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子宇 时间:2010-06-25
  分配是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个人收入分配作为社会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它又是直接涉及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敏感间题。因而,如何正确认识和解决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于坚持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个人收人分配关系的新特点
  较之改革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以普遍低水平为基础的均等化分配特点,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虽然分配均等化间题尚未根本解决,但从总体上看,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开和扩大乃是目前分配关系中的突出特点。其主要表现是:
  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扩大,城市高于.1978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与农民人均收入的差距为2.4倍。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制后,农民收入增长较快,到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到1.7倍。但是1985年以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到1992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又扩大到2.33倍。目前这一差距仍在扩大。
  2.不同地域间居民的收入差距拉大.沿海开放地区平均收入水平普遍高于内陆地区,一般内陆地区又普遍高于偏远地区.1992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上海为2842元,浙江、广东分别为2415元和3184元。均高于西北、西南地区1650元和1800元的50%。
  3.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拉大。公有制外的职工收入水平高于公有制内成员。如1986年,全民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414元,“三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29元。而到1991年,“三资”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3468元,比全民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477元高40%。个体户的平均收入由工986年的30。。元提高到1991年的7000元,是全民企业职工收入的2.8部倍
  4.行业之间职工收入差距扩大。从人均工资水平看,国民经济12个部门中,最高的是地质勘探业,为3129元,最低的是农林牧渔业,只有1703元,高低相比1991年的差距是1.84倍.
  5.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也在扩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全国人口中20%的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与20%的低收入户的差距,由1991年的2.6倍,扩大到1992年的2.8倍.其中10%的最高收入户的人均收入与10%的最低收入户的差距,已经由1991年的4.2倍,扩大到1992年的4.8倍.
  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的一个最直接的结果就是高低收入层的分化。有关统计结果表明,到1992年,全国年均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高收入家庭已达到400余万户。(同期全国城镇居民家庭户均年收入不足6000元,农村居民家庭户均年收入也仅3000余元。)其主要是由专业户、城乡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企业租凭承包者、部分文化界人士、各种流通领域公司的经营者以及涉外企业的部分中方雇员构成.与高收入层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个较低收入层的存在。1991年全国农村中的9.4%的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不足300元.全国城镇职工家庭中也有数以百万计的家庭人均生活费收入低于地方政府规定的贫困线,需要多方救济和扶助。其主要人员构成是经济落后、条件恶劣的贫困地区农民和受经济波动影响而停工停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以及部分因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二、个人收人差距扩大的喜和优
  面对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由于观察问题的立场和角度不同,彼此之间的观点也有很大的分歧。有的同志认为,目前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刚刚开始从相对平均的状态步入比较合理的阶段,而且很多地区、部门和企业还没有改变平均主义的状况。因此,今后一个时期大可不必担心“两极分化”问题,应该设法继续拉大差距,以促进效率的提高。另一些同志则认为,当今的贫富分化夹杂着许多不公平的因素并且程度已经偏高,长此下去,很难避免“两极分化”问题。笔者认为.全面、公正地评价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间题,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上出现的差距,是在全国民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基础上产生的收入差距。与改革前相比,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绝对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准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统计数字显示:1987年到1991年,全国农村人均纯收入从133.57元增加到710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从316元增加到1603.6元。这说明中国城乡居民都向富裕的目标迈了一大步。奠定在这个基础上的收人差距的拉大所表明的主要是收入增加的速度和幅度的差别,是先富与后富的差别,因而从总体上说是应该肯定的。
  第二,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上出现的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推行改革政策的必然结果.改革前,由于的局限和思想认识上偏差,我们曾一度把人民共同富裕的着眼点放在建立单一的公有制和防止两极分化上。因此,一方面,片面追求“一大二公”;另一方面,片面理解按劳分配原则,不适当地强调缩小差别,搞平均分配和贫富拉平.这种“同步均富”的思路束缚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结果是避免了分配中的差距,带来了“大锅饭”,躲过了两极分化,没有躲过贫穷,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未能有效地实现。正是基于对沉痛历史教训的冷静思考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认识到必须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让先富带后富,才能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迅速提高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才能为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为此,党和政府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适应和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改革政策。正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个大政策的实行,拉开了个人收入的差距。
  第三,总的来说,当今我国个人收入差距还不算太大。按照国际惯例,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分化程度的标准是基尼系数。该系数位于0一1之间。数值越小表明收入分配越平均,反之则越不平均。我国各地区目前的基尼系数大都在。.3一0.4之间,上升到了国家统计局提出的比较合理的数值界限(国家统计局认为,基尼系数在0.2以下为高度平均,0.2一。.3为相对平均,0.3一0.4为比较合理,0,4以上为差距偏大),但是仍然低于41个发展中国家平均为0.5的水平。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基尼系数表明的仅仅是贫富分化的程度,并未揭示其分化的手段和性质。因此,要客观、全面、公正地评价当今我国的个人收人差距,还要注意研究分化的因素。
  第四,从导致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因素及其对社会生活的实际影响看,也确有使人优虑的地方。主要是我国现行分配规则体系中的不合理问题尚未解决,特别是在复杂的致富过程中,为数不少的人靠的是非合理因素和非法手段,这是当前最大的优患。其突出表现有:
  1.机会垄断问题。就象任何物质资源都是相对有限的一样,竞争过程中的位置资源也是有限的,在经济起步阶段更是如此。如果在一个平等的环境中,任何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和机会去竞争某一社会位置,既使这种竞争十分激烈也不应非议。但在目前我国社会中,由于种种人人规则的限制,许多群体、成员的竞争机会却被强制性地剥夺了,从而形成了部分群体和部分社会成员对某些特定社会位置的机会垄断。最典型的当首推分割城乡的户籍制。还有对“干部”和“工人”群体的划分,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及部门之间的分割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分割等等.这些都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对某些机会的垄断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机会丧失。
  2.竟争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分割.这是指不同群体和成员虽都有机会参与竞争,但却处于差异很大的起点上,最后的竞争结果事实上一开始就被大致确定了。从农村的情况看,竞争初始条件的不平等分割主要体现在继承式的土地承包规定上,农民只能对其出生地所在村的土地进行承包,跨地域的承包几年是不可能的。这就决定了农民进行生产的主要初始条件在不同地区或不同村际之间差异是很大的,而且个人也是无力改变的。这些初始条件的差异对于结果的影响往往比要素投入的影响还要大得多。还有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产业之间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人为政策倾斜,在税收、信贷、价格以至产品销售等一系列问题上的人为差异等,都使得不同群体及不同社会成员站在明显不同的起点上。   3.靠投机倒把和偷税漏税暴富。国务院曾经规定,走私,倒卖金银、文物、外汇,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严重掺杂弄假、偷工减料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属于投机倒把的范围。投机倒把利润丰厚,风险较大。在近几年社会控制弱化,经济生活的严格秩序尚未形成的情况下,主要靠投机倒把致富的人数比失败者要多得多,从而形成分配不公。还有,按规定纳税是每个公民和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可是,近几年我国税收流失问题严重、个体户和私营经济的偷漏税面达90写以上,他们实缴税款占应缴税款的比例一般仅为10一20%,高的也不过30%左右。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也因普遍不报或漏报,收上来的更是微乎其微。据估算全国一年偷漏税款达到1000亿元左右。
  上述由于分配规则不合理和宏观调控不完善造成的个人收入差距拉大,意味着少数人掠夺了社会和群众的部分财富,意味着广大民众失去了应得的一部分补尝,这是当前个人收入分配中需要认真对待和解决的问题。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分配是否公正、合理,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效率。如何处理分配上的矛盾,实质上是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
  从我国的实践看,过去相当长时期片面强调公平,而且最大的问题是把公平与平均分配混淆起来,为了“公平”,甚至可以牺牲效率。其结果是平均主义盛行,干多干少一个样,出力不出力一个样,严重挫伤了职工积极性,造成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低下,生产缓慢,人民长期不能摆脱贫困的境地。这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背道而驰的。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但这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而要发展生产,就要调动积极因素,提高效率。而要提高效率,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报酬就要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允许人们收入上有差距,并拉开这种差距。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首次明确指出:“个人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为了实行这一原则,坚持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的政策,提倡先富带动和帮助后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完全正确的。同时,国家采取社会福利保障、对低收入者的救济、个人收入累进所得税、多额遗产税和赠与税等措施,防止收入差距过于悬殊和两极分化,也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就可以在保证效率优先的同时,保持适度的社会公平。
  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公平和效率这架天平的平衡点不能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下,平衡点不应该是一样的。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低,在这个前提下发展经济,效率应该是首要问题。而制约不公平趋势的政策则不能过激,否则会损失效率,对经济发展不利。
  第二,公平必须以有利于效率的提高为前提.分配总得有东西可分。只有在效率提高的基础上,才能把“蛋糕”做大,也才能实现公平。尤其在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的情况下,公平更不可以牺牲效率为前提。差距过小的平均主义分配,不仅使经济失去效率,而且鼓励了徽惰,是最不公平的.
  第三,实现公平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只有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实现.在经济由不发达进入发达的阶段,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甚至比较大程度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这可以看作是我们必须为经济发展而付出的代价。不要急于消除这种差距的扩大。
  第四,实现公平有一个过程,公平要以效率的提高为前提,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注意解决公平问题。公平和效率这架天平是不能无限制倾斜的。当前,一些国有由于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效益低下,甚至亏损,企业职工不能按期得到奖金和工资,甚至让他们放长假,只得基本生活费。而那些高收入层中的某些人,则在无度挥霍、高消费。这种过度的不公平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我们术能不引起注意。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高效率和效益,同时加强和改善国家对个人收入的宏观调控。
  第五,在经济由不发达走向发达的阶段,解决公平问题,主要是要使人们的基本需要得到保障,并使人们的生活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提高。在这个前提下,即使人们的收入差距扩大了,人们还是可以接受的。当然,我们还必须建立和完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也是目前阶段实现公平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