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口反倾销经济效应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海霞 时间:2010-06-25

  摘要:随着进口反倾销的实施,对进口反倾销的特点及产生的效应分析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问题。中国的进口反倾销措施越来越成为一种有效保护手段,但同时也开始更多的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体现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与世界规则的不断融合。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国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

  关键词:进口反倾销;公共利益;规避效应
  
  我国自1997年制定反倾销法案以来,对外反倾销立案数量的逐步增多,表明加入WTO后受国外进口产品冲击,中国运用世贸规则维护产业安全及本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合法权益能力大大增强。
  
  一、我国对外反倾销的特点
  
  1.起诉数量在增加
  自1997年12月第一起反倾销诉讼以来截至2005年3月间,共提起了对涉及35种产品、112个国家的案件的调查,从2002年起,中国成为了反倾销案件的第三大最频繁提起国,仅在印度和美国之后。截至2007年3月初,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7起,其中已经结案的42起,另有5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2.行业的集中程度
  进口反倾销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学、钢铁等行业。轻1起,农产品1起,医药工业1起,纺织工业3起,冶金业4起,造纸业5起,化学工业33起,主要集中在化学工业(救济网)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象,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特征相同。根据WTO统计,从2001年至2003年底,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为866起,其中化工、塑料和橡胶行业的反倾销案件就有336起,占全部反倾销案件总数的39.8%。
  3.国家的集中程度
  从1997年至2007年3月的49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日本涉案最多,高达30起,约占61%;韩国排名第二,共29起,占59%;第三位是美国,涉案22起,占45%。12起,俄罗斯9起,欧盟8起,印度7起,新加坡5起,德国4起,荷兰、印度尼西亚各3起,法国、英国、泰国各2起,马来西亚、比利时、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加拿大、墨西哥、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伊朗、南非、芬兰、沙特阿拉伯各1起。从中国反倾销涉及的国别和地区看,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数高居榜首,这主要与中日两国贸易相对地位和产业结构有关。此外两国地域邻近,双方贸易往来便利,且中国市场亚洲市场份额较大,为日本产品主要销售地,因而中日两国贸易频繁。
  4.胜负比例的变化
  反倾销的立案调查通常是出于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不受损害的初衷而进行的,然而尽管具有地利、人和,但是胜算比例却远比想象的要小,在已经结案的42起案件中,肯定性裁决34起,无损害裁决4起,倾销幅度可忽略不计1起,当事人撤诉终止调查3起。而按照有关的统计,胜方为双方和对方的比例更高为11起之多(统计截至2005年3月)再加上终止调查和倾销幅度忽略不计的情况,更是达到了15起。而且中国对外国倾销者所实施的平均处罚要比绝大多数国家都低得多。如中国的平均反倾销税率为31.1%,而最高的国家阿根廷达到了84.8%,澳大利亚为59.3%,美国为47.6%,因此似乎中国的反倾销调查并没有像所想象的那样达到对本国相关产业的完全保护。
  5.政府和相关利益主体角色的变化
  中国政府的职能分工越来越接近WTO的要求,一旦官方受理案件,会开始调查是否存在倾销、倾销是否造成了申请方所提出的损害,这两个问题是由不同的机构来完成的。对外贸易司下的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调查倾销,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有关损害的主张。政府角色已经从倡导者转变为仲裁者(甘思德)。此外,有关利益主体的角色也在加强,一些同业公会组织建立了跟踪价格、本国和外国企业的市场份额的监控体系,被指控倾销的外国公司和他们的代表也按制度规定参与案件处理过程,进口商品的下游用户和消费者利益也更多的考虑进来。
  6.审查程序有所改变
  在早期的案件中,两个组织在调查中省略了很多环节,且不对他们的裁决提供充分的解释。而目前的审查程序更加符合WTO规则,公平贸易局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调查和举行有相关当事人参加的听证会来决定倾销是否出现。产业损害调查局则依据有关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听证以及非正式会议等来决定倾销是否损害到本国产业。如果两个机构都能证实申请方的主张,就会公布一个初裁的倾销税。然后,通过允许申请方和应诉方详细阐述各自的立场,进一步地收集信息后,再做出终裁。现在的听证会双方有了更多的机会来表述自身的立场,公平贸易局也更多的使用来自应诉方的价格信息和辩护,倾销裁决也由原来的只是给出一些结论到包括如何倾销差价的详细裁决,调查员也越来越遵守时间规定,包括提出申请和做出是否受理案件决定之间的时间以及调查本身花费的时间等。从立案到终裁的时间在不断缩短,2006年的马铃薯淀粉案是第二起在12个月做出肯定性终裁的案件,这表明随着审查程序的日益规范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结案的效率在不断的提高。
  
  二、经济效应分析
  
  (一)对贸易的影响
  1.对贸易量的影响
  反倾销对贸易量的影响分为三个阶段:(1)进口反倾销调查前的贸易额快速增长阶段。这一阶段表现为进口的数量和金额激增而单价下降。(2)进口反倾销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时期的贸易额下降阶段。这一阶段的表现正好与第一阶段相反,进口的数量和金额下降而单价有所回升。此外,第二阶段时间的长短对进口的影响很大。(3)征收反倾销关税以后的恢复调整阶段。一般情况下表现为进口的数量和金额回升。
  2.贸易的转移效应
  指在征税过程中,贸易转移至第三国的现象。而这其中又以贸易的规避效应为主。贸易的规避效应主要是指在进口反倾销裁定期间以及征收反倾销税后征税国与被征税国该商品贸易量被第三国所代替,但其原因主要为被征税国产品绕道进入。如在我国第一例新闻纸进口反倾销案中,在对韩国、加拿大和美国征收反倾销税后,从2001年至今,韩国几乎没有对我国出口新闻纸,但是其在菲律宾的合资企业对华出口增长幅度较大,俄罗斯、日本、瑞典、挪威和芬兰等第三国替代了加拿大、美国在中国新闻纸的市场份额。①

  (二)对产业的影响
  1.对国内的相关产业
  反倾销作为一种通过征收差价税平抑进口产品与本国相关产品价格的措施,对本国的相关产业起到直接的保护作用,相关产业是进口反倾销的最大收益者,反倾销税的征收有利于提高本国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和获得机会。以化纤行业为例,2000年立案以前,受国外倾销产品冲击,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两个产业出现全面亏损,连国内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的化纤——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也亏损2.4亿元人民币,2001年立案进行反对外商投资的影响倾销以后,价格回升了30%~40%,接近正常水平;2001年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维产量分别达到400万吨和242万吨,比上年增长25.0%和24.1%;2002年产量分别达到449万吨和282万吨,比上年增长12.6%和15.6%。可见,反倾销有效遏制了被调查产品的倾销,稳定了国内市场的价格水平和销售渠道,有效保护了我国产业。(鲍晓华,2004)
  2.对下游产业
  由于我国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大部分是属于中间品,所以对以该产品作为中间投入品的下游产业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加大投入成本。例如自2003年8月我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产品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以来,国内邻苯二酚货源一直短缺,价格一路飞涨。反倾销立案调查前,邻苯二酚产品的进口价格平均在211万元/吨左右,而采取反倾销措施后国产邻苯二酚价格已翻番至4万元/吨,加之欧盟停止向我国出口邻苯二酚产品,使得以邻苯二酚产品为原料的呋喃酚等下游产品生产厂家的生产成本不断攀升。宋雅楠用计量方法分析表明:上游产品的反倾销税率平均每提高1个百分点②,下游的国内生产将下降大约14.35%。
  
  (三)对外商投资的影响
  有关研究表明,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途径至少有三种:一是外国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壁垒;二是外国企业通过一定方式主动寻求特定的反倾销保护水平,而直接投资成为达成这个目标的直接或间接手段,同时也可受益于所达成的特定的反倾销保护水平;三是反倾销措施以及涉案产品部门的外商直接投资通过“波纹效应”引发非涉案产品部门外商直接投资的变动。以发起对外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化学来讲,与每起对外反倾销调查相关联的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平均约为5.5亿美元,以此规模,在2000—2005年间,与化学工业对外反倾销调查相关的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约占该时期全部合同外商直接投资额的4%。
  (四)对消费者的影响
  对本国消费者而言,征收进口反倾销税主要是会减少本国的消费者剩余,使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才可以获得商品,不利于本国消费者。从我国的实践来看,从执行程序到税率制定均开始考虑到了公共利益。包括进行相关利益者的听证时加入了下游产业与消费者利益,此外,即使肯定性裁决后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比较也可以看出税率往往是较低的。
  
  三、结论
  
  进口反倾销在我国的运用具有不断演进的特点,无论是体现在数量还是其他各方面上。数量上的不断增多表明更多的企业与行业协会有了求助于世贸组织所允许的这种保护手段的意识和行动;而胜负比例的变化以及更多公共利益被考虑进来则表明中国的反倾销对行业的保护作用在不断的弱化,有关部门在审查程序中开始更多的考虑到相关利益主体,这种变化也反映在终裁后的反倾销税率上;而在审查程序上的不断规范与审查效率上的提高,则体现了有关部门角色的转变与对世贸组织相关原则熟悉程度的提高,政府开始由最初的倡导者转变为仲裁者,将更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
  [1] 鲍晓华.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应分析[J].经济纵横,2004,(1):9-11.
  [2] 李明晶.中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分析及应对策略[J].经济研究导刊,2006,(6):10-14.
  [3] 陈昌洪.我国进口反倾销应对之策研究[J].经济特区,2005,(5):18-20.
  [4] 宋雅楠.中国反倾销调查对下游产业的关联影响[J].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2):14-15.
  [5] 于永达,曹宁,金标.试论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J].商业时代,2006,(31):20-23.
  [6] 任荣明,候兴政.国际商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30-50.
  [7] 盛洪,陈宪.WTO与中国经济的案例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51-56.
  [8]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EB/OL]. www.cacs.gov.cn.
  [9] 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EB/OL]. www.huanzhonglaw.com.
  
  
  ①我国首例进口反倾销措施的经济效果评估——《国际商报》。
  ②中国反倾销调查对下游产业的关联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