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构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宁高峰 时间:2010-06-25
 【摘要】 所有者——经营代理市场——经营者三位一体构成了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基本框架。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具体运作,包括国有资产的评估和企业类型的划分、各类型上市企业挂牌底价的确定、经营者入市交易及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机制的建立,以更好地控制经营者的行为。
  【关键词】 国有资本; 国有资本经营; 经营代理市场
  
  国有企业的产权不清、政企不分、资产流失严重是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的三大难题。目前,一些地方试行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模式也没能解决好这三个问题。当前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还在继续探寻新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体制或模式。在此,笔者特对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这种新的模式进行初步探讨。
  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是一种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的所有者代表通过让渡经营权的代理市场,有偿转让国有资本经营权,经营代理人在代理市场获得经营权以后即全权负责国有资本的经营管理,并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
  
  一、 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基本框架
  
   (一)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
  国有资本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它具体表现为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直接占有。由于国家本身不具有资本的人格化身份,所以国家只能通过自己设立的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机构)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来行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各级政府所管辖的国有资产是由各级政府所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
  (二)经营代理者——经营者
  社会上设立若干个资本经营公司、控股公司或企业集团等,这些公司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独立的经营法人实体;第二,它们必须拥有政府规定的一定数额的法人资本;第三,其资产负债率必须符合政府的规定。这些公司从所有制性质讲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营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或各种所有制混合组成的公司,这些公司即为经营代理人或经营者。
  (三)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市场
  这个市场与产权市场有点相似,但又不同于产权市场。它是国有资本所有者代表有偿让渡国有资本经营权的市场,而不是出售产权,经营者只有通过这个市场才能获得国有资本的经营权。国家设立这个市场,要制定严格的法规,特别是对经营者的资格、上市企业的申报程序、审批及市场交易行为要有严格的规定。
  所有者——经营代理市场——经营者三位一体构成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基本框架。
  
  二、 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的具体运作
  
  (一) 科学评估国有企业资产和划分企业类型
  国资委在对国有企业全面核资的基础上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而科学的评估,在划定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界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国有资本的数额,然后根据企业市场资本净值和经营业务的营业净利,将企业分为以下4类。第一类为市场资本净值非负数,营业净利也为非负数的正常企业;第二类为市场资本净值为负数,但营业净利为正数的可正常化企业;第三类为市场资本净值为非负数,但营业净利为负数的潜在的可正常化企业;第四类为市场资本净值和营业净利均为负数的留用查看企业。
  (二) 国资委确定各类型上市企业的挂牌底价
  上市企业提出上市申报,国资委根据不同类型企业确定不同的挂牌底价。凡经国资委批准的上市企业均应填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代理申报书》。《申报书》要全面反映企业各方面的情况,特别是企业经营情况,资产运营情况更要详细具体,能够量化的尽量用指标量化,以提高透明度。国资委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挂牌底价,并公开挂牌。对前面所讲的第一类、第二类企业,国资委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每年上交的利润指标和就业指标;对第三类企业可确定就业指标,利润指标1—3年内可以不交,只确定3年后上缴的指标;对第四类企业确定就业指标和每年偿债指标,债务偿清以后,企业产权即归经营者所有,因为这类企业实际上已是资不抵债的破产企业,在所有者让渡经营权的过程中,国有资本不但没有受损失,反而救活了企业,解决了部分人的就业问题。
  (三)经营者入市及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
  资本经营公司、控股公司等按照国家规定的法人资本数额进入代理市场,各公司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在代理市场上争夺资本经营权。谁出的价高,经营权就归谁。资本经营公司、控股公司等在获得经营权以后,即可聘请职业企业家或派出自己的代表去经营管理企业。企业经营管理得好,效益好,公司按代理市场的竞价指标上交国资委以后,剩下的利润归公司。如果企业经营得不好,发生亏损,甚至国有资本原值也出现亏损,公司都要用自有法人资本去补偿,这样就能够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四)建立监督机制以控制经营者行为
  国资委在转让国有资本经营权以后,要派员监督公司及下属的经营活动。监督员要定期向国资委送交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分析报告,当国有资本发生重大亏损时,监督员要提议国资委及时作出处理乃至收回经营权,防止对国有资产造成更大的损失。为了使监督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监督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国资委直接提供,监督员不能在公司及下属企业中获取任何报酬。另外,每年由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定期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进行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国资委,由国资委按有关政策和条例进行处理。
  
  三、 关于所有者抽回资本和经营者退出问题
  
  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作为一种长期的资本经营管理制度,必须是便于所有者抽回资本和经营者退出的灵活的国有资本经营管理制度,只有这样,这种制度才具有生命力。
  (一) 所有者代表收回资本问题
  所有者代表在下列4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收回资本。第一,经营者经营能力低下,在经营中对国有资本造成严重损失,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需要更换经营者并抽回资本。第二,为了适应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抽回资本,这种情况表现为,一是国家为了新的产业需要淘汰素质低下的旧产业;二是为了使产业结构布局合理和发展规模,需要抽回资本。第三,所有者为了获得更大的资本收益,需要转移投资方向并抽回资本。第四,因大规模建设的征用需要抽回资本。
  因具体情况不同,国有资本抽回的程序和方式各有差异。根据前面所讲的4种情况,其具体操作程序为:
   1.在经营者对国有资本造成重大损失时需要抽回资本的,国资委可按经营者进入代理市场时的规定,除要求经营者用自有法人资本补偿损失外,可直接抽回资本,然后通过代理市场寻求新的经营者。
  2.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需要抽回资本的,所有者要和经营者协商,在经营者同意的情况下,所有者可通过产权市场把企业出售给乡镇企业或私营户经营而抽回资本;在经营者不同意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一般为经营业绩好,经营者有利可图),所有者可通过协商的方式把产权转让给经营者,或者通过产权市场,在同等条件下经营者有权优先获得产权。
  3.所有者为了更大的资本收益需要抽回资本的,在所有者与经营者协商的前提下,所有者可通过产权市场抽回资本,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产权。
  4.因大规模的建设征用需要抽回资本的,征用单位应按企业的国有资本数额补偿给所有者,并承担赔偿经营者因征用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经营者退出问题
  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退出经营:其一是经营业绩不好,企业长期微利、无利,甚至亏损和严重亏损,需要退出经营;其二是经营者因转移经营目标和经营方向需要退出经营,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经营。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企业严重亏损的情况下,按规定所有者抽回资本,经营者可直接退出经营。在企业微利、无利或少量亏损的情况下经营者退出经营,必须首先与所有者协商,在征得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下列方式退出经营:第一,经营者原经营的企业已组成公司制企业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者可通过协商把国有资本经营转让给新的经营者,也可通过产权市场出售国有资本产权,然后把通过出售产权获得的资本价值交给所有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本,经营者可通过经营权代理市场转让经营权,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出售国家股,然后把出售所得资本价值交给所有者,无论采取前面哪一种办法都必须由所有者监督执行。第二,经营者原经营的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的,经营者在征得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通过经营权代理市场把经营权让渡给新的经营者,也可以通过产权市场出售国有资本产权,所有者抽回资本,经营者退出经营。
  
  四、实施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只适宜竞争性的国有企业。这是因为:一是中小型国有企业数额相对较少,与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能力比较相称;二是大型企业和垄断性行业的竞争性较弱,不适宜采取经营代理制,因为经营代理制本身是充分体现市场竞争的体制;三是为了便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实现其管理社会的目标,国有大型企业和垄断性行业的企业也必须掌握在国家手中,这些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而不必也不可采取经营代理制。
  第二,在实施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时,对所有者资本抽回和经营者退出要作出严格规定,特别是在经营者申请退出时,国资委要同财务、审计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严格的清查、评估,防止国有资本流失。
  第三,经营代理制中的就业指标可不作长久性的规定。现在设立这一指标是为了解决当前的就业压力,将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就业压力减轻了,可取消这个指标,而且这个指标也不利于企业建立灵活的用人机制和就业制度。
  第四,实施国有资本经营代理制以后,国家对企业原有资产的管理要由对资产的管理转为对资本的管理,这样便于资本的流动和重组,便于经营代理制与产权市场、证券市场及企业制度的衔接。
  
  【】
  [1] 蒋黔贵.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读本. 经济出版社,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