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现阶段的劳动关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成迪夫 时间:2010-06-25
  摘 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稳定和谐的基础。近年来,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尤其是随着劳动领域改革的深入进行,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疑虑。试图就劳动关系的内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以及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新型的劳动关系等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
  关键词:劳动关系;调整;社会和谐
  
  1 劳动关系的内涵
  
  在我们看来,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就广义而言,它指所有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可称为社会劳动关系。从狭义上说,劳动关系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运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关系,如在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在狭义的劳动关系中,特别是中的劳动关系是重要部分,也是需要着重分析的方面。
  
  2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在不同的经济模式下,往往表现出不同特色。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最明显的特点是带有浓厚的“行政化”色彩。
  在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
  (1)劳动关系多元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所有制结构得到调整。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异军突起,令人瞩目,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和其它经济9种,与所有制形式多元化格局的发展相适应,劳动关系也出现了不同的类型。由于不同类型的劳动关系所产生的条件不同,以及企业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上的不同,它们相互之间有所区别。
  (2)劳动关系紧张化。近年来,劳动关系双方矛盾增多,趋于紧张化,构成了当前劳动关系发展中一个令人优虑的重要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劳动关系多样化、复杂化的过程中,一时有关措施没有跟上,造成劳动关系缺乏有效的调控,是重要原因之一,同时,改革本身需要调整既存的利益格局,这些就会触动一些人的利益,难以避免地引起他们的不满。
  (3)劳动关系法制化。市场经济以法制为特征,同样,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也要求法制化。近年来,劳动立法逐渐受到重视,一系列法规相继出台,如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等,这些法规,对于调整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双方的正当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3 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存在的问题
  
  (1)劳动关系的市场化运作与计划调节并存。具体体现在:第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力资源的配置、劳动者就业、工资的确定、劳动条件的提供等主要以劳动力市场为运行机制。但劳动力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在有些方面,政府有形的“手”,仍然在进行直接管理,有的地方,企业用工、工资调整须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在就业方面,“关系”、“权力”、“人情”等非市场因素仍发挥着不可低估的作用;第二,《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国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关系基本上实现契约化。但是,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不规范的劳动合同,甚至签订生死合同;第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应当依法调整劳动关系,把劳动关系的运行建立在法制的轨道上。
  (2)劳动关系主体呈现多元化态势。这几年,我国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格局。与此相适应,我国劳动关系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一方面从劳动关系的主体——用人单位来看,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这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形成、调整、法律适用、价值取向等方面有不同的特点。从劳动关系的另一方面主体——劳动者来看,有保留原身份的固定工,有劳动合同制职工,有临时工,还有农民工、钟点工等;有拥有一定职权的管理人员,也有普通的工人,他们不仅身份不同,而且社会背景、自身素质、享受待遇、维权意识等也存在一定差别。这就造成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多样性。
  (3)劳动关系双方力量对比明显失衡。从理论上讲,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现实中,双方的实际地位并不平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制定规章制度等自主权,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具体劳动过程中,则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是相对的弱势群体,而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经济力量悬殊太大,无法与之抗衡。特别是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
  (4)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化、多样化,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往往凭借其优势地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有的限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的私招滥雇工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有的恶意拖欠、无故克扣职工工资;有的不参加社会保险,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重经济效益,忽视劳动保护,致使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不断发生;有的重使用,轻培养,不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有的甚至非法搜身,拘禁、侮辱、打骂职工,侵犯职工的人身权,等等。
  (5)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由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差异,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再加上我国劳动立法不完善,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淡薄,劳动法执行不力,由此导致劳动争议大量发生,有的地方劳动争议成倍增长。劳动争议的发生,是劳动关系矛盾的显现,如不及时、妥善地加以处理,将严重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不利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也会危害社会的和谐与安宁。   4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向
  
  根据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指导思想,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从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以加快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法制化建设为主线,确定调整模式,建立运行机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现劳动关系调整的主要目标。
  
  (1)确定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劳动力市场的产生和使与职工成为市场的主体。主体之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般要由双方协商,自主建立、变更、解除和终止。政府部门要转变职能,成为劳动关系局外的宏观调整者。因此,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模式,大体上应当是“主体自行协商,政府适时调整。”这是自愿与强制有机结合的劳动关系调整模式。
  
  (2)建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①企业与职工协商机制。即主体双方平等协商,自觉改善劳动关系的机制。这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的最基本层次。鉴于多数企业的劳动者与经营者都缺乏协商经验,政府应主动给予咨询服务,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更要加强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帮助企业逐步建立劳动关系内部协商机制。
  ②经营者组织与工会组织谈判机制。即双方代表自愿谈判,集体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企业行政或经营者与工会组织之间进行的集体谈判,构成劳动关系谈判机制。通过集体谈判达成集体协议,其条款都列人对经营者与职工双方均有约束力的集体合同中。这些条款一方面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经营者和职工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要重视建立谈判机制来解决集体劳动关系问题。
  ③政府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即规范间接监控,监察与调解仲裁直接校正的机制。在正常情况下,政府主要通过劳动关系的基准政策、合同管理来规范有关协商或谈判行为,使之有法可依,并通过劳动监察检查监督有关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3)综合运用劳动关系调整手段。
  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多种多样,从工作角度概括主要有三种,即法律手段、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①法律手段。针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新变化和新问题,制定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法规,为劳动关系调整工作提供依据。围绕劳动关系调整需要建立《劳动法》为主体,《劳动合同法》、《劳动仲裁法》、《劳动监察法》、《最低工资法》和《就业保障法》等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在立法基础上,还应加强执法工作。监督检查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促和帮助劳动关系双方履行劳动合同,规范劳动行为,对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
  ②经济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也应采取必要的经济手段。譬如,在处理因违反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事件时,应对违反劳动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国家还应当加快建立比较健全和完善的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保障职工生活,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必要的经济保证。
  ③行政手段。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劳动关系法制化将使行政调整手段从主导地位降到辅助地位,但是不能完全取消。第一,政府部门制定行政决策和管理措施,对劳动关系进行必要的行政调整;在经济体制转轨期间,要发挥企业主管部门和综合经济部门的行政影响力,对劳动关系调整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第二,在出现妨碍、中止或停止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的劳动争议行为,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时,应由政府采取行政手段强令中止这些行为,限制暴力性劳动争议行为;第三,在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集体谈判僵持不下,并发生劳动争议过激行为时,可由政府用行政手段使双方代表暂时脱离经过冷却期处理和劝导协商等工作,使双方代表情绪平和后再行集体谈判;第四,如果劳动争议行为与公益事业有关,必要时可由政府运用行政权力进行调停;第五如果发生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劳动争议行为而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可由国务院作出紧急调整决定,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及地方政府配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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