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组织视域下的意识形态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5
  [摘 要]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指的是意识形态在基础决定作用下的自我生成、自我规定、自我构造及自我。其自组织的特性表现为:意识形态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意识形态主体总是带着自己的意向去反映社会现实;意识形态具有反映人类共同利益的一般性的一面;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意识形态选择性地继承以往思想资料;意识形态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建构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意识形态;经济基础;自组织性;自我生成;自我规定;自我构造
  
  一、意识形态自组织性的定义
  
  列宁曾指出“认识自己构造自己”,“‘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真正认识的、不断认识的、从不知到知的运动的道路(据我所知,这就是关键所在)”。这就是说,人类的认识不是完全机械的对现实生活的刻板的映照,也不是单纯地线性地由现实生活所决定的,它有自身的逻辑演化。例如,西方史上,自存在和思维的关系问题被提出后,每个时代的思想家都结合时代赋予了存在以新的意义,但是存在的内核却基本没有发生改变。同样,意识形态作为人类认识和把握世界的一种方式,必然内蕴着自我规定、自我构造于自身之中。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如此界定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史是人类不断认识并超越自我与社会的无限发展着的思维的历史,它表达着人类带着一定的主观意识、情感、价值取向认识必然性并超越必然性,以至达到认识自由的永恒追求和向往,是人类求真、向善、崇美本性的流露。我们讲经济基础决定意识形态,是把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分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一旦我们立足于社会大系统这样一个视域,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就构成这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在这个社会大系统中,经济基础只是意识形态系统的外部环境,它影响着意识形态系统的生成、发展与运行。但是这个影响只是外因,还需要通过意识形态系统的内部结构即内因才能起作用。用系统论的观点来看,经济基础是意识形态系统的因变因素,而意识形态系统本身才是自变因素。用控制论的观点来看,意识形态是自组织的。
  所谓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指的就是在这种因变基础上的自变。这种自变和因变是辩证统一的,即意识形态在自变的过程中形成、实现因变,在因变的基础上促进、构成自变。换言之,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指的就是在经济基础的他组织作用下,意识形态按照自身特定的方式组成其内部结构并实现自我生成、自我规定、自我构造、自我完善和自我演化的过程。意识形态是人类自我意识内在逻辑展开的过程,它本身有其自身发展的逻辑张力、认识机制和价值取向,在人类社会历史的演进中不断自我生成、自我规定、自我构造并自我发展。正如恩格斯所说:“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这就是说,在经济基础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意识形态能够通过自身的内部建构去回应、表达和阐发经济基础的面貌、要求与发展趋势,并且能够对经济基础的结构构成和发展趋势进行预想和设定。
  
  二、意识形态自组织性的特性
  
  意识形态作为一个由思想、伦理、宗教、哲学等意识形式组成的整体性观念体系,是在以上意识形式交互作用即互规定和互制约中得以自我形成和发展的。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具有如下特性:
  第一,意识形态不是对经济基础的完全被动的机械的消极的反映,它一旦产生就稳定下来,并对经济基础施以能动的反作用。意识形态是一定阶级或利益集团自觉反映特定社会关系的思想体系,其目的是为了建立或巩固一定的政治制度以维护本阶级或集团的根本利益。意识形态既然包含着对社会关系的评价,是为了达到维护阶级利益的目标,那么它内化到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就会达到维护阶级利益的目标,即通过影响一定阶级或利益集团的价值观念与行为准则进而产生对经济基础的肯定或否定的影响。
  意识形态在阶级社会里不仅仅具有主导思想观念这种理论上的意义,更重要的是它具有实践意义,它力图通过整合社会的思想观念进而实现对经济基础的维护或改造。对于统治阶级来说,他们借意识形态来确立他们思想上的统治地位,使他们的阶级意识变成全社会的普遍意识,以此达到对该社会经济基础的维护和保持。而对于其他阶级来说,与新的经济基础相联系的新型的意识形态是他们变革社会现实、改造现有经济基础的思想武器。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意识形态实际上是阶级社会中社会关系总的调节器。社会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是通过意识形态在一定历史时期内保持或变革的。恩格斯写道:“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
  意识形态的各具体形式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采取了不同的方式。政治法律思想的反作用是直接的,有时候甚至是决定性的;宗教、哲学的反作用则是比较间接的,并且经常要通过政治、法律的中介发生作用。
  从根本上讲,意识形态是受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制约的,但它毕竟不是人们的物质生产活动本身,它是以观念形态的方式去反映人们的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生产关系的,它一经形成便作为一种独立的精神力量调节着人们的精神生活,制约着人们的行动,也就是说,它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马克思说:“如果从观念上来考察,那么一定的意识形式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
  第二,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主体带着利益选择、情感偏好、价值取向去反映社会现实。不同的意识形态主体代表着不同的阶级利益,但阶级利益表现在意识形态中并不一定是物质性的东西,还可能是以这种物质性的东西为基础的情感、愿望、兴趣、目标等精神性的东西。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说:“在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上,在生存的社会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世界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这就是说,这些精神性的需要之所以是千差万别的,是由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格局是不一样的。具体说来,某些人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而另外一些人不代表先进生产力,只是普通的人民群众;某些人追求经济利益,而另外一些人追求政治权力;每个人的经历及受的背景也不一样。也就是说,意识形态总是带着主观性的。意识形态正如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感觉能力的存在,正如每个人既能感觉到自己的存在,同时也能够感觉到其他人作为和他一样的存在而存在,感觉到自己与他人之间必然发生某种关系。意识形态不仅能够觉察到自身是一个基本的社会存在,同时也能觉察到经济基础对自身的态度、反应和评价。它总是带着主观性去指向现实即指向具体的一定的对象。
  以反映阶级利益为基础的情感、愿望、兴趣、目标等观念的东西为内容的意识形态,必然体现着 意识形态具有明确的实践目的性。这种实践目的性不是单纯的、简单的个人倾向性,而是一个阶级或利益集团的倾向性。因此,在阶级社会中,每一个阶级都力图说明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意识形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并必然地排斥各种异己的意识形态。
  第三,意识形态不仅是一种一般阶级观念体系,而且也是一种社会认识理论。这就是说,它在阶级社会里,自然有代表某个阶级利益,维护某个民族、某个地区或国家利益的一面,但是也有超越阶级、民族、地区或国家的全人类性的一面,一般性的一面。
  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只要还处在革命时期或上升时期,那么他们的意识形态就还是进步的。因为在这个时期,统治阶级特殊的阶级利益还未完全分化为同广大劳动者根本对立的利益,具有代表全体人民普遍利益的一面,因而总是作为人民利益代表登上历史舞台。也就是说,这时候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具有人民性的一面,因而能够得到人民群众一定程度的认同。正如马克思所说:新的统治阶级“从一开始就不是作为一个阶级,而是作为全社会的代表出现的;它俨然以社会全体群众的姿态反对唯一的统治阶级。它之所以能这样做,是因为它的利益在开始时的确同其余一切非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还有更多的联系,在当时存在的那些关系的压力下还来不及发展为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这就明确说明了意识形态并不一定是维护阶级利益的虚假的意识,只有当它维护一种过时的社会制度时,它才表现为一种虚假的、虚幻的观念,表现为统治阶级通过主张“观念统治世界”进而建构观念的合理性,以掩盖现存社会秩序不合理性的颠倒性和欺骗性。
  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主体即社会的人对社会关系的观念把握。社会的人在阶级社会里除了阶级性的一面之外,还有共同性的一面。马克思就认为,不同历史阶段中的人具有不以社会存在为转移的共同本质,人的阶级性附属于人的共性。马克思曾明确指出:“首先要研究人的一般本性,然后研究在每个时代发生了变化的本性。”恩格斯也说:“一切人,作为人来说,都有某些共同点。”这就是人的共性,是形成古代和平等观念的共同基础。人的共性不是指生物性特征,而是指贯穿在人的活动、思维方式等中的共同倾向和特征。当今时代人类可以共同面对和处理一些全球性事务正是建立在人的共性基础之上的。不仅意识形态的主体——人具有超越阶级性的人类共同性,而且意识形态所反映的对象即社会关系也是现实的、具体的,有非阶级性的一面。从静态上分析,由于人们实践的多样性,社会关系也具有十分复杂的内容,而并不都是阶级对立的关系,人们的实践又都是在同一个社会有机体内进行的,因而实践本身还是有内在的统一性的。因此,在实践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不仅仅具有阶级的内容,而且具有整个时代和整个社会的共同内容。从动态来分析,社会关系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人们总是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历史。一方面,他继承了前人所创造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种物质性的东西,离开了这种物质性的东西,人们也就无法生存和创造历史;另一方面,他还继承了前人精神生产的成果即思想文化,离开了这种精神性的东西,人们也就丧失了创造历史的方向与精神支柱。这种精神性的东西往往通过一定的客观物质形式,如语言、文字和图像符号等表达一定的社会存在的内容,并一代代地传承下来,这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谈到的观念材料。人们总是立足于现实的社会生活,通过对传统观念材料的继承和改造,赋予社会关系以新的内容和形式,实现着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的超越。实际上,正是由于意识形态所反映的对象即社会关系具有超越时代的内容,才使得人民群众在历史活动中具有明确的实践目的性,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保持一种积极的进取精神,即力图消除阶级障碍、去除阶级性的革命批判精神。
  正是由于意识形态的主体、客体具有超越阶级性、反映整个时代和全社会普遍利益的普遍性,不同的社会形态才得以实现社会历史的进化发展,前后相继,同一个历史阶段中的不同阶级、民族、地区或国家也才能实现着交流和对话,维护着世界的稳定和发展。当前,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共存(既合作又斗争)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意识形态正是阶级的、民族的、时代的、文化的多种因素的统一体。在这种统一中,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阶级、民族、地域的超越,具有人类文化的一般性。这种一般性又通过历史的传承而凝固在人类的意识之中,并得以以隐性的方式沉淀下来,逐渐构成为人类共有的文化心理特质,显现在人类共同的行为模式中,在人类历史的演化发展中起着凝聚和整合的作用。因此,意识形态可以超越阶级的限制,得到全人类普遍的接受,从而获得某种普遍和全民的意义。
  在这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意识形态的各具体形式都是“社会发展的一般精神成果”。意识形态具有普遍性或全人类性,标志着它不只是满足某个人或某个阶级或集团的需要,而是能满足全人类的需要、全社会的需要。它对于整个人类都具有卓越的价值,是整个人类的共同的精神财富,属于人类的精神价值体系。恩格斯曾说:“资产阶级的伟大人物并不仅仅属于他自己的阶级,他们属于整个人类。”他们所创立的意识形态也不仅仅属于他自己的阶级,而是属于整个人类的。列宁也认为,马克思主义吸取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这里的“价值”指的就是思想文化中所具有的普遍意义的东西。
  第四,意识形态因包含有知识因素而具有一定的认知价值。意识形态的内部结构本身就包含着认识一解释系统,它是对社会存在的认识和反映,即使有其阶级性的影响,其中也蕴涵着真理的颗粒。
  为了纠正把意识形态当作是纯粹的谎言的错误观念,我们必须首先来分析意识形态“虚假性”的问题。马克思是为了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家主张“观念统治着世界”的唯心主义认识论而谈到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的。这里的“虚假性”并不是指意识形态内容的真假,而只是指意识形态的颠倒性,即它颠倒了观念与现实的关系,颠倒了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恩格斯指出,这种颠倒性产生的认识论根源就是对“思维独立性”的崇拜。恩格斯认为:意识形态家“只和思维材料打交道,他直率地认为这种材料是由思维产生的,而不去研究任何其他的、比较疏远的、不从属于思维的根源。而且这在他看来是不言而喻的,因为在他看来,任何人的行动既然都是通过思维进行的,最终似乎都是以思维为基础的了”。在恩格斯看来,意识形态家对“思维独立性”的崇拜并不完全出自于他们的阶级偏见,而确实是出自于他们对意识形态的“真实”的认识。他说:“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假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因为在意识形态家看来,他们的思想观点、理论都来自于思维过程,思维的内容和形式也都是从思维中,不是从他们自己的思维中,就是从前一代人的思维中产生的,因而思维理所当然成为他们意识形态理论的出发点。“这样一来,就把一切唯物主义的因素从历史上消除了,于是就可以放心地解开缰绳,让自己的思辨之马自由奔驰了。”意识形态家正是从观念统治世界出发,在自由驰骋的思辨世界中去编造观念的合理性,并以此说明现存秩序的合理性。 但是,这些意识形态家的编造并不能由着他们的性子而随意编造的,而是由一定必然性制约的。这种必然性一方面是指现实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是指意识形态各具体形式自身的逻辑机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他们在构造意识形态时不自觉地将社会存在考虑其中,这是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意识形态各具体形式具有它们自身的逻辑建构,这就要求意识形态家在编造幻想时必须把握每种意识形态的特点,思考其固有的观念运行逻辑。这两个必然性赋予了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真理性,人们通过它能够达到某个方面或某种程度的对社会存在的正确认识。
  进一步说,意识形态家编织的种种意识形态的幻想如何能被人民群众所广泛接受,正取决于意识形态的认识价值即其蕴涵的真理性因素,而不是取决于它的阶级性,而这种认识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又依赖于意识形态家自身对现实生活认识的真实程度、体验的真切程度和表达的准确程度。意识形态家总是通过对直接源于经验的社会心理的加工、提炼、改造及抽象概括,建构反映社会存在的理性认识。正是这种加工与改造,使得社会心理的自发性、零散性及不定型性为意识形态的自觉性、系统性及稳定性所取代。这种取代不是同质事物间的两两替换,而是感性向理性升华的质的飞跃。这是意识形态的认知特质的真正内核。这就决定了意识形态家在创造意识形式时所考虑的不只是为了向他人传达某种思想观点,而且还表达意识形态主体通过对作为社会心理的生活体验和感受的加工和改造,向人们描述现实生活本质的需要。这就说明了意识形态包含有知识因素带来的认识价值。马克思称赞狄更斯等小说家在他们的文学作品中“向世界揭示的和社会真理比一切职业政客、政治家和道德家加在一起所揭示的还要多”。真正的家也总是非常重视自己作品的“真”的价值。法国雕塑家罗丹说过,没有一点内在的真理,也就没有一点艺术。宗教从本质上说歪曲了客观世界的本来面貌,但其中也包含着反映人类正确认识世界的思想材料,具有点滴的“真”的价值。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唯物主义,都内蕴着人类认识世界的精神成果,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第五,意识形态对传统观念具有一定的继承性。原因是:从产生上看,任何意识形态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在诞生时,总是会从传统的理论武库中择取某些有利于自己体系建构的思想材料。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写道:“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魔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当人们好像只是在忙于改造自己和周围的事物并创造前所未闻的事物时,恰好在这种革命危机时代,他们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给他们以帮助,借用他们的名字、战斗口号和衣服,以便穿着这种久受崇敬的服装,用这种借来的语言,演出世界历史的新场面。”
  从形式上看,不同历史阶段的意识形态具有相同的形式即政治思想、道德、宗教、哲学、文学艺术。正如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宗教的、道德的、哲学的、政治的、法的以及其他的观念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是不断改变的。但是,宗教、道德、哲学、政治和法本身在这种变化中却始终保存着。”这些不同历史时期的意识形态的相同形式,表明了同一种意识形态在不同时期的发展有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从这些形式自身的理论要求来看,同一种形式在不同时期肯定有相同之处,这也是意识形态继承性的重要原因。
  “每一个时代的哲学作为分工的一个特定的领域,都具有由它的先驱者传给它而它便由以出发的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在批判继承德国古典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辩证法的合理内核及费尔巴哈的直观唯物主义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实践经验而建立的。恩格斯还特别谈到这种继承性在宗教这种意识形式上表现得特别突出。他认为,在中世纪,传统的宗教观念的力量是非常强大的,以致要掀起任何社会运动和政治运动的风暴,就必须让群众的切身利益披上宗教的外衣出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也是披着宗教的外衣而发起的,路德的宗教改革和加尔文的宗教改革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意识形态的外衣”。不仅哲学和宗教如此,其他意识形式也是如此。每个时代的意识形态家在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时,都要利用以往时代的思想资料和思想成果,并结合新的实践经验,对以往的思想成果加以改造和发展,从而创造出新的意识形态。列宁在《论无产阶级的文化》中指出:“马克思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意识形态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完美的成就,相反地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一切有价值的东西。”
  这就是说,某阶级的意识形态的主体总是受到前代的意识形态主体的影响。前代的意识形态主体通过语言等方式规定着后一代意识形态主体的思维方式、情感模式、行为习惯以及心理特征。语言是意识形态的物质载体,只有各意识形态的内容得到一定的物质形式即语言之后,主体创造意识形态的过程才算是完成。任何意识形态主体正是借助语言这一物质材料得以表达、体现和交流彼此的思想的。语言是漂浮于意识形态之中的,而且本身就是意识形态的产物。总之,语言是意识形态的物质外衣,是意识形态的物质形式和物质载体。前一代人的思想情感体验通过这一物质载体得以传承,并进而规定着后一代人的思维方式、情感模式、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
  第六,意识形态与发展之间具有不平衡性。这是指意识形态的繁荣与否并不是与经济基础的发展或瓦解成正比的,先进的意识形态并不一定就产生于发达的国家。正如恩格斯在晚年通信中指出的:“经济上落后的国家在哲学上仍然能够演奏第一提琴。”比如,18世纪的法国在经济发展上落后于英国,但是其创造的哲学却比英国繁荣;19世纪的德国在经济发展上落后于英国和法国,但其创造的德国古典哲学却是西方近代哲学发展的顶峰,远远胜过英法。造成这种不平衡性的原因有二:第一,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并不是在每时每刻都表现得很明显的,只有在经济危机时经济基础的决定作用才十分明显;第二,意识形态有自身的特点以及固有的观念运行逻辑,即它是自组织的,它具有相对独立于经济基础的能动的性质。
  这种不平衡性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在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反映的滞后性上。意识形态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但总是落后于社会生活。因为社会生活本身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而意识形态一经形成就有相对的稳定性,直到经济基础已经发生根本的变革时,意识形态才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此外,旧的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传统的力量总是或多或少地传承到新的意识形态中去,从而使新的意识形态保留着旧的意识形态的部分因素,导致新的意识形态呈现出保守的、滞后的特征。比如,在希腊神话中,奥林帕斯山上的女神是很受尊敬的,这“反映了对妇女以前更自由和更有势力的地位的回忆”。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中特别强调了意识形态的作用问题,特别是传统观念的惯性作用问题。
  其次还表现在意识形态对于经济基础的“先行性”上。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经济矛盾逐 渐暴露出来,在旧的意识形态并未完全消失之前和新的经济基础还未产生之前,新的意识形态就已经产生。在阶级社会的社会变革期间,革命阶级为了推翻旧的经济基础,总是先在观念形态上进行革命,即把旧的意识形态改造成新的意识形态,以此作为革命的先导。例如18世纪上半叶,法国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他们高扬理性的旗帜,对宗教神学、封建社会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这种新的意识形态就是即将到来的资产阶级的舆论工具,它发挥了意识形态先行的巨大作用。
  因此,意识形态并不是完全被动消极的。在社会变革时期,新的意识形态往往能够充当革命的先导,促进新的经济基础的形成。意识形态的不平衡性是滞后性和先行性的结合。当然这种不平衡性是相对的,因为无论是滞后性还是先行性,实际上都是经济因素的决定作用的表现形式,归根结底都是“经济高涨的结果”,“是各种经济影响对先驱者所提供的现有哲学资料发生的作用”。
  
  三、结语
  
  根据以上论述可知,意识形态是自组织的,它是由哲学、政治法律思想、宗教、道德、文学艺术等意识形式按照一定的结构所构成的有机的、充满活力的统一整体。在这个整体中,这些形式又可抽象地划分出不同的层次,这些形式、层次构成这一整体的要素,即作为这个统一整体的部分,受着整体的制约。一旦我们认识到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我们就不仅认识到意识形态对经济基础之所以具有能动反作用的内在机理和逻辑,而且也清晰地揭示了意识形态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交织和相互规定的交互关系。这就使得我们弥补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破缺,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理论,也就进一步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同时也彻底摧毁了那些指责唯物史观为经济决定论的人的论据,树立起唯物史观更加严密的形象。更重要的是,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理论对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建设提供了非常重要和积极的启示。
  由于意识形态各形式与经济基础的远近不同,我们可以把意识形态这一整体划分为由近到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政治法律思想,第二层次是伦理道德与文学艺术,第三层次是宗教及哲学。
  在意识形态总体中,以上三个层次的划分并不具有实际意义,而只具有理论意义。也就是说,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以上三个层次的意识形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交织、相互规定的,做出这种划分只是为了便于分析问题。正是在它们之间的这种交互作用中,意识形态才得以自我建构。
  首先,从它们的相互作用来看,政治思想、法律思想是其他意识形态形式的基础,也是其他意识形态形式与经济基础发生交互作用的中介。其次,意识形态各形式在内容上相互补充、相互渗透,形式上相互交叉、相互为用。最后,意识形态各形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辅助,共同反映社会生活整体,并综合性地反作用于社会生活。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时要注意发挥各种意识形式作为一个意识形态整体的综合作用。党中央相继提出依法治国、以德治国以及建设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就是深刻地把握了经济基础与意识形态的关系特别是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而作出的自觉反应。
  总之,意识形态的自组织性要求我们在把握一种意识形态时,不仅要具体分析其每个层次、每个形式、每个部分,而且必须把握这些层次、形式、部分在建构意识形态整体中的结构性关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全面把握一种意识形态,认清它的实质和运行规律,发挥它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