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利雅 时间:2010-06-25

  摘 要:大量“掠夺式”的开采导致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态环境破坏严重,采空塌陷等人为地质灾害频发。由于资源枯竭型城市地方财政入不敷出,大量职工处于贫困状态,产业结构单一,总量小,煤炭资源逐渐萎缩等,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存在太多障碍。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不仅需要采用财政转移支付,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者实行征税、收费或罚款,替代产业等政府调控手段,还应当采用BOT融资,发行生态彩票,建立生态补偿基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培育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等市场调节手段。
 
  关 键 词: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政府调控;市场调节

  Abstract:The exhaustive exploitation of natural resources in the surrounding areas of a city led its whole area to face dangerous ecological condition and geological disasters, such as goaf caving taken place frequently. How to provide a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the city has become a hard task to cope with the local difficulties including financial deficits, lots of workers in poverty, unitary industrial mix, low GDP and especially the greatly diminished coal resource. To set up 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of the city, what are needed include not only the governmental control means such as the financial transfer payment,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isruption due to coal mining with taxation, charging or penalty for those persons who were responsible for the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disruption and developing alternative industries, but also the market control measures such as raising funds via BOT and issuing lottery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guaranty funds for mining environment restoration and improving the market of prospecting/mining rights.

  Key words:city with exhausted natural resources;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government control; market control
  
  资源型城市为国家、社会、人们生活提供了大量的能源和原料。但传统的线性开发模式不仅造成资源的枯竭,也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当然,生态系统从来不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其自身也不断地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包括良性的调整,即对各种废弃物、污染物进行吸纳、分解、转化,改变其对界的“负影响”;也包括恶性的调整生态报复,即超过良性调整限度的调整,生态系统的这种调整只会给人类生存带来威胁。资源枯竭型城市已经成为人类所处生态链条中最薄弱的环节之一,采空塌陷等人为地质灾害频发。如何改变资源枯竭型城市的生态状况,建立“良性”的生态补偿机制是我国当前亟待要解决的问题。
  
  一、 资源枯竭型城市面临的生态危机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受利益驱动,对矿产资源保护认识不足,对环境和生态保护重视不够,形成了矿产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尤其是在矿产开发中,我国先前采用的“大、中、小型矿并举,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方针,导致乡镇、个体小矿迅猛发展。这些小矿大多布局不合理,设备简陋陈旧,技术力量薄弱,环保措施不到位,回采率远远低于国家标准。 这种大量“掠夺式”的开采使得资源浪费严重,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阜新为例,长期的矿业开发使矿区地质灾害发生频繁,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生存环境变得越来越脆弱。
  1. 土地资源破坏严重
  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多年开采导致采空区日益扩大,多煤层重叠重复开采,岩浆岩侵入及断层的影响,在矿区范围内形成了20个相对独立的地表沉陷盆地和2个大露天采坑、4个小型露天采坑。总沉陷面积为10?138公顷,总采空区面积?7?369公顷,沉陷面积是采空区投影面积的1.38倍。矿区地表最大下沉值19.09米,最大开裂宽度4.77米,沉陷盆地分布在阜新矿业集团八大矿范围内,其中严重沉陷的区域有2?000公顷[1]。
  2. 矸石山堆积引发的污染
  阜新矿区范围内有大、中、小型矸石山近240余座。全区矸石山占地面积为2?885公顷,总堆积量为12.108?5亿立方米[1]。阜新矿区矸石山长期侵占土地并暴露于外,经风化和瓦解,在雨水淋滤作用下有毒、有害物质入渗到土壤和水环境系统中,造成地表和地下水系严重污染、土壤贫瘠化、植被破坏。阜新地区以西南风为主,而矸石山主要堆放在城区南部,造成了阜新地区大气的严重污染。
  3. 开采引发的水均衡破坏及污染
  一方面,煤炭开采伴生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导致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另一方面,大量地下水资源因地层破坏而渗漏矿井并被排出,对矿区周边环境形成新的污染;再则,大量的工业“三废”任意排放,对地下水造成污染。阜新地区原本就存在水资源贫乏的问题,再加上以上三方面原因使得供水更加紧张。
  4. 其他矿山地质灾害问题
  ①矸石山流动。阜新境内堆积了大量的煤矸石。较大型和较独立的矸石山是最不安全隐患,曾发生过煤矸石流动,造成人员伤亡事件。?②煤矸石放热。长时间的压埋,导致底部矸石自燃产生的大量烟气散失地表,造成对环境的破坏。③尾矿堆积等污染。各类矿山由于尾矿堆放、选矿污水等带来的污染事件屡屡发生。④滑坡现象在露天矿区出现。阜新地区尚未发现山体自然滑坡迹象,但在海州露天矿和新邱露天矿却一定程度地存在人为滑坡现象。
  
  二、 资源枯竭型城市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困境
  
  资源枯竭型城市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意义毋庸置疑。但是,像阜新这样的资源枯竭型城市由于其所处的资源开发阶段、生态破坏现状、人们面临的生存资本与生态恢复资本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的存在,使得其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变得步履维艰。
  1. 地方财政入不敷出
  阜新市财政状况十分困难,地方财政入不敷出。阜新是全省14个市中唯一一个和所辖七个县区全部享受省补贴的市。2006年,阜新市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8.96亿元,全市人均467元,为辽宁省平均水平的34.5%。阜新市政府除保证五大机关工资和社会保障支出以外,其他建设性支出所剩无几[1]。
  2. 就业问题十分突出,大量职工处于贫困状态
  2006年底,阜新市实有下岗职工、失业人员9.3万人,其中,下岗职工人数为7万,占全市职工的27%;失业人数为2.3万,登记失业率为4?6%,居全省之首。在下岗和失业人员中,矿区职工占45%。随着煤炭资源的减少,矿区下岗职工还将逐年增加。2006年,阜新市城市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98元,比全国和辽宁省平均水平分别低4?163元和2?772元。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居民有17.3万人,占市区人口的22%[1]。
  3. 产业结构单一,经济总量小
  2006年末阜新市人口占辽宁省总人口的4?7%左右,但国内生产总值仅占辽宁省的1?7%,居全省倒数第一位。2006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8?228元,是辽宁省平均水平的43.0%。煤炭资源逐渐枯竭,替代产业没有形成,地方工业销售收入超过亿元的只有10余户,最高的不足10亿元[2]。
  4. 煤炭资源逐渐萎缩
  在阜新3.3亿吨可采储量中,经济可采储量少,煤层过深,条件复杂,采掘成本过高。阜矿集团(原阜新矿务局)作为百年老矿,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煤炭资源的减少,已累计报废主体矿井14对,而现在,全国闻名的海州露天矿也将报废。如果没有新的接替矿山,阜矿集团的煤炭年产量将骤减至500万吨左右。煤炭资源枯竭导致主要的经济来源丧失,各种矛盾将更加突出。
  对于绝大多数资源枯竭型城市而言,其所面临的困境与阜新市十分地接近。“贫困”和“无助”是其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的最大障碍。再则,生态环境理念在的法制发展历程中处于“反哺”状态[注:也就是说,这种生态环保理念并非由大众社会群体基于自发的观念形成的,而是首先在制度中体现,通过国家政权的力量,“反哺”形成大众生态环保理念。],而且“无论在经济意义还是在意义上,我国的贫困群体都处于社会的边缘,他们既不能平等分享和交流社会的文明成果,也在一定程度上被排斥于国家市场体系和政治生活之外”[3]。
  
  三、 资源枯竭型城市政府调控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构
  
  由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面临的多种困境,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既要注重多层次(中央—地方),也要注重多手段(既要使用政府调控手段,也要更多地使用市场调节手段)。
  1. 财政转移支付
  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宏观调控手段,它对于弥补市场资源配置的不足有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机制的优点在于见效快,便于在短期内集中大笔资金。
  (1) 传统的纵向转移支付方式分析
  财政转移支付可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一种不带使用条件或无指定用途的转移支付,其目标是重点解决各级政府之间财政收入能力与支出责任不对称问题。专项转移支付是政府为实现其特定的政策目标而进行的转移支付。
  生态补偿制度中的财政转移支付大多是中央、省对地方的专项性的补助,即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款项必须用于指定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目前我国对生态补偿实行的转移支付有税收返还、专项拨款、财政援助、财政补贴、对综合利用和优化环境予以奖励等形式。这种专项的财政转移支付有利于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较大资本额的生态项目的建设。例如,阜新市海州露天矿山公园改建的项目,其资金的90%以上来源于国家、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2) 新型的横向转移支付机制的建构
  在我国现今的财政政策中,很少出现平级行政主体或者互无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转移支付。但在西方一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比较完善的国家,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转移支付手段,德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横向转移”既包括由富裕地区直接向贫困地区转移支付,也包括州际间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以州际财政平衡基金为主要内容。横向转移支付基金由两种资金组成:一是扣除了划归各州的销售税的25%后,余下的75%按各州居民人数直接分配给各州;二是财政较富裕的州按照统一标准拨给较贫穷州的补助金[4]。
  这种横向转移支付建立的基础并非简单的“杀富济贫”或是实现所谓的“社会公平”。一方面,在生态角度上存在着典型的“蝴蝶效应”。生态链条存在微妙的普遍联系,一方的生态破坏不仅会在本地造成这样或那样的环境灾难,而且会对其他地方产生影响。另一方面是资源使用公平观念。矿产资源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虽说矿业城市是矿产品的制造者,但它不能阻止其他工业城市消费矿产品,而且制造矿产品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工业城市的消耗。我国长期存在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观念。矿产品所获取的对价仅够支付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以及职工的福利待遇。地方政府征收的资源税也往往用于自身财政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资源枯竭型城市的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很难支付城市生态长期被破坏所需的补偿费用。所以,资源的开发对于资源型城市而言具有明显的环境负作用,外区域经济的发展却呈现明显的正外部性。在这种情况下,由其他使用资源的工业城市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进行转移支付是可以理解的。
  这种机制的建立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财政的直接转移支付。首先,确定资源使用比率(即每年度的使用资源数量占全国总消耗资源数量的比率);然后,按照资源使用比率将其财政收入中的一部分拨给资源供给省的资源枯竭型城市进行生态补偿项目的建设。在辽宁,阜新、调兵山是典型的资源输出市,而大连、沈阳是资源引入市。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在大连、沈阳的财政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率用于阜新等市的生态补偿。二是鼓励建立市级生态共同体。财政比较富裕的市将其每年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转移支付给资源枯竭型城市作为生态补偿项目的资金。我国的“金磐模式”就是一个样板。浙江省金华市和磐安县通过市县联手,异地开发,在金华市工业园区设立一块“飞地”金磐扶贫开发区,这个占地约44公顷的园区于1994年批准设立,吸引了资质良好的130家企业入园,为磐安和金华市区分别解决了1?000多名劳动力就业。金磐扶贫开发区设立后,异地扶贫“造血”促使磐安迅速摘掉“贫困县”的帽子,走上了农业综合开发和发展生态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道路[5]。现在阜新就有一些下岗职工在外就业,只是其规模小,分布比较零散,对改变整个地区的宏观经济状况作用不大。笔者认为,可以借鉴“金磐模式”,充分利用阜新的人源优势(有大量的下岗职工)、地源优势,引入发达市(如沈阳、大连等)的资金建立联合开发区,其效果会更加显著。
  2. 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
  如果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一种比较宏观的生态补偿机制,那么,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应当是一种比较微观的生态补偿机制,因为其针对的对象为单一个人或某一部分人。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可能直接导致矿区居民的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例如地表塌陷导致的房屋损坏)。这种损害在我国是通过民事法律中的侵权制度来保护的。但环境侵权损害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或要求某一主体进行赔偿的前提是知道“谁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及侵权主体现存性。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某些环境损害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或者虽然环境损害的侵权主体能够确定,却由于已经破产或关闭等,丧失了支付能力,致使受害人无法获得适当赔偿。为此,应当借鉴国外有关规定,建立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这对于像阜新这样存在大量破产矿山企业的资源枯竭型城市意义更加重要。
  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属于补偿性生态补偿制度,其性质不同于行政机关因合法行政导致环境损害的一般行政补偿,也不同于民事损害赔偿,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保障受害人损害得以补偿的替代性制度。其特点之一是政府行为的介入这使其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制度;二是具有替代性。也就是说如果环境侵权损害可以通过民事责任的承担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救济,那么这一制度就失去其适用的必要条件。
  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资金来源可以通过矿产资源开发者、政府财政或专项基金(如排污费等)、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途径来完成。当然各地区在建立矿山环境损害行政补偿制度的时候应当明确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设定行政补偿严格适用条件,制定行政补偿基金所应负担费用的比例和补偿标准,以达到既保证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补偿,又防止权利滥用的目的。

  3. 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者实行征税、收费或罚款制度
  (1) 增加新的税种或强化资源税
  现在许多学者主张开征皮古税[注:这一税种最早是由皮古在1920年《福利学》一书中提到的。]。皮古税的开征意在解决环境使用与环境优化及其持续的矛盾。只要使税率相当于环境破坏行为作用环境后所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失,就可以使其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开征新的税种,不仅容易增加群众的抵触心理,而且确定皮古税的税率和征收对象等方面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根据我国实际,可以适当强化资源税。首先,扩大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我国现在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金属矿产品、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和盐等,还应当包括水资源、土壤资源、砂石资源等等。其次,扩展矿产资源税的功能,在原来体现调节矿产资源级差收入和体现国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增加生态价值补偿的功能,提高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比重,以补偿矿产资源开发必须投入的生态环境成本。再次,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以及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的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用于生态补偿。最后,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的受益者,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2) 增加对环境污染者的处罚额度
  罚款是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的常用手段,我国的环境保护法规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我国的罚款数额偏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规定:“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对剧毒废液和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处理成本很高,而将这些废物偷偷排入水体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如果被发现,仅仅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太轻,应将处罚额度定位在处理成本的二倍或者三倍。
  4. 发展替代产业
  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特别是启动需要资金。但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而言,人民的贫穷是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贫穷不解决,人民生态保护意识就很难提高,所以发展替代产业是其生态补偿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内容。替代产业是指不依赖于资源枯竭型城市正在耗竭的资源的产业,包括除了自然资源开采和初加工及相关配套产业以外的所有其他产业。对此,政府应该发挥重要作用,构建替代产业扶持机制。
  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替代产业的优点是可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不再依赖自然资源;构建新增长点,推动经济增长;调整就业结构,缓解就业压力;保护生态环境,实现持续发展。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替代产业的障碍是经济基础较差,受非资源产品市场影响较大,缺乏资金和相应技术,人才匮乏,基础设施落后。因此,构建资源枯竭型城市替代产业扶持机制的重点可以先集中在开拓非资源产品销售空间,培育和发展替代主导产业,采取优惠的财税、和投资政策,引进和培养创业型家,培训劳动者等方面,实现重点突破。阜新市由于水资源比较匮乏,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发展化的可能性。产品的销售空间又决定了其替代产业定位必须以直接的生活产品为主。经过长期的考察,阜新将其经济转型的突破口放在绿色农业上。
  
  四、 资源枯竭型城市市场调节生态补偿机制的建构
  
  单纯依靠财政的资金来源方式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国家给付补偿资金的数量难以满足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的总体要求。其次,国家给付补偿资金的结构也不能达到资源枯竭型城市各层次生态补偿的要求。再次,资金来源于外部,市民接受比较被动,难以转化为内在的动力。政府调控手段用于生态补偿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一定的人力、财力进行建设。但是,这种方式并非是一种“久治”的方法,不能形成持续、高效的生态补偿效果。一旦失去外援,就可能造成治理效果的不前和后退。只有伴之以市场调节机制,才能形成最优合力。
  1. BOT融资方式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移),是一种较新型的融资方式。笔者认为,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用于生态补偿项目的建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资金方面的压力,运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力量进行生态建设,达到社会和企业的双赢。在典型的BOT方式中,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公司或项目公司签订特许协议,授权承担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并在一定期限内移交,在特许期内,项目的业主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特许期满后项目业主须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BOT融资方式为基础设施建设开辟了财政预算外的资金来源渠道,能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将BOT融资方式应用于森林资源生态补偿制度,可以加速资金筹措,提高生态效益。这种方式对于资源枯竭型城市矿区土地复垦也很适用。
  2. 发行生态彩票
  近些年来,我国“博彩”行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福利彩票”、“彩票”、“足球彩票”在街头巷尾有许多忠实的“簇拥者”。以我国每年发行的福利彩票为例,2002年福利彩票发行额已超过170亿元。据民政部披露2003年第一季度福利彩票的总额度达到35.9亿元。此外,对福利资金的分割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调整,福利公益金由原来的30%上升到35%。根据资料,1987—2002年以来我国发行福利资金共达888.544亿元,按30%的公益金计,为我国提供社会福利资金高达270亿元左右。这对于一个福利水平较低的国家来说不是一个小数目??[6]。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福利彩票的发行模式,由中央政府授权并下达发行额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行生态彩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各种专项资金,如土地复垦资金等。这样不仅可以解决资源枯竭型城市生态补偿资金缺乏的问题,而且也可以扩大宣传的力度,吸引人们对资源枯竭型城市命运的关注,培养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3. 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制度
  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它包括以生态建设和生态补偿为目的所设立的废矿治理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各项环境整治基金、退耕还林的补偿基金等各项基金制度。生态补偿基金制度是以国家投入为主体、多渠道筹集生态补偿资金的一项资金管理制度。作为一项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它具有以下明显的优点:一是无论在资金来源渠道还是在资金数量上都具有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实行预算内管理,可以增强基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的调控能力,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保证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减少资金的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建立基金制度可以集结整个社会的力量投入生态补偿,能够发挥资金使用的规模效益。
  目前我国的生态补偿基金是由政府管理的,生态保护是一项全民的事业,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为了更好地募集资金,可以借鉴基金会的形式,设立生态补偿的开放式的公众基金。将生态补偿基金进行市场运作,这样可以鼓励各种主体以基金的形式将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由投资者投资经营环保产业。这样一方面可以使自身的环境得以改善,另一方面可以在经济上有所收益。政府对于这类基金的收益应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但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应进行严格限定:只能投资于政府为环保工程和生态补偿筹资而发行的债券以及私人或政府建立的环保产业的运营等方面。
  4. 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矿产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可行性方案,需要先期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明确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面临哪些生态环境风险,以及需要建立哪些环境污染和损害的治理项目。为此,矿产资源开发者应根据矿区发展环境规划、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所处环境区域的状况,环境影响评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筹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用于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属于补救性生态补偿制度。依据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保证金由矿产资源开发者筹集;资金规模主要取决于开发规模的大小,还要受自然环境条件、开发技术条件的影响;保证金应专门设立账户,资金足额到位,专项使用;保证金适用的范围为因矿产资源开发遭受污染和破坏的环境的治理,以及由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给矿区居民造成损失的补偿;保证金的设立、运转由矿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承担监管责任。
  5. 培育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
  资源枯竭型城市发展的另一条路径,就是寻找后备资源和提高资源的价格。培育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是实现这一途径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由于阜新市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不健全,资源的价值没有得到真正的体现。资源低价,矿山企业就难以更多的资金用于生态补偿。
  (1) 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探矿权、采矿权流转运行机制
  重点加强政府对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垄断职能。对新设及到期依法收回的探矿权、采矿权,力求全部实行市场运作;对原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上述“二权”的,逐步实行有偿使用。推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的试点工作。其招标、拍卖、挂牌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收益,从制度上促使探矿权、采矿权人珍惜、节约和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做到可持续发展。
  (2) 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
  在一级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的同时,应注重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二级转让市场的规范,逐步形成层次分明、互相促进、日趋完善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体系。对原有以行政审批方式无偿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在其进入二级市场前,均应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向国家补交有关规定费用,或将价款中的国家所有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对由国家出资勘察形成的矿产地,国家委托承担勘察项目的地勘单位经营该矿产地的探矿权,其价款经依法评估、确认后转为国家资本金。价款得到依法评估、确认的各类探矿权、采矿权,在保证国家收益的前提下,鼓励进入探矿权、采矿权二级市场。探矿权、采矿权人依法以拍卖、兼并、出租、抵押、继承等多种方式处置探矿权、采矿权,实现探矿权、采矿权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
  ?[1]阜新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阜新市矿产资源规划2006—2010[R]. 沈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2007.
  ?[2]阜新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 阜新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EB/OL]. [2007-12-20]. http:∥www.fgw.fy.gov.cn/Article/zhk/200708/522.htm.
  ?[3]邓成明,杨常青. 论贫困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J]. 湖湘, 2001(2):18-19.
  ?[4]尚时路. 资源开发的生态补偿一个不容回避的话题[J]. 发展观察, 2005(6):27-29.
  ?[5]张跃西,孔栋宝. 异地开发生态补偿“金磐经验”探讨[J]. 浙江学刊, 2005(4):2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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