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经验及启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刚 时间:2010-06-25
  摘要: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中小小创新专利权保护不足,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发达国家在实施小专利立法、强化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当前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体系和专利执法制度,为中小企业的小创新提供更好的专利权保护。
  关键词:专利;立法;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小企业迅速,总体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我国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由于现行专利法对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不足,我国中小企业之间恶意模仿、过度竞争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被严重挫伤。在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阶段,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专利法律体系和专利执法制度,强化我国中小企业的小创新专利权保护,激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对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经验
  
  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为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提升国家竞争力,普遍强化创新的小专利立法保护,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单独设立外观设计专门法。法国和英国是最早专门立法保护外观设计的国家。法国于1806年、英国于1842年将外观设计从版权法保护中独立出来,颁布、实施了外观设计专门法,加大对外观设计的保护力度。德国和日本分别于1876年和1889年制订了外观设计专门法,推动两国在整个设计领域内的创新。在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欧洲各国,外观设计专门立法已成为立法惯例。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外观设计单独立法予以保护。
  (二)降低专利保护门槛。澳大利亚为保护中小企业低层次的技术创新,于2000年通过了《专利修正案》,正式实施新的创新专利体系,从而形成创新专利、标准专利和国际专利三种专利类型共存的专利结构。新的创新专利的突出特点是:创新专利比标准专利的技术门槛低;创新专利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也比标准专利低。这就有效降低了中小企业“低层次”创新获得专利保护的门槛。日本为保护中小企业的外观设计创新,于1998年修改了外观设计法,提出了“产品的部分外观设计”概念,为产品的单独部件的外观设计提供专利保护,有效拓展了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三)简化专利申请程序。澳大利亚2000年的《专利修正案》将创新专利的取得程序由原来审查制改为注册制。即在专利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专利局只要完成初步审查,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就可授予创新专利权。由于创新专利的初步审查一般仅需6周至3个月时间,因而大大缩短了审查期限。因此,创新专利申请的授予一般都在2—3个月之内,比标准专利2~4年的授予周期要快。法国为有效保护变化迅速、时效性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专门为相关企业设立了一种外观设计申请的简化程序,以保证专利的审批速度。英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创新,于2004年对专利法作了修改。其主要内容之一是提供更便捷的申请程序。欧盟为解决由于翻译成本、各国专利及执法制度差异等因素导致的中小企业不愿使用专利的问题,于2007年正式实施了新修订的欧洲专利公约。公约的重要成就之一是简化欧洲专利保护的途径和程序,为专利申请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专利保护。
  (四)缩短专利保护期限。由于澳大利亚《专利修正案(2000)》将创新专利的审查制改为注册制,对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因而创新专利的法律稳定性有所降低。为维护第三者的利益,澳大利亚缩短了创新专利的保护期限。在按时缴纳年费的情况下,创新专利最长保护期为8年。日本1993年修改了实用新型法,取消了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实用新型权的法律稳定性也受到影响。为维护第三者利益,日本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缩短为6年。此外,澳大利亚2003年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订,规定外观设计的最长保护期为10年,保护期限比旧法(1906年)的最长保护期16年大大缩短。
  (五)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日本为减小中小企业的负担,于2008年确定了《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修改草案。修改草案引进了新费用体系,并下调了专利年费,重点下调了第10年以后的年费,下调幅度平均达12%。法国为保护和鼓励中小企业创新,提升其知识产权:意识,从2008年5月1日起大幅下调中小企业的专利申请费用,在此前已降低25%的基础上,再下调25%。与此同时,法国还将此项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范围,从原先的雇员人数不超过250人的企业,扩大到雇员人数不超过1000人的企业。英国为促进中小企业使用小专利,鼓励其创新,于2004年对专利法作了修改。其主要内容之一是允许申请人延迟缴纳申请费,削减专利维持费用,从而降低专利系统费用。澳大利亚为鼓励中小企业申请专利的热情,其《专利修正案(2000)》规定,创新专利满2年后才需缴纳年维持费,从而有效降低了专利保护的费用。
  (六)实行非实质性审查和检索报告制度。日本1993年对《实用新型法》进行了修改,将原先的实质审查制改为非实质审查的检索报告登记制度。根据该法规定,实用新型申请不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其进行基本条件和形式要件审查。提出检索报告请求人可以是任何人,做出检索报告的事实要进行公告。而且检索报告请求可在实用新型申请阶段提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权人在指控他人侵权前,必须向被控侵权人出具检索报告。欧盟为保护时装、新奇产品、玩具等流行性强、生命周期短的产品外观设计,于2001年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法》,实施注册制与非注册制并存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该法规定:非注册制外观设计无需提交任何申请文件或费用,自其在欧盟公开之日起,即自动享有3年保护期。注册制外观设计必须提交注册申请,并经形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准注册。与此相配合,欧盟制订了详尽的检索报告制度。根据澳大利亚《专利修正案(2000)》和《外观设计法(2003)》的规定,该国创新专利和外观设计也都实行非实质性审查的检索报告制度。
  
  二、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不足
  
  自1985年施行专利法以来,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对鼓励发明创造、推动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我国中小企业众多,其创新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类的小创新为主。而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对中小企业的小创新,特别是对集群企业的小创新提供专利保护方面还存在着不足,致使众多中小企业的小创新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严重挫伤了它们的创新积极性。具体表现为:
  (一)统一于一法的保护模式相对低效。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采用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统一于一法的立法保护模式。实践表明,这种模式不利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作为一种重要的小创新,外观设计是从事外观设计的专业人员,按照和审美标准针对工业品的外观进行的富于美感的艺术性创造。它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性即创造性和新颖性,同时更具有外观设计独有的特性——依附于产品技术性和实用性的艺术性和审美性。显然,外观设计并不完全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的定义并有自身的特点。外观设计的这种多重交叉的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分别或多重受到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然而分别或多重保护往往会产生权利的缺失或冲突,从而起不到有效的保护作用。   (二)申请程序复杂,审查周期长,保护不及时。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程序比较复杂,审查周期长,申请一项专利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其中涉及的费用有十几项,这些收费项目与各自的减免、失误补救、滞纳金等相结合,致使整个收费机制和系统十分复杂。实践中,申请人因为不清楚交纳费用的相关规则而耽误期限,进而丧失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过于复杂的费用交纳程序不仅增加了申请人的风险,而且拖延了专利保护时间。我国的初步审查制度较多地考虑专利申请在规格、上的共性,忽视相应产品的个性,因而授权周期比较长。一般情况下,从自申请人提出申请到获得授权,至少需要8个月。这对产品流行性强、生命周期短,需要快速获取专利权保护的小创新而言,显然保护不够及时。
  (三)专利申请、维持的费用较高,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不完善。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授权所涉及的费用有十几项,包括申请费、方案申请费、申请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印花税、年费等。而且专利法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和申请附加费;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则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年费标准是,1~3年年保护期的每年600元,4~5年年保护期的每年900元,6~8年年保护期的每年1200元,9~10年年保护期的每年2 000元。对迟缴年费(6个月内)的专利权人,还应增缴25%滞纳金。这些种类繁多的专利费用,特别是较高的年费,对中小而言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许多中小企业因而难以承受利用专利制度的成本。我国各个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也不完善。存在着资助对象的范围过宽、资助程序不规范、重点不明确、政策导向功能较模糊等问题。那些技术创新活跃但专利费用支付确有困难、缺乏专利制度利用能力和经验的中小企业并没有成为专利费用资助的重点对象。
  (四)初步审查和检索报告制度不完善。我国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只对申请文件是否完备、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核,并不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性条件进行审查。而且,由于审查标准的指导性、可操作性不强,产生了重复授权、专利质量和法律稳定性下降、专利纠纷与诉讼案增多等诸多问题。检索报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有:检索报告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检索报告要求的内容不完备,检索报告缺乏公开性和权威性,检索报告申请人的资格限制于申请人等。这些问题使得检索报告制度在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增强专利的法律稳定性等方面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三、强化我国中小企业小创新专利权保护的措施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专利法修改和专利执法制度改革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小专利立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中小企业数量比重大、小创新类型比例较高的国情,探索建立优质高效、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的专利法律体系和专利执法制度,强化对中小企业小创新的专利权保护,激励自主创新。
  (一)单独设立外观设计专门法。外观设计单独保护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立法惯例。我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大国和外观设计保护的弱国,应充分考虑外观设计本身的特殊性,立足长远的知识产权战略,将外观设计从《专利法》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外观设计专门法,从而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的外观设计创新。
  (二)降低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门槛,简化程序。考虑我国中小企业创新和专利利用能力较弱的国情,要适当降低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门槛,简化程序。包括:适当降低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减少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拓展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允许产品部件的外观设计申请(部分外观设计申请);考虑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特殊性,简化申请和审查程序,使之更加规范、公开、透明和高效。
  (三)降低专利申请与保护的相关费用,完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合并、减少专利费用项目,简化专利费用收缴的管理模式,节约专利行政部门的管理成本。允许年费缓交或补交,减轻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负担。从资助的方式、重点、力度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专利费用资助政策:对实际缴纳的专利费用实行提前预先资助;对专利费用支付确有困难,缺乏专利制度利用能力和经验的中、小企业实行重点资助;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支持,加大专利费用资助力度。
  (四)缩短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我国中小企业的创新多数是技术层次低、创新程度不高、产品生命周期短、流行性强、创新成本少、知识外溢性强的小创新。考虑到小创新的特点,在授予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时,过长的保护期是没有必要的。而且,相对于实质审查,小创新的形式审查使得专利的法律稳定性有所降低。为更好地维护第三者的利益,从整体上激励创新,我们也应借鉴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做法,将专利保护期适当缩短。
  (五)完善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和检索报告制度。合理地设定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范围,简化审查程序。制定和明确既符合国际规则,又有利于我国科技创新的审查标准,提高其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缩短审查流程,降低审查周期,突出初步审查制度授权较快、成本较低的特点。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检索报告制度,提高专利审查的效率和质量,防止专利重复授予,遏制“垃圾专利”。明确界定专利检索报告的法律地位,确立检索报告公开制度,提高其权威性,并使之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行使条件。取消检索报告申请人的资格限制,将检索报告的请求人扩大到任何人,实现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用专利部门公共资源的机会均等。将提起专利检索报告的时机确定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以保证专利的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