。许多国家在其国内法规定,以一个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替代国)的产品价格来确定。这种方法从逻辑上讲是合理的。因为在非市场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不是根据市场竞争确定的,往往不真实,不可信,可能对进口国同类企业构成不公平竞争。因此,要判断非市场经济企业的生产成本和价格就需要从条件相类似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的成本和价格来进行推断。问题是进口国在具体运作时却往往被人为操纵和利用,在选择替代国时往往选择经济发展水平比进口国高的国家来替代,这是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构成贸易壁垒的关键所在。


  在反倾销案件中,替代国的选择也没有统一的标准。一些国家为了裁定倾销的存在,在选择替代国时,一是选择发展水平高于出口国的替代国,因为发展水平高的国家生产成本也相对高些,评估出来的正常价值也高些;二是选择没有出口国比较优势的替代国,从而消除出口产品的比较优势,如199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是以劳动力成本是中国20倍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的,这样评估出来的正常价值肯定高于我国实际生产成本,从而导致倾销。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韩国等经济发展程度远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也常常入选。


  由于把视作非市场国家,因此,采用与我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而不按我国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价格,这就不能如实反映我国产品的成本,直接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被高估,使中国处于应付他国反倾销时的不利地位。一是没有倾销的产品可能导致倾销;二是对倾销程度低的产品提高反倾销的幅度,从而征收较高的反倾销税。在同一起国际反倾销起诉中,我国往往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率最高的企业。如在美国对中国和马来西亚彩电企业的反倾销起诉中,马来西亚企业中途获得解放,而我国企业在2004年5月美国最终裁决中,最高的反倾销幅度高达78%。如此高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企业被迫退出或者大大减少在该国的市场份额。


  从1995年到2003年12月30日,针对我国的反倾销立案数量在全球总数中所占的比重为15%左右,高居榜首。其中近70%的立案被采取反倾销措施,远远高于全球平均水平。我国已经成为国际歧视性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他国对我国频繁使用反倾销措施,并且能够得逞,主要是因为他们把我国当作市场经济国家看待。反倾销作为一种形式上合法、不易遭致报复、并且能够有效限制国外产品进口的手段,与非市场经济地位结合起来,使反倾销变得容易得多,具有很强的贸易保护功能,对出口国形成贸易壁垒。非市场经济地位恶化了中国外贸企业出口面临的国际环境。


  国内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反倾销的案件涉及的贸易金额很少,就2003年来说,只占出口贸易总额的0.5%,不必引起我们为之付出代价。作为一个贸易大国,虽然这个比例是很少,但影响的贸易额却达到22亿美元。这个数字应该不少。而且,一旦对某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我国的该产品就会失去该市场,如1988年,欧盟选择人力成本20倍于我国的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裁定中国彩电企业倾销,曾致使中国彩电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如果加上遭遇反倾销企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间接损失,这对我国的经济的影响可就更大了。


  再从外国对我国提起的诉讼来看,反倾销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商务部统计,从1979年到2004年5月底,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37起涉及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调查。其中反倾销调查573起,反补贴2起,保障措施51起,特保调查11起。反倾销在所有案件中占了90%,这足以引起我们的关注。


  三、应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对外贸易战略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给我国出口贸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但这个问题又不可能一时解决。为了避免这种影响的扩大,我们有必要在出口贸易方面采取新的战略。


  1、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增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我国是一个劳动力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产品出口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一些国家在反倾销时不顾我国劳动力优势这个现实,采用的常常是劳动力成本比我国高得多的替代国,使我国产品容易遭受倾销的指控。中国这一比较优势因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在国际上已受到很大限制。所以,我国产品不能只打价格牌,我国企业应该加大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优势、质量优势,增大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这样的产品价格一般比较高,进口国难提起倾销指控。


  2、出口贸易方向多元化


  我国与欧美的贸易额不断扩大。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我国对欧美贸易基本处于顺差。对欧美贸易顺差不断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欧美利用反倾销规定,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而且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欧美竞争者认为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都将其列为倾销产品的范围。因此,我国企业要积极推行市场多元化,努力开拓更多的新市场,减少对欧美大国的依赖。这样,即使他们对我国产品提起反倾销,我们也有更大的回旋余地。


  3、政府加强协调,防止各企业竞相压价销售


  我国企业为了开拓国外市场,在与外国商人谈判时,各企业相互压价,造成出口价格极低。这种低价竞争不仅使我国企业造成巨大损失,也使国外企业感到我国企业有倾销之嫌疑。中国的彩电价格在美国不及一个美国人一天的工资,这样的价格,美国企业不提起倾销指控才怪呢。为了防止恶性价格竞争,政府要加强出口企业的协调,维护出口贸易的秩序。


  4、出口企业在生产管理中应按照市场机制运作,争取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虽然许多WTO成员国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但有许多国家允许我国的某一企业和行业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一旦获得批准,该企业或行业就可以按照企业的原始数据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这要求企业的财务和记录能反映企业是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决定原材料、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及产量的,产品价格能够反映市场供求和产品价值。有了这些反映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始数据,就是进口国对我国提起倾销指控,我国企业可以要求进口国按照我国企业的原始数据确定正常价值,而不能任由进口国选择替代国,从而维护我国企业的贸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