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审视与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佚名 时间:2010-06-25
摘要:我国信用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发育的进程。法规的不完善、信用数据分割、信用管理未开展,制约了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必须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规范信用数据的采集和使用、培育信用中介机构、引导信用需求、开展企业信用管理。

  关键词:信用,信用立法,社会信用体系,交易成本

  如何构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国内学者提出了不同的发展思路,具体内容包括: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证的社会信用三维制度模式,以及政府部门在构建过程中的作用分析等。所有这些研究,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考察,都可以归结为对交易成本的节约。

  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审视

  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已开始启动,但从总体上看,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的进程。

  (一)信用立法

  上海、深圳、北京、湖南先后出台了有关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至今仍没有全国统一的有关信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全国建立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专题小组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仍在征求意见阶段。国内目前有关信用的法律涉及《担保法》、《个人信用实名制》、《个人消费信贷实施细则》等,这些法规就体系而言很不完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目前,美国相应的法律法规有17项。欧洲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欧盟数据保护法、数据开放与个人隐私的保护、消费者个人信用数据传播的限制等,从数据的采集和传播方式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

  (二)中介机构发育

  自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涌现了一批征信公司以来,随后几家国际知名征信机构也在我国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许多师事务所和信息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实际从事征信业务。目前在我国从事信用评估、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社会信用的中介机构有500家左右,其中信用评估机构40家左右、信用征集与调查机构50家左右、信用担保机构400家左右。但在我国,中介机构发育还很不成熟,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满足不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如单个机构的规模小、地区发展不平衡、市场竞争不规范、行业的整体水平比较低等。

  (三)信用数据采集与开放

  银行建立的全国企业信贷信用登记系统已覆盖所有借款人及境内所有机构,但它所提供的信息只是企业的信贷信息。建设部已全面开通房地产信用档案系统;该系统是覆盖房地产行业所有企业、中介和执业人员的基础信用信息系统。国家工商总局正在建设工商登记数据库和工商年检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整理建立判决文书基础数据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二财政部、公安部、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原外经贸部在行政管理或执法过程中形成并保留了企业或个人部分信用状况,现已不同程度实现机化运作。然而,各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档案系统分散在各部门,互相割裂垄断,不能共享。

  (四)地方信用建设

  北京市于2001年先后启动了北京市工商局红盾315网工商企业不良行为警示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体系等社会信用体系试点。2002年,北京以“红盾315网”为基础,在“首都信息平台上”开通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首都之窗”等政府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上海市于2003年又正式开通了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广州市于2001年开通“广州信用网”,该网已为33万多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企业经营信用档案。但各地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金融生态调查报告显示,浙江、上海、北京等省市始终排名在前,而黑龙江、吉林、辽宁、海南、江西等省排名始终在后。从经济发展状况来看,经济发达的地区社会信用建设情况要好于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从地域上来看,沿海城市、珠三角地区的社会信用建设比较完善,而中部地区、东北地区信用建设相对来说还很不完善。

  (五)企业信用管理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已经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信用的重要性,很多企业都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信用管理体系。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我国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企业内部没有设立进行内部信用管理的机构及配备相应的人员,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行计划缺乏管理使违约现象频繁发生。同时由于对合作客户的信用状况缺乏了解,使许多企业受骗上当,导致经济纠纷大量出现。

  二、信用体系建设滞后的交易成本分析

  信用法规体系不完整、中介机构发育不健全、信息资源在各部门之间互相割裂垄断、地方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等滞后现象,一方面导致了信用缺损,另一方面导致了信用机制扭曲。信用缺损和信用机制扭曲必然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巨额的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张五常的解释是:一系列制度成本,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从交易成本发生的方式上看,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给社会经济的运行带来的交易成本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信用缺损所带来的成本

  信用缺损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不能为经济活动的运行提供充分的信用。由于信用不充分所引致交易的成本有三种存在形式:一是因缺少信用而不得不放弃的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潜在收入。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阶段,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借助信用交易手段来扩大市场需求,一个国家的市场规模会因信用交易而放大数倍。通过对应收账款的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的销售竞争力,扩大销售额。但在信用缺失的交易环境中,只能“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双方必须有现钱、现货,否则交易就无法进行。这样社会经济活动的规模就会受到极大的限制,各经济主体就无法享受由社会经济活动扩张所带来的收益。二是在缺少信用条件下开展经济活动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在缺少充分的信用支持的条件下,强行开展经济活动,扩张经济规模,经济活动主体必然会因对方失信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因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至少有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而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三是为寻求经济活动正常开展所必须的信用支持所支付的各种费用。如果一个经济活动主体既要获得经济规模扩张带来的收益,又要避免对方失信所带来的损失,那就寻求充分的信用支持。在信用机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一方面,市场主体通过信用中介机构查阅信用档案,可以便捷、低成本地获得潜在交易伙伴的信用记录;另一方面,通过自身信用管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与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信用政策,确定合理的授信额度和受信额度。但由于信用机制的缺损,经济活动主体就不得不支付高昂的信用搜寻成本。

(二)信用机制权曲所带来的成本

  信用机制扭曲的一个直接后果是信用体系为活动所提供的信用产品是伪劣的。由伪劣信用产品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有三种存在形式:一是因使用伪劣的信用产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在一个信用体系不完善、信用意识缺乏、信用中介机构发育还很不发达的社会,存在着大量伪劣的信用产品,这些信用产品以不同程度的夸大甚至伪造来提升客户的信用等级,或者低估客户的实际信用状况。如果使用的是夸大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业将承受客户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从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企业使用的是被低估信用等级的信用产品,企业将因未能充分发掘客户的潜力而失去扩大市场份额的机会,从而蒙受部分经济损失。二是因防范伪劣的信用产品而付出的代价。为了有效防范伪劣的信用产品,企业需要设立专门的部门,在获取信用产品后增加信息识别成本与监督管理成本。三是为追偿使用伪劣的信用产品的损失而付出的维权成本,如诉讼成本。通常在维权过程中,企业需要支付时间成本与援助成本。企业从维权行动开始到收回损失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企业必须为这段时间付出成本;另外法律机构在为企业维权、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还需要支付高昂的法律援助成本。信用机制扭曲的另一个直接后果是信用关系异化。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背离委托人的利益和信用工作准则,与征信对象或授信对象合谋以谋求不法利益。例如,信用中介机构的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在利益的驱动下,和企业联合起来通过作假的方式骗取信用,就是一种典型的信用关系异化的形式。信用关系异化将加剧市场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得授信部门承担更大的信用风险损失。

  三、健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想

  针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现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定要强调立法先行,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u]从实际情况考虑,我国的信用立法工作难在短期内完成,但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客观上又需要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大胆借鉴发达国家在信用管理方面的经验,构建以《信用基本法》为龙头,由多部配套和相邻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组成结构协调、功能合理、层次分明、动态开放的信用法律体系。

  (二)建立信用数据技术支撑体系

  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估体系,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设计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模型和征信标准。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和有效传播为媒介,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须解决市场信用主体信息不对称问题,要整合社会资源,利用信息手段,形成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各级政务为基础的基本政务信息披露和开放制度。把原来分散在部门之间的企业资信数据进行有效整合,建立联合征信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构建社会信用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管理网络互联互通。公开并传播失信者的记录,形成社会联防,使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三)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体系

  完善的信用体系必须有健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作组织保障。成立国家信用监督管理局——直接隶属于国务院的一个独立机构,主要负责制定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整个国家信用市场,通过促进数据可得性、组织民间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认定从业资格和注册公司等方面促进和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的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服务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和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组织信用管理专业,举办从业培训和从业执照。在处理政府管理部门与信用服务企业的关系时,应坚持实行“政府推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设立国家信用基金,对条件成熟的、各方面基础比较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与资金上的支持。

  (四)培育信用产品市场体系

  这是建立现代信用体系的市场基础。政府有关部门要带头积极利用信用评级、评估报告等产品。在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或上市公司发行股票、企业发行债券等经济活动时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流程进行。信用服务企业也要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尽快建立完整而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努力提供各具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充分满足社会不断增加的对各类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

  (五)建立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和建立政府信用管理体系。企业信用管理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建设应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自身的信用管理建设,建立诚信经营的管理理念;二是净化企业外部信用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建立政府信用体系,政府工作的着力点一是制定规则,搞好规划,培育市场需求和服务主体,加强协调监管、提供基础服务;二是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以党政机关的诚信服务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只有政府和企业共同努力,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六)建立社会诚信教育体系

  这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开展诚信教育,目前应主要从以下三方面人手:一是认真贯彻《关于开展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大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组织编写现代信用知识普及性教材,普及现代信用知识,开设面向政府、企业的多种类型的短期培训和在职教育;三是在大学开设信用管理的研究生或本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信用管理专门人才,满足全社会对信用管理、信用教育、信用服务等的需求。

  (七)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这是社会信用体系正常发挥作用的保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道德等多种手段,使失信者付出与其失信行为相应的经济和名誉代价;把交易双方失信者或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失信行为,以法律支持信用服务公司向当事人的交易双方、授信人、雇主和政府机构有偿提供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方便地在社会传播,并明确规定对失信者行为的经济处罚,使失信者付出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