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下排污收费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莫乃兴 时间:2010-06-25
  内容摘要:本文运用学理论对循环经济及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分析,重点阐述了循环经济背景下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以及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原理,及其在运用过程中的局限性,提出了正确认识和分析循环经济背景下的排污收费机制,促进排污收费制度的创新,保障循环经济持续。
  关键词:循环经济 排污收费 环境保护
  
  循环经济的概念于上世纪90年代后期在化国家出现,是针对传统经济发展导致资源过度消耗和环境污染而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现形式。其基本含义是指:通过废弃物或废旧物资的循环再生利用来发展经济,其目标是使生产和消费过程中投入的资源最少,向环境中排放的废弃物最少,对环境的危害或破坏最小,即实现低投入、高效率和低排放的经济发展,是在强化节能、环保的基础上发展经济。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是“资源-产品-废弃物”的单向式直线过程,创造的财富越多,消耗的资源就越多,产生的废弃物也就越大。而循环经济是要实现“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物质反复循环流动,达到污染低排放或零排放的一种经济体系。
  
  循环经济背景下的环境保护问题
  
  (一)理论依据
  循环经济寻求的是资源环境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协调,将资源环境纳入到经济运行分析框架当中,但是资源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其存在很强的外部性,从而造成市场失灵,因此,缺乏切实有效的市场激励和利益驱动机制成为制约循环经济发展的首要因素。目前,国际环境保护政策的理论基础经过了三个时期发展的集合。
  1.庇古理论。1920年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原理》,被公认为是当代公共经济学的开山之作。其中庇古从生产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中,看到了“市场失灵”的表现与政府干预的潜在可能性与合理性。即工厂生产的成本是私人成本,但生产本身会造成污染,因而它给社会其他成员带来了“负外部性”,这就导致了生产的总成本(社会成本)——其中包括生产污染带来“负外部性”,成本(外在成本)将大于其企业实际支付的私人成本;而市场机制本身无法通过价格机制使企业经济行为的外在成本内在化,无力使这两种成本达到平衡,而导致了市场失灵问题。这就为政府矫正“市场失灵”的干预行为(如通过向工厂征税来补偿污染受害者等)提供了合理化依据。
  2.科斯定理。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芝加哥大学的科斯教授,在其1960年的著名——《社会成本问题》中,对庇古的观点提出了挑战。科斯认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成本足够低,无论最初将这种产权授予谁,当事人之间总是可通过自行协商、通过讨价还价将外部效应“内在化”,因此市场本身具有解决“外部性”的机制、并非只有通过政府才能解决“外部性”问题。至于到底应用何种方式解决“外部性”,应视政府与市场运作的成本比较而定。后人将科斯的这些观点归纳为科斯定理。
  就以上两个观点来看,庇古理论发现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由此得出政府干预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科斯定理则强调市场具有一定自我调节的能力,因此政府的干预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或应当进行两者的结合。
  3.对政府行为渊源的再探讨。其代表人物是斯蒂格勒和布坎南。1962年,斯蒂格勒发表文章:《规制者能规制什么》,其中特别强调,应当将政府的规制目标与实际规制效果分开来考察;如果规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那么除保护公共利益的动机外,政府必然存在进行规制的其它原因,即有可能规制是利益集团对规制的需求、与规制者对规制手段的供给之间的结合,以便实现各种利益的再分配。
  (二)循环经济下的环境保护实践
  
  在实践过程中,各国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征收资源税,排污收费,事故性排污罚款,实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提供建造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财政补贴和优惠贷款等等。这些方法实质是要获益者补偿,也就是生产的资源环境外部性通过政府行为将其内在化问题。由于企业、个人的环境保护活动兼具自益和公益性质,其活动所产生的公共利益实际为社会所共享,这样便导致两个结果:一是企业所创造的利益不能独享,形成利益外溢;二是利益的共享,使环境保护活动演化为一种特殊“公共消费”。这两个结果都必然产生利益耗损补偿的要求。由于“公共消费”的消费者实际是社会的全体成员,补偿的责任就推广至全体成员,这就是环保责任的分散化和社会化经济学原理。要求污染者付费,也就是污染的外部不经济性的内在化。由于排污就是利用了环境容量,即当排污者获得个体利益时,其付出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其差值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承担了。这就对社会造成了不经济。这部分成本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其实质还是获益者补偿,排污是对环境容量的利用)。由此可知,要想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将外部性内在化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实行排污收费,因此排污收费制度是出现最早、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污染控制手段。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及其经济学原理
  
  上世纪70 年代初期,在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指导下,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实行了行政污染税或排污收税制度,国家以筹集治理污染资金为目的,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法定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征收费用。
  环境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之产生机会成本。就是说一个企业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是以别的企业或整个社会不能再享有符合要求的环境资源为代价的,人们及整个社会损失的环境资源代价就是污染行为的机会成本。经济学理论指出当某部门的经济活动产生负外在性,同时又不能通过市场机制本身将其内在化,该部门将会生产超出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衡量所需要的产品,导致资源配置(包括环境资源)出现问题,出现环境资源过渡利用(严重污染)产生公共域现象。通过排污收费,使企业污染环境的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排污单位必须付费以补偿环境的损失。从市场理论和价值来考虑,排污单位支付的排污费必须能反映污染造成的边际成本。
  在一定条件下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MC)是递增的。随着绝对的污染控制水平的增加,提高污染治理给受到污染的人带来的边际利益是递减的。在环境大体干净情况下,再对环境进一步净化产生的边际利益(MSB)相对很小。当边际利益等于边际成本时,其对应的费用值为最佳收费定额(如图1的E点所确定)。而污染控制的边际成本小于边际污染损害成本时,属于欠量补偿,进一步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其所增加的效益(从减少污染的意义上说)大于增加的污染控制成本。当边际污染控制成本远高于边际污染损害成本,即污染控制的费用超过利益时,为超量补偿,对企业来说是不经济的。
   排污收费的经济刺激效果与排污收费标准密切相关。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它考虑的主要是排污收费标准和企业本身的污染边际削减费用。企业根据排污收费标准和污染控制成本来确定自己的污染控制水平。当企业的污染控制水平达到边际削减成本等于收费标准这种状态时,企业也就不会再提高污染削减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技术水平的提升、人均收入的日益增长,社会和公众对环境质量的需求将逐步提高,即对环境质量利益评价不断提高,对污染损害成本评价不断提高,因而排污收费标准不是一个永不变动的常数,必须与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   排污收费制度的局限性
  
  排污收费的本意是通过手段(收费)促进污染者进行污染治理,只有当收费额超过污染治理的投资和运行成本总和时,才会刺激污染者主动进行污染治理。从经济学角度看,对排污者征收的排污费应该等于他给社会其他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消除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差异,如果排污者治理污染成本低于或等于收费标准,为符合成本最小化或利润最大化原则,他就会设法减少污染物排放以节省费用,从而增加利润。排污者在排放标准之内,是选择排放污染物还是缴纳排污费,很大程度取决于收费标准的高低。因此,合理的排污费率就尤为重要,但是政府在确定合理的排污费率时常常是一个试错的过程,因为政府必须借助于边际净收益曲线和边际外部成本线,边际外部成本线的确定是一个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这种损害的主观感受,并用货币来计量的过程,这个转换过程十分复杂,而且要确定如边际外部成本线十分困难,而的边际净收益曲线涉及到企业的生产规模、生产技术以及治理污染的技术水平等,而在这个问题上厂商明显占有信息优势,由于信息不对称从企业自身利益考虑一般不会主动向政府通报这些信息,而政府也没有更好的渠道来了解,因此政府只有不断摸索不断试错来确定排污收费的费率。
  另外,企业还可以把政府征收的部分排污费用通过产品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尤其对于缺乏需求弹性的生活必需品来说,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对社会的低收入阶层的损害尤其显著。
  因此,由于体制和操作管理上的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家的排污收费并不合理,这样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激励作用,虽然发达国家的局部环境有所改善,但已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发展中国家的环境则仍在恶化。
  
  结论
  
  从目前世界各国环境发展领域的进展来看,更多地应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是大势所趋,我们应该使排污收费制度有一个新发展和突破:一是要加快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逐步提高排污收费水平,将环境要素成本化,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使排污收费切实起到预防和控制污染的作用;二是要积极探索和推进其他各种环境经济手段的应用,控制污染和改善环境质量需要采取、行政、经济、技术等多方面的措施,综合防治才能发挥强有力的作用;三是大力宣传,争取社会共识,齐心协力做好排污收费制度的各方面工作。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排污收费制度将有更广阔的应用前景,并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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