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机遇与挑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曾慧 唐光海 时间:2010-06-25

  摘 要 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参与国防科技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我国国防科技工业转型升级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使我国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战略进一步深入。本文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和民营发展两方面分析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科技工业建设必要性和可能性,研究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前提、动力、保障、以及非公有制经济在这个进程中所面临的挑战。

  关键词 非公有制经济 国防科技工业 机遇 挑战
  
  世界新军事变革的迅猛发展对各国国防科技工业的产业结构、技术结构、产品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武器装备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息化战争形态下的武器装备,在种类、性能、高技术含量上的需求都远远超出了传统军工部门的研究和生产能力,迫切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整合、优化资源。在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下,非公有制经济经过近30年的发展壮大,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国防科技工业紧紧依托国民经济的整体实力,从民用经济中汲取先进技术已经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的大趋势。
  
  一、需求: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之前提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的形成、发展更多的是出于国防安全战略部署的需要。在20世纪60年代,通过大后方、大小三线为主的国防工业建设,形成的国防科技工业布局在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下,成为我国的经济、、军事建设的重要基础和安全屏障。但是,由于当初的国防科技工业布局过分强调国防建设的需要,建设过程中缺乏充分的经济核算,技术经济论证、可行性分析,山、散、洞一刀切,致使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系存在许多不足。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封闭性、分散性,使得资源流通困难、难以协作、生产要素闲置。[1]在内地形成的若干个要素和产业集聚中心,由于没有理想的周边地区作为其发展战略空间,进而使得区域发展的过程不能持续,不能充分发挥国防科技工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2]
  战争和军事活动对资源的需求呈现出数量大、时间急、技术含量高、结构复杂等特点,独立的国防经济部门远不能满足国防安全的需要。现代科技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民用技术与军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许多民用高技术成果具有极高的军用价值。因此,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融合”模式是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将非公有制经济引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使得国防领域与民用领域的人才、资金、信息、技术成果、产品等资源要素呈现双向扩散、交流和融合的态势,才能弱化二者之间在争夺资源中的竞争关系,增强“共生共长”的互动协作,使二者之间产生一种正和博弈关系,降低国防建设的机会成本。[3]
  
  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之动力
  
  非公有制经济遵循的是市场经济的运行,其投资、经营、生产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因此,即使民营企业的企业家参与国防科技工业的科研生产存在支持国家国防安全的爱国思想,但这决不是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根本目的和最终目标,吸引其加入的最重要的驱动力正是国防科技工业存在的巨大利润空间。
  国防科技工业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广阔的发展领域和空间。从全球军品市场来看,军品利润率高达50%,是个绝对高盈利产业。民营企业进入国防军工领域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发展机遇。以美国为例,庞大的国防支出为美国军工集团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当然这也是它的利润之源。军品采购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从利润来看都很大,而且我们国家的军队装备正在处于现代化的过程中,这样的盈利机会更是显而易见的。
  此外,民营企业加入军品生产领域还有一种潜在的利益,同时获得的还有政策上的优惠和企业声誉的提升。各种限制会对加入军工生产的民营企业给予一定倾斜,以税收为例,目前军工集团生产的军品是免税的。并且由于军工的高品质,给企业贴上一张无形的质量标签,也有利于拓展民用产品市场。军队采购具有批量大、品牌忠诚度高的特点,订单稳定而且持久。加之军队拥有税收、技改政策(包括支持技改费、科研费等)、特殊市场保障等政策优惠。
  
  三、实力: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之基础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体制的转变是和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密切联系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国防科技工业体制的改革奠定了经济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在规模上、管理体制上、运行机制上、科技创新能力上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建设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离不开民营经济的参与。
  的民营企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大潮的洗礼,一部分民营企业已经发展壮大起来,不仅企业规模达到了一定程度,而且技术实力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许多民营企业的科研能力、自主开发能力都已经具备足以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第一,非公有制经济蕴含了巨大的经济能量。2006年年底,中国非公企业总数接近500万家,从业人员约6400万,产值份额占中国GDP的65%左右。《2006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蓝皮书》预测,“十一五”期间民营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将由目前的65%上升到75%;三分天下有其二,民营企业规模还将明显扩大。
  第二,非公有制经济再获新的增长空间。《物权法》确立了非公经济在国内与其他经济的平等地位,以国家的形式对民营企业资产进行保护,并与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和个人资产平等保护,这说明非公经济再次得到法律的支持,可以彻底消除民营企业家们的担心。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给了非公经济与外资公平竞争的平台,根据该法律,包括中国民营企业在内的内资企业将与外资企业享受25%的同等的所得税税率,此前,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一般为33%。《企业所得税法》让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们看到降低税率后的发展前景,非公经济必将进一步得到壮大。
  第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正在进入军工科研生产,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军品生产国家以前是垄断性行业,没有明确正式放开,事实上,国防科技工业发展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与已经正在悄然的进行。目前民营企业在军用产品生产领域渗透越来越广泛深入,如河南、湖北、江苏三省军品生产的企业分别是79家、70家、200多家,而其中的非军工(民营)企业分别是36家、23家和100家。民营企业参与军品市场,主要在IT通讯、运输、电气元件、软件协议、高科技材料等领域,先从配套供应商做起。(见下表)


  
  :民企参军潘文富商业评论 2006-6-9
  
  四、改革:非公有制参与国防科技建设之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它的建设、改革、都是以国家国防安全战略的需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为牵引,由国家主导和调控的。同样,也是在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的不断改革中,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工业建设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能和保障。
  国防科技工业经过20几年的改革积累, 迈上一个改革发展的新阶段: 从关注短期改革目标(脱困)转向追求长期战略目标——通过军民结合、寓军于民战略, 打造军民高度融合的国防科技工业基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的主题, 逐渐从军民结合、军转民战略, 向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军工开放战略深化。
  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使得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有了正式的依据,也标志着我国军民融合的国防科技工业发展战略的法律化。[4]
  
  2007年2月,国防科工委颁布《国防科工委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从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范围和程度,对非公提出的要求,政府给予的政策支持以及加强监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措施。2007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确定了建立起政府调控有效、社会资本参与、中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有力、军民良性互动的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新的改革目标。
  国家对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生产的准入、退出、投资等方面渐进的改革,为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的引导下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在制度上提供了空间。非公有制经济的参与,结合国防科技工业自身的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必将增强国防科技工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能力和水平,促进国防科技工业社会化大协作体系的建立。
  
  五、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挑战
  
  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政策逐步放开的条件下,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呈现了巨大的机遇。但总的来看,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建立社会化协作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不论国家法律政策、经济环境还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自身都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是供需双方信息不通畅。国防对军品的需求与民营企业对军品科研、产品的供给双方处于 “双向不透明状态”。许多产品由于需求牵引不明确,即使民营企业花费很高代价研制出来,但不一定满足军方的需要。军品研发周期长、投入大,民企无法获得军品的信息,很难“冒险”进行前期的科研投入和样品试验。民营企业缺乏规范的信息沟通渠道,对军品市场需求信息的掌握很少,使得民营企业在参与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竞争中丧失很多机会。总体上而言民营企业对军品的研制还处于初级水平。
  二是军用民用标准不统一。军(用)标(准)和民(用)标(准)不统一造成了各行业的技术分割。由于军品配套涉及的行业多,而各个行业基本上都有自己的行业标准,致使民营企业承担军品任务,在技术的标准统一上存在很大的困难。一般军品都有比较特殊的要求,不像民用产品那样通用性比较强,无法产生规模效益,企业成本比较大。民营企业需要把所掌握的技术转化到各个领域去应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
  三是税收方面的不平等。在国防产业的税收政策中,通常以“隶属关系”或“出身”来确定是否免税,而不是仅按照最终产品来确定税率的。一些民企事实上已经承担了部分武器装备的科研和生产,但土地税、流转税和增值税等方面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减免,使得他们同军工企业竞争者相比,处于一个不平等的地位。
  四是军品采办制度的限制。军品采办的产品标准和招投标制度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入,军用标准和军工行业标准成了阻碍民用企业进入的“绿色”壁垒。如果说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使民营企业取得了一定的军品“生产权”,那么我国目前的军品采办制度限制的则是民营企业的“销售权”。销售(交换)作为再生产的重要环节,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是民营企业自身的问题。尽管我国的民营企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是,相对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高技术武器装备生产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行业分布上,以轻工纺织、普通机械、建筑运输、商贸服务等领域为主;在结构规模上,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为主;在组织形式上,以个人、家族企业为主,已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发展;在产业布局上,以小规模、分散化经营为主。民营企业仍然在产业结构、经营模式等方面有待优化,使之适应国防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
  总之,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既是打造军民一体化国防科技工业基础的需要,也为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非公有制经济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从政府的宏观角度来讲,重要的是为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搭建竞争的政策平台、信息平台和市场平台。而从企业的微观角度来讲,重要的是提高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
  [1]果增明,丁德科,等著.中国国家安全经济导论.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138~139
  [2]陈建军.论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空间及其选择——兼以浙江为例的分析.浙江社会,2006;(3)
  [3]胡鞍钢,姜鲁鸣,库桂生.从战略高度认识国防与经济的良性互动.光明日报,2006-02-22 01
  [4]《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简称国务院‘非公经济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