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微观组织形式: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思霖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产业化经营;合作组织
  
   论文提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产业化是改革开放后出现在我国农业和经济中的两个新生事物,前者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形式的制度创新,后者代表了一种新的产业经营理念。通过大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是解决如何发展农业、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真正做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最有效途径之一。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化成为农业和农村最热门的话题之一。但是,作为中国改革策源地的农村,却接连出现了农业增长减速、农村发展缓慢、农民增收困难等一系列问题,人们统称为“三农问题”。面对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诸多矛盾,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引导农民跨入市场经济大门成为重中之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 
   
  一、农业产业化的涵义 
   
  农业产业化是现阶段在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实践中,由农民探索出来的一种新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一种农业发展模式。 
  农业产业化的基本含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将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等诸环节整合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实现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的增值能力和比较效益,形成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在实践中,它表现为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社会化、管理企业化的特征。 
  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不断加强,农业生产开始向产前、产后延伸,形成公司+农户、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专业市场+农户等多种多样农业产业化经营运行模式。至2007年,全国各类产业化组织总数达15万多个,带动农户9,000多万户。各类产业化组织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和成长性的市场主体。 
  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虽然还处于初始阶段,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经显现出较强的发展活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农业生产的小规模分散经营的和市场两重风险越来越大。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自我保护功能,成为农民的迫切希望。在实现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增加投入,改善生产条件,依靠科技进步,健全社会化服务,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载体。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了产生的土壤、生存的空间和发展的必要。 
  (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建立联结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纽带。目前,我国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户家庭经营存在信息不灵,难以准确了解市场需求信息,生产往往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农户家庭经营的生产规模小,专业化程度不高,无法形成规模经济,不能取得规模效益;农户分散地进入流通领域,无论流通设施及手段,还是经营能力及方式都不符合市场竞争的要求。 
  如果能够把分散的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组织起来,统一协调各方面、各环节的利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家庭经营与大市场有机结合。为有效解决农民的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的连接问题,构建起现实的纽带和桥梁,打下坚实的社会经济基础。虽然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无论如何,其中本质的一条都必须强调农民参与的要求。只有农民的参与,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固有属性;缺少农民的参与,也就不能称其为农业的产业化经营。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形成主导产业、培育龙头企业。主导产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依托。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掌握生产技术和市场动态,组织和指导广大农民生产适销对路、技术含量较高的新品种,形成规模化生产,使品牌产品和支柱产业迅速崛起,为形成主导产业提供了物质基础。
  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龙头企业带动,关键是能够真正起到龙头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有数据表明,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的不断增强,促使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发展壮大,总体规模和平均规模都有所增强。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以经济合作组织为依托,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现代高效农业。可见,借鉴成功经验,遵循农业发展的客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必须把解决的途径定位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一条最为现实的基本途径。    产业化经营需要龙头带动,关键是能够真正起到龙头的带动和辐射作用。有数据表明,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的不断增强,促使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在竞争中不断壮大,总体规模和平均规模都有所增强。
  发展农民合作组织,以经济合作组织为依托,在家庭分散经营的基础上,依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效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高效农业。可见,借鉴成功经验,遵循农业发展的客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必须把解决的途径定位在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一条最为现实的基本途径。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优化配置农业资源及普及推广农业科技。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科技的普及和推广。农业产业化经营最终会促使农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服务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产前提供各种农业生产要素,产中实施技术,产后进行运销和深度加工。通过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扩大了农业生产专业分工的细密程度,促进了土地、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组,为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农业资源提供了可靠的渠道。
  但是,由于目前以农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力量薄弱而分散,以及其他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使单个农民难以直接参与技术市场的交易,使大量科技成果难以转化为生产力。其主要原因还是农户承担不起科技吸收与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较强的经济实力,尤其是“农”字头的协会、学会和研究会,具有引进、消化、、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最新科技成果的能力。涉农部门的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技术、经营能手的致富经验对广大农民来说,看得见,摸得着,学得上,有利于农业科学技术的传播。所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出现,填补了农业技术市场上需求方的空缺,完善了技术市场,使科技成果的转化有了完整的受体。
  
  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推进农业产业化中的作用
  
  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系看,二者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专业化生产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要发展市场农业、现代农业,就必须走产业化经营之路,而产业化经营的有效推进又赖于有效的产业组织。所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经济基础,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载体。
  (一)组织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单打独斗的农民由于生产经营规模过小,受到了很多阻碍。然而,合作经济组织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可以把广大农民组织到产业化经营的轨道,改变企业原供应分散和不稳定的状况,从而形成了抗衡力量和保护能力。合作经济组织还为协调农户之间的购销行为,加强行业,防止恶性竞争等创造了条件。同时,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的纵向联合,使农民分享到各个阶段的利润,增加收入。因此,对农民而言,合作经济组织可能不是经营效率最高的组织,但是,却是农民最可以依赖的组织。
  (二)载体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通过各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加盟,最终形成“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运行格局,不仅能较好地填充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空白,还可以有效地协调公司和农户的利益关系,降低成本,大大消除了广大农户与企业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种种问题,从而实现公司和农户利益的“双赢”。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构建市场——合作组织——农户相连接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在农业产业化这个产业链中,不能忽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这个中间环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中介作用,能在品种、数量、质量、供货时间等方面协调,稳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降低交易费用,减少交易纠纷,增加各产业环节的联系。
  (三)服务作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内联千家万户,外联国内外市场,具有市场开拓、引导生产、深化加工、搞好服务等综合功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离不开对农户的服务。而龙头企业的服务是十分有限的,这就需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为农户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方面,合作经济组织能够做的事情还很多。
  如果一个地区的资源适应某种农产品生产,当地的合作组织又落实了数量较大的销售,这个地区就可以适度地大规模生产这种农产品,实现生产的区域化。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化服务是农民自己为自己提供的服务,是最大量、最直接的服务。这一点是其他方面提供的服务所不可比拟的。因此,不论从长期看,还是从短期考虑,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有利于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助于增加农民的实际利益,切实维护农村的稳定,繁荣农村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