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重建资金成本分析与结构优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忠华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汶川地震的损失是全国人民的损失,汶川应在政府主导下开展重建工作。在资金总量一定的前提下,资金来源的不同对影响也会差异很大。不同来源的资金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所以应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前提下,兼收并蓄,拓宽资金渠道,优化资金结构。

  关键词:灾后重建资金机会成本资金结构优化
  
  不同来源资金的机会成本分析
  
  从财务角度看,每一笔注入灾区重建资金的成本是其失去的收益,即机会成本。资金原存在形态不同,机会成本也会差别很大,本文分析的目的是灾后重建应尽量利用单位机会成本较低的资金。
  (一)财政资金
  公用经费节约。公用经费是指政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公共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费等。统计资料显示,我国每年用于这方面的费用比较多,可压缩的空间较大。一是取消不必要的支出内容,如取消会议、接待、差旅、出国团组、公车购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二是降低支出标准,降低各类公共支出的开支标准。节约出更多的公用经费开支用于灾区重建既能有效遏制政府一些部门的奢靡浪费之风,改善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这既能体现在灾难面前政府与人民风雨与共的精神,同时也符合建设节约型政府的要求。压缩的公共支出投入灾区重建的机会成本很显然是因减少了政府对办公、差旅、会议、交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对相关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灾区重建债券。通常一些国家采用发行灾区重建债券形式筹集资金。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对经济的损害程度较小,缺点是需要还本付息增加了政府未来的收入压力。同时,推迟了民间消费的实现。
  减少财政对其他地区的投入。一般而言,政府预算中要留出一部分应付突发事件的资金,如果预备资金不足,就会挤占其它项目上的投入,如公路铁路、水利电力设施建设,科技投入等。其不利结果有两个方面:影响了国家建设事业;影响了相应的产品和劳务的需求。
  增加税收或取消减税计划。如果财政投入灾后重建的资金过大,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就会捉襟见肘,在没有其它更好的筹资方法的时候,政府可能会增加税收或取消减税计划。其结果是将灾害转嫁给和家庭,其这部分财政投入的机会成本是抑制经济和恶化了就业。
  财政向银行透支。是指政府通过向银行透支,增加货币发行的方式筹集资金。这种方式很明显是以加剧全社会的通货膨胀为代价的。
  (二)税收减免
  现存税收优惠。现存税收优惠是指落实我国税法中已经存在的税收优惠条款。主要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它税种中对受灾地区及支援灾区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5月19日联合发出了《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当灾难发生时这种政策会造成中央和地方税收减少,按照我国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四川14207家企业2008年就将减免税收167.5亿元。再加上全国接收社会各界捐款抵免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的税收减免,这部分资金2008年会有几百亿元。这些税收减免会贯穿于灾区重建过程中,除地震损失的部分外,这些资金会加入灾区的重建,是财政转移支付的替代品。
  新增税收优惠。新增税收优惠是指由于地震发生后政府为了支持灾区企业快速恢复生产或吸引民间资金参与灾区重建而采取的相应的、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对灾区内企业和参与灾区重建的企业及个人一定时期内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二是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优惠。对灾区内企业和参与灾区重建的企业及个人一定时期内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所得税为主的新增税收优惠会导致中央和地方税收减少;由于流转税的中性特点,流转税为主的新增税收优惠除导致中央和地方税收减少外,还会带来经济扭曲。
  (三)社会捐款
  自愿捐款。自愿捐款是指捐款人在没有受到外界的压力或社会强制力影响的情况下做出的捐款决定。其机会成本是相应的储蓄、投资或非必需品消费的减少。
  非自愿捐款。非自愿捐赠是指捐款人在受到外界的压力或社会强制力量影响的情况下实施的捐款。如因社会压力、个人面子上的原因、单位强制摊派等外界因素不得已而为之。非自愿的原因可能有两种:爱心不足;能力不足(极端情况是捐款人本身需要救助,如老弱病困人员)。爱心不足型的非自愿捐款机会成本是除相应的储蓄、投资和非必需品消费的减少之外,可能还有捐款人的抱怨。能力不足型非自愿捐款机会成本是相应的必需品消费减少和积累了新的社会问题。

  (四)信贷资金
   理论认为,在应对突发灾害损失方面货币政策不该也不能担当主要角色,更多的应该是以财政政策为主。由于大地震已经让灾区人民失去了永久的家园和的基础,银行本身是,信贷资金这种通过让渡货币使用权而谋取利益的特点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灾后重建主要的资金来源。在灾后重建中信贷资金也可以担当配套辅助角色,在一些非重要的资金项目上起作用,并且不影响国家的宏观货币政策。
  (五)民间投资
  由于被吸引到灾区参与重建的资金是来自于其他地区,所以每笔增量的民间资金进入灾区参与重建就意味着参与其他地区建设的资金减少。其机会成本应该是对资金流出地区产生的不利影响。
  
  资金结构的优化
  
  (一)政府与市场之间资金的优化
  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巨额财产倾刻间不复存在,重建灾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政府的责任,不能有任何的回报要求。重建不应仅仅是恢复到地震发生前的状态,而应有更长远的考虑:按小康标准扶持灾民重建住宅,按新标准建设道路、学校、、卫生等公共设施。应特别重视建筑的抗震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以及有利于经济发展。所以前期恢复性投入应在政府主导下用资金无偿转移的方式完成。当生产、生活、社会秩序已经恢复正常,人们已经走出地震的阴影,逐利性资金可逐渐接手,在改善生活条件、提高生活质量、发展地方经济的领域发挥作用。
  (二)各种投入的内部优化
  政府资金优化。政府资金来源可以是节约开支,增发债券,压缩其它建设开支、增加税收、向银行透支等。从我国目前任何工作都要服从经济发展大局出发,灾后重建筹资不应影响到其他地区经济的发展。因此,政府用于灾区重建的财政资金应以厉行节约和适度的发行债券的方式筹集,避免用压缩其它建设开支、增加税收或取消减税计划(如推迟增值税转型),拆东补西的做法,更不能向银行透支。
  社会捐款优化。灾后经济重建,主导力量在于民间慈善机构、团体以及企业的鼎力相助上。改革开放为我国企业和个人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相比较而言我国慈善事业属于落后的水平,这方面有一定的潜力。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发展社会捐赠事业,如税收上的优惠,加强舆论导向性等,不但可使潜在的捐款变成现实的捐款,而且会增强人们的社会责任感。但捐赠应严格遵守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避免变向的摊派。
  税收优惠优化。通常针对某特定地区的税收优惠会在这一地区产出明显的洼地效应,使资金源源不断的流入,可能带来一时的繁荣。但优惠总会终结的,过于强调临时性税收减免在重建中的作用显然是不明智的,因为税收政策应着眼于解决长期问题。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备的税法体系,政策的制定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地震这种灾害已在税制设计的考虑之中,有现成的条款可依据。增加新的税收优惠应慎重,特别是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这类体现效率的税种,优惠政策造成的经济扭曲是得不偿失的。
  信贷资金优化。信贷在重建中只能起辅助的作用,对商业性的资金需求银行可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适当简化手续、降低门槛、放宽期限和优惠条件;开辟专门的贷款快速审批通道,对灾后重建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批和发放实行优先办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受灾企业及农户承受能力较弱的实际,对灾后重建贷款尽量执行基准利率。
  
  :
  1.杨涛.灾后重建基金需制度创新.南方都市报,2008
  2.李雁争.国家考虑对参与灾区重建公司减免增值税和个税.上海证券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