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概念的理性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詹玲 时间:2010-06-25
一、农民工的概念界定
  
  农民工,通常也叫民工、外来工、外来劳务工,这个词汇最早出现于1984年社会院《社会学通讯》中。《汉语词典》中没有“农民工”这一词目,只有对“民工”的解释,即“1.在政府动员和号召下参与修筑公路、堤坝或帮助军队运输等工作的人。2.指到城市打工的农民。”今天我们所说的通常意义上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后者。而“民工”的概念早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已经存在,只是这一词汇的内涵在今天发生了质的变化。在学术界,对农民工的概念界定迄今为止没有明确的、公认的说法。笔者认为,农民工特指改革开放后,“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产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界定农民工:一是职业。农民工以非农工作为主要职业,他们的绝大部分劳动时间花在非农活动上,他们的主要收入也来自非农活动;二是身份。尽管他们是非农从业者,但他们的户籍身份还是农民,与具有非农户籍身份的人有着明显的身份差别;三是劳动关系。农民工属于被雇佣者,雇佣他们的,可以是个体户、私营主或外企老板,也可以是国有单位或集体单位,其他拥有农业户口身份、从事非农活动、但不被他人雇佣的人不属于农民工,而应是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四是地域。即他们来自,是农村人口。
  从语义学的角度看,农民工实质是工人,而不是农民。从词汇本身的角度来说,农民工这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还或明或暗地隐含着一种身份性歧视。回首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各界还出现了诸如“盲流”、“打工仔”、“打工妹”、“边缘人”、“边缘群体”、“双重边缘人”等带有歧视性的、不和谐的概念,这些概念也非常形象地表现出了农民进行职业和身份转化的制度性约束和身份性困境。至于“农民工”或“民工”这个称谓是否过时,我以为要靠来检验。更为关键的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并不是取消“农民工”或“民工”称谓,而是让农民工和城里人一样享有公正的待遇。如果能够不断从体制调整和制度革新上取消歧视性待遇,使进城农民亲身感受到自己作为国家公民的地位,取不取消“农民工”或“民工”称谓事实上显得没什么意义。正确认识农民工的概念,对于统筹城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几个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何为“农民”
  农民工是由农民发展而来的,支配农民发展的矛盾,最终推动了农民工的产生;同时,农民工保留了农民的户籍身份,对农民户籍身份不了解,就不可能真正懂得农民工。无论历史上还是逻辑上,农民都是农民工的前导性概念。
  农民是一个颇有争议和难以确定的概念。《现代汉语词典》对“农民”的解释为:“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 中国古代也基本这样认为,如:“辟土殖谷曰农” ,“农,耕人也” ,等等。可见在古人的概念里,农民特指耕田种地的人。以前把捕鱼、打猎、采樵也视为农业的范围,因此,渔夫、猎手、樵夫也可以看作为农民。除了这些,既种田又兼营商业或手,而以农业收入为主的人,也不能排除在农民之外。有一些农业经营者,既自己下田干活,又雇工劳作,或者不雇工而出租土地,这类人以前称作为“上农”,土地改革时称之为 “富农”,也应该属于农民的范畴。总之,一切与耕种土地、与农业生产有关系,而又不是以其他职业或身份作为本人及家庭主要生活来源的人,都属于农民范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收入、文化程度、都有了很大提高。就整体而言,现阶段的农民既不是传统概念中的“旧式农民”,也不是同发展经济的要求相适应的那种“新型农民”,而是正处于由传统农民向新型农民演变过渡过程中的农民。它有三重涵义:一是职业的农民,是指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长期和专门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生产劳动者;二是阶级的农民,或者说是社会形态的反映——社会形态中的农民;三是户籍身份的农民,是新中国户籍中确认的一种身份。显然,我国农民目前仍然主要是一个身份概念而不是一个职业概念。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农民身份者,这一事实比我国有大量人口实际上在田间劳作一事更深刻地体现了我国目前的不发达状态。如今的“农民工”、“农民企业家”、“乡镇企业”与“离土不离乡”等现象都与农民改了职业却改不了身份这一事实有着逻辑联系。
  在西方学术界,20世纪60年代以来展开了一场沸沸扬扬的农民定义大争论。国际上权威的工具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农民”词条也困惑地写道:“很少有哪个名词像‘农民’这样给农村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和经济学家造成这么多困难。”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农场、农业(farm)的人。这个概念与渔民(fisher)、工匠(artisan)、商人(merchant)等职业并列,在上他们都是市民(西语中公民、市民为同一词),只不过从事的职业有别。然而在许多不发达社会,农民一般不被称为“farmer”而被视作“peasant”。无论在研究中还是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中,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都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且也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
  (二)何为“工人”?
  农民工从实际职业上讲是工人,具有工人阶级的典型特征。我国的产业工人是伴随着外国资本主义的入侵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而成长壮大起来的。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开始在沿海一些地区开办新式工厂,我国由此出现了第一批产业工人。19世纪60年代,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办,我国出现了另一批产业工人。到了70年代以后,我国商人开始在上海等地创办现代工业,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产业工人人数的增长。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由于英、法、德等欧洲列强忙于欧洲战场,民族工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工人阶级队伍也因而得到发展壮大。到1919年,我国产业工人的人数已经达到了200万人左右。
  《现代汉语词典》对“工人”的解释为:“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收入为生的劳动者(多指体力劳动者)。” 到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工人的内涵和外延与这个定义都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我国工人的内涵却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引起变化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因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阶级对立已不复存在,而且是因为工人阶级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以及他们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我国工人从“无产”变为“有产”成为生产资料的拥有者,我国工人在社会经济结构中也处于领导的地位。笔者认为,工人是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集中体现了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在上层建筑处于领导和主导地位的劳动者。  (三)何为“流动人口”
  农民工、流动人口等概念经常被人们混淆使用。流动人口(floating population)现象在我国实际上早已存在。根据有关资料,早在民国时期,国民党当局于1946年1月颁布的《户籍法》(修订版)中,就明确提出和使用了相对于常住人口的“流动人口”的名词,并对它作了必要的界定,规定了登记的办法。建国以后,我国政府也多次使用过“流动人口”的名词概念。目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概念有许多表述,对它的外延范围有异议。根据我国国情,流动人口是指离开了常住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我国流动人口自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成为一大突出的社会问题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各方面的关注。
  三、破除农民工问题必须坚持的四大原则
  
  (一)破解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
  破解农民工问题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出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是中国最大的实际、最基本的国情,也是中国农民工问题存在的最根本原因以及农民工问题解决的根本立足点和出发点。破解农民工问题不能从书本、从主观愿望出发,而应从实践出发。要充分尊重农民工物质利益和首创精神,树立群众观点,走群众路线,从人民群众创造的活动中汲取思想营养和前进力量;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维护农民工根本利益作为我们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效果如何,不能口头争论,也不能靠某种权威来评判,而只能通过实践来检验,“拿事实来说话”。
  (二)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激发社会活力
  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要坚决破除各种障碍,激发农民工的创造性活力,使农民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要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氛围,即不论是农民工还是市民,不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形成人人想干事、人人能干事、人人干成事的社会环境。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必然要触及一部分群体的既得利益,这就要求我们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注重激发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全体人民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政策上促进、制度上保证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充分发挥。
  (三)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体现社会公正
  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政策等方面缺陷和漏洞,导致现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逐渐扩大,农民工的、、文化和社会权益都受到严重侵害,影响了我国社会的稳定。破解农民工问题,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赋予农民工国民待遇。围绕给予农民工最基本的国民待遇这一点来设计政策,是目前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最根本出路。国民待遇是每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权、就业权、迁移权、社会保障权、政治参与权等。
  (四)破解中国农民工问题要坚持循序渐进
  破解农民工问题必定要触及深层次的体制矛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不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坚持循序渐进,形成“摸着石头过河”的政策制定模式。无论是工作重点、工作思路,还是工作步骤、工作方法等方面,都需要统筹兼顾、谋划、精心把握,可采取“搞好试点、树立典型、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以点带面”的工作方法。有些农民工问题是亟待解决的而且已经具备解决的条件,有些农民工问题的解决还不具备条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时机。由于农民工构成的复杂性,对于不同的农民工群体,需要马上解决的问题也不相同,应当根据农民工的需求与目前的条件,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地逐步解决。如果我们“步子太大”,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