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回流问题研究综述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术环 张文萃 时间:2010-06-25
  摘要:关于农民工回流问题的研究涉及回流的相关理论、农民工回流的类型、层次、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及制约因素等方面。本文对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回流问题的研究进行综述。
  关键词:农民工;回流;研究综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农民工回流问题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研究范围涉及回流的相关理论、农民工回流的类型、层次、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及制约因素等方面。而有待深化的问题包括:回流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农民工与我国城市化、化关系的研究及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相关政策等。本文对近期学术界关于农民工回流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以期推动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一、相关理论研究
  
  (一)人口转移推拉理论。19世纪末,E·G·雷文斯坦对人口转移进行了研究,他的观点被认为是人口转移推拉理论的渊源。系统的人口转移推拉理论则是唐纳德·博格于20世纪50年代末明确提出的。他认为,从运动学的观点看,人口转移是两个不同方向的力相互作用的结果,一个是促使人口转移的力量,即有利于人口转移的正面积极因素;另一个是阻碍人口转移的力量,即不利于人口转移的负面消极因素。产生“推”力的因素有资源枯竭、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劳动力过剩导致的失业与就业不足、较低的收入水平等。产生“拉”力的主要因素是:较多的就业机会、较多的工资收入、较好的生活水平、较好的受的机会、较完善的文化设施和条件、较好的气候环境等。必须说明的是,在流出地存在“推”的人口流动因素的同时,也存在“拉”的若干因素。如,家人团聚的快乐、熟悉的社区环境、正在出生和成长地长期形成的社交等。人口转入地也存在不利于人口转入的“推”的因素。如,转移可能带来的家庭分离、陌生的生产生活环境、激烈的竞争、生态环境质量下降等。
  (二)家城乡人口转移的托达罗模型。迈克尔·保罗·托达罗是美国著名的发展经济学家,他针对第三世界国家中城市失业和就业不足,但农村人口仍然大规模地向城市地区流动的现象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关于发展中国家城乡人口迁移的理论模型。它的基本含义:(1)人口迁移主要是由相对收益和成本的经济(主要是经济因素但也有心理因素)所促成的。(2)促进人口的转移,是预期的而不是现实的城乡收入差距。预期收入差距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城乡实际收入差距,二是获得城市就业机会的可能性。(3)农村劳动力在城市获得工作机会的可能性与城市的失业率成反向关系。(4)在城乡预期工资差异很大的条件下人口迁移率超过城市工作机会的增长率,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合理的。托达罗认为,促使农民向城市流动是预期收入而不是现实收入的差异,而预期收入是按农村和城市工作之间的实际收入差别和一个新移民得到城市工作的可能性来衡量的。如果城市收入为农民收入的一倍,只要城市失业率不超过50%,农村劳动力会不断流入城市。按照托达罗模型,农民工向城市的流动,在城乡预期收益差距很大的前提下基本呈现正向流动状态。但在预期收益差距缩小的情况下,这种流向则可能出现逆转。“民工荒”现象恰恰从反面验证了托达罗模型的合理性。因此,在从事农业生产的预期收益不断提高,而外出打工的收益常年得不到改善的情况下,农民工必然选择回乡务农。
  (三)人口转移的制度论、成因论。我国一些学者在应用人口迁移理论研究人口流动时,注意从特定背景、产生流动宏观机制、决策理念上加以分析。王翌等认为,政府政策效应促使农民工主动回流。国家扶持农业的新政策不断出台,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使农民出售农产品的收入有大幅度增长。农民工回流成为一种潮流。张维迎认为,一种要素的流动程度由以下两种因素来衡量:一是现有职业与新职业之间的收入差异。二是变换职业间的净交易费用。当农业经营的比较收益高于外出务工收益时,很多仅能提供简单劳动的低素质劳动力就会选择回乡务农。萧洪恩从农民工的观念取向上作出阐释。他认为,农民工回流的原因还包括照顾父母、结婚生育、抚育小孩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家庭观念影响的结果,导致中国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决策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李家祥认为,首先,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由于缺乏相应的土地流转制度与之配套,进城农民不能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或抵押其土地承包权,造成农民工既要经营承包地又在城市务工,这样必然形成城乡之间的短期回流。其次,中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和他们的家属得不到在城市永久居住的认可,从而使农民工在就业机会、权益保障、社会福利以及子女教育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难以真正融入城市,最终选择返回农村。
  
  二、研究文献综述
  
  (一)关于农民工回流问题的历史回顾。建国至今,农民工回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发生过。第一次是在上个世纪50、60年代政府鼓励农村劳动者参与城市建设和发展,大约有4 000万以上的农村劳动者流入城市。但过多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给当时的城市建设带来巨大压力,政府开始通过实施户籍制度等措施遏制农民向城市的流动。第二次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期。由于农业生产的非集体化使农民可分配自己的劳动,加之乡镇的兴起,在上世纪80年代每年约1000万的农民转到当地的乡镇企业中。后来乡镇企业发展速度减缓,造成大量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民重返土地。第三次,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农业增收大幅度提高,又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比较困难,从而导致大批农民工回流到农村。
  (二)农民工回流的类型。农民工回流情况主要包括四种类型。一是返乡型,因家庭或本人情况发生变化,如结婚生育、年龄增长和体力不支,不得不返回农村。二是就业失败型,外出找不到工作,无法适应城市激烈的竞争,在城市无法继续生存,不得不返乡。三是疲劳厌倦型,在企业的农民工大多在流水线上工作。由于工作时间长,工作单调,身心极其疲惫,令人难以忍受,只好辞职回家。四是个人发展型,少数外出工作者有所成就,学了一技之长,有了回家创业的理想。
  (三)回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状况。当前,学界普遍认为,回流农民工在人力资源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群体特点:一是数量初具规模。农民工回流现象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当时的回流劳动力占外出劳动力总数未超过5%,没有形成规模。但1995年以后,这一比值迅速上升,1998年达到35%。农民工回流现象在新世纪之初愈演愈烈。在规模上达到从未有过的高峰,并形成一股“回流潮”。二是质量呈现优势。回流农民工与未外出打工的农民相比,具有一定优势。首先,在年龄分布上,回流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37.5岁,高于仍在外出劳动力平均年龄(27.5岁)。其次,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农村劳动力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4年,从未外出的农民受教育程度平均为6.9年,而回流农民工这个群体平均受教育程度为7.49年,高于从未外出劳动力0.59年。   (四)回流农民工的特点。与传统农民相比,回流农民工拥有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更新了观念。回流农民工经历了城市生活和市场的洗礼,在增长见识的同时也更新了观念。二是懂得了经营之道。他们通过自己在外的亲身体验,不再盲目地把拥有的资金用于建房子,而是会有意识地投到生产中,以争取更大的利润。三是滋生了强烈的致富欲望。他们在城市生活的影响下,激起了强烈的经济功利心,迫切需要发家致富。四是积累了必要的社会资本。他们转变了交际观念,扩大了交际范围,掌握了交际技巧,在城市建立了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他们返乡创业积累了必要的社会资本。
  (五)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问题
  1 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特点。据国务院研究中心对山东桓台县737名回流农民工调查统计,回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特点表现为:一是所办多是初级形态。企业经营形式以个体、私营为主,分别占91.9%、4.2%。这些企业经营行业较宽,占16.2%,建筑业占14.9%,运输业占15.3%,商业占44.7%,企业规模一般较小。二是有向小集镇汇合的趋向。企业经营地点在小城镇的60家,占10.8%,同时在村和小城镇的72家,占13%,两者合计为23%。三是部分人回乡务农,搞农业开发经营,形成一批不同于以往种田大户的新型农业经营大户。737名回流农民工中,从事农业的66人,其中2/3(114户)搞农业开发。
  2 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影响。学术界普遍认为,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人力资本、物质资本与社会资本,成为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主要表现在:(1)有利于改变农村较为单一的种植结构。在返乡创业者的示范和带动下,未曾外出打工的一些农民也会受其影响而转向非农产业,如养殖、运输业、建筑业、服务业等。(2)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从整体上看,农民增加收入应把希望放在非农产业的发展上。而大部分创业者从事的是非农产业或养殖业,同单纯的种植业相比,给农民带来较高的收益。(3)有利于增加乡镇企业发展的活力。(4)有利于提高农民素质。回流农民工是经济管理知识的传播者,更是现代文明生活方式、思维方式的传播者。他们把现代物质文明辐射到农村的同时,更把现代精神文明的火种撒播到广阔的天地。(5)有利于稳定农村社会秩序、增强参与水平、提升民主政治质量。当然,农民工回流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许胜飞认为,农民工的回流不利于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平,减小城乡之间的差距,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城市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实现。李家祥认为,农民工的回流使本已稀缺的土地再次告急。土地承载人口的增加,又将导致有限农业产出的过度分享。这种减负带来的农业增收,很快又会在承载负担逐年加重的情况下归于原有水平。
  3 回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制约因素。学术界普遍认为,无论是创业者还是未创业者,阻碍其回乡创业的因素主要有:(1)回乡创业的组织化制度不完善,缺乏创业指导,在运行机制方面表现为一种非市场化的制度状态。回乡创业者主要是以分散的非组织化的方式进入市场,并且大多是各自为战的小本营生经济,这使回乡创业本质上非常松散脆弱,缺乏柔性的、集体行动的协调制度。(2)对返乡创业者权益的保护方面,缺乏一定的成长环境。近年来各级政府为发展民营经济在税赋制度上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但回乡创业者与其它招商引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相比,未能享受到真正的国民待遇。如,某些握有实权的部门不依法办事,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的现象。(3)融资难是回乡创业的突出问题。根据江西省社会“十五”规划项目中对江西省万年县外出打工返乡农民工现状的调查资料显示,被调查者中88%的人认为,回乡办企业最缺的是资金。在投入办企业的资金来源总额中,自有资金占52%,向私人借款占18%,银行贷款占28%,政府资金占2%。政府和银行支持的资金总计不足三分之一。如果政府和银行不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资金问题不能解决,多数返乡农民工根本无法实施创业计划。另外,土地分散性大,制约回乡创业人员的规模经营。不少创业者在回乡以后碰到了土地承包、转包难,没有场地扩大规模的问题。
  
  三、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界对农民工回流的研究兼顾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其广度与深度都在不断加强,但其研究仍处于探索阶段,今后应加强对以下问题的研究。
  (一)农民工回流后的权利保障问题。回流农民工与农民工回流将长期成为我国社会生活的现象,关注回流农民工的权利保障问题也就成为必然。如,有的学者认为,由于农民工经济收入相对较低,扣除日常消费、补贴家用等开支所剩无几,他们根本无力缴纳养老保险。目前对农民工进行培训的机构数量较少,且专业性不强,靠技能养老也不现实。因此,建立怎样的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回流农民工的权利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索。
  (二)农民工回流与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关系的研究。农民工回流作为城市化过程中特有的现象,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对新农村建设起积极的作用。但马克思曾指出,城市是社会文明集中的标志,人类就是从乡村到城市的历史而不是相反。从这个意义上说,城市化应是与工业化和现代化相伴相随的一场社会变迁运动,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在中国城市化的进程中,如果长期存在农民工回流的环境和机制,就会与人类文明发展的趋势背道而驰,谈不上城市化数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目前,学术界在采取何种政策措施加以应对二者的关系,以促进城乡共同发展,求得社会和谐这一研究上关注并不多,有待学者们的进一步探讨。
  (三)回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相关政策。回流农民工是农村重要的人才资源和基本的人力资本储备。他们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成为带动当地经济迅速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农民工回乡创业对拓展农村就业、发展县域经济有着重要意义,对促进农村城镇化发展有积极影响。但关于回流农民工回乡创业的政策不够完善与具体。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宏观制度上引导农民工回乡创业。而在具体政策上并没有更多的阐释。如,发展城乡开放的劳动力市场、政府与银行的支持及促进土地顺利流转政策等。这些方面都需要学术界给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