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特点与长效机制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0-06-25

                       作者:李建华 刘用场 郑百龙 詹芳 王丰

  关键词:科技特派员制度 科技服务体系 机制创新 长效机制

  论文摘要:科技特派员制度由福建省南平首创,是新时期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创新与补充,是解决目前基层科技力量不足与科技服务“缺位”的成功实践。本文就我国现有农村科技服务体系概况及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特点、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建立该制度的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面对新时期的“三农”问题,全国各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发生了较大的转变,从单一的推广者主导变推广者与应用者二元主导,服务模式也呈日益多样化。这些方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1-2],即:机构型主体服务方式、载体型主体服务方式、传媒工具型服务方式和实体活动型服务方式。科技特派员、科技CEO、科技大篷车、科技人员承包套餐等均属科技实体活动型服务方式。

  一、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科技特派员制度于1999年创建于福建省南平,是“南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农村科技服务体制不完善,“三农”问题比较突出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应对措施。科技特派员是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服务体系实体活动型服务方式的代表之一,在科技推广实践中,科技特派员以其独特的服务方式活跃在农村生产第一线,其产生的效益,衍生的活力,在全国农村、农民、科技人员和地方各级政府中产生了较大反响,成为新时期解决“三农”问题的成功实践。科技特派员制度特点鲜明,成效显著,具有以下特点与作用。

  (一)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和公益性

  计划经济时期政府为了满足国内粮食和原料的供给,逐步建立起了完整的从中央到地方的一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并将其作为政策和技术延伸的手段,这种推广模式对农业的起到了积极作用。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在我国经济转型期的一项农村科技服务工作的探索实践。一方面,科技特派员仍然肩负着部分行政职能,包括:执行政府专业科技推广任务;起到向政府提供地区发展战略建议和上传下达的作用;协助政府参与农业生产安全监测、引导基层建立行业组织等;另一方面,开展公益性科技服务,如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农民技术培训、防虫防灾预测预报、信息传播等。

  (二)激活了潜在的人力和科技资源

  20世纪末,原有的农技推广服务由于缺乏财力支撑和机制不活,已经“线断、网破、人散”,农民缺乏有效的科技指导,科技成果难下去。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在农村科技体制不完善、“三农”问题突出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超常之举。最初下派的科技特派员是从南平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科研所挑选出来,并将原有的乡镇“农五站”整合成乡镇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此后,该制度得到中央及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加强到从挖掘各级行政潜能、盘活城市科研院所和机关既有人力和科技资源,把科技特派员制度向上下两头延伸。向上通过借助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政府机关的人才优势,从中选派—些高级专业人员担任科技特派员,促使各种社会资源向农村倾斜和转移;向下则是从乡土人才中直接选聘村级农民技术员,建立村级服务站。科技特派员原先也都从事农业科技工作,但因体制机制问题,其人力、技术资源未能有效发挥出来,这一举措超出意料地激活了这些“闲置”的资源,并且在短期内迅速聚集起了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爆发力。通过科技特派员的沟通协调,各方面互相借力,互为依托,以直接、便捷的方式将农业科研院所等单位大量的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和生产开发性项目引入农村,使科技人力资源和生产要素紧密有效地结合起来,实现了低成本的农业科技的推广和普及,解决了农业科技成果进村入户和有效转化的问题。同样的主体和客体,在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后,释放出的能量反差如此之大,带来效果如此的截然不同,这就是一个机制的问题。

  (三)建立起科技人员与农民的长效合作机制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对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革命,其核心是科技推广者与科技应用者双方形成利益共同体。在实践过程中,科技特派员通过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形式,与农民群众和专业大户、龙头等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形成了农业科技推广的投入回报机制。科技特派员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农业科技推广制度,它成功地运用市场经济解决科技成果与生产结合、科技人员与农民结合的动力问题;把传统服务中由推广者主导的简单生产咨询和技术指导行为转为以依托农村科技大户和农村行业协会、转为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和面向市场需求的应用者主导的经济行为,把短期服务行为转为服务加合作的长期行为。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福建累计下派科技特派员10872人次,与农户或基层经济组织建立各类经济利益共同体2 483家[3]。科技特派员制度特在通过技术支持参与或创办各类农业经济实体,形成各种不同的合作关系、利益结构和经营模式。利益共同体机制,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同时,给农民吃了一颗放心采用新品种、新技术和投资发展的定心丸,达到合作双方的互利共赢。

  (四)找到了农村科技和经济最佳的结合点

  农民作为农业技术的最终用户,居于农业技术应用的主体地位,只有农业技术为广大农民所采用,并取得预期的效益,农业技术的价值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科技特派员制度有别于传统科技支农所采取的“拉郎配”行政干预,采取的是双向选择、供需对接。鼓励技术人员根据自身技术专长,农民、专业户及农业企业等根据自身产业结构调整目标和当地资源开发的需要,双方在自愿磋商的基础上达成服务契约关系,实行服务对象与服务主体的有效对接。这种灵活,自主性强的合作方式,采取双向选择,把满足农民对科技的需求放在第1位,找准了供需服务双方,科技和经济的最佳结合点,使现有的城市科技资源服务于农村生产,达到生产要素的最有效配置,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

  (五)推动了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科技特派员制度打破了传统农业科技推广站定点服务的模式,采取既定点又流动的新型科技团队服务模式。团队由科技特派员与当地村级农民技术员共同组成,按照“精干、高效、集成、联合”的原则,进行专业力量整合,建立区域行业科技服务团队,对接各种农民专业经济组织,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来提高农业承接科技的程度。即特派员在做好科技服务责任村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团队作用,在团队工作中除起到“传、帮、带”的作用外,更重要的是团队在必要时,能根据自身能力的大小和专业需要,可以通过行业组调度,实行跨区域服务,形成整体合力,成为一支既分散各地,又具有整体优势的科技服务队伍。

  二、建立科技特派员制度长效机制的对策思考

  科技特派员制度是一种能够充分发挥科技资源作用、具有较强生命力的工作新机制。但是,由于科技特派员制度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非常之举,在实践中,这一制度陆续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开展科技特派员长效工作机制研究,对于确保该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理顺组织管理机构

  目前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部门比较混乱。虽然各地均由当地党委或政府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组长,但具体管理部门差异较大,有的归属于科技部门,有的归属于农办,甚至也有的归属于组织部。这种管理体制可能有利于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但从工作统一管理的角度出发,显然不利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也增加了工作统筹协调的难度。应把处于相对混乱的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体系理顺,做到从中央到地方的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机构保持一致,并健全自上而下的管理机构,以方便组织管理和工作协调。

  (二)建立制度运作保障体系

  一是对编制、职务(职称)、工资、福利等给予保障;二是对工作经费和项目资金给予财政和信贷扶持;对优秀科技特派员给予奖励,调动其积极性。进一步加强科技特派员激励机制建设,建立融资担保机制和项目风险保障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农业科技投资风险金,科技项目开发初期的风险金由政府“埋单”,以降低科技特派员实施项目的风险,为其提供放开手脚“表演”的机会;三是探索并完善技术要素参与利益分配的方法和途径,使科技人员的收入与其工作绩效挂钩;四是鼓励下派期满的科技人员兼职科技特派员工作,继续发挥专长,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

  (三)加大技术、资金支持力度

  科技特派员紧紧围绕优势产业、特色产业开展技术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使农业生产率、资源利用率等都得到有效提高,推动了地方特色的。如福建南平市2005年科技特派员实施的63个服务项目中,就有38个项目是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如:毛竹(含竹笋)、锥栗、葡萄、桔柚、食用菌、乳业和茶叶等,使当地的优势产业、特色产业一跃成为主导产业。因此,政府应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首先应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划出政府投入用于农村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鼓励科技特派员开展优势项目开发。其次是调整农业科研经费结构,给予派出单位稳定的科研专项经费支持。三是保证派出单位对派出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技术支撑。这种技术研究因具专指性和实用性,特别容易向农村转化渗透,是一种有效的农科结合的途径。四是要注重发挥政府资金的带动作用。引导农民和社会各方资金投入农村科技项目开发,逐步形成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五是把科技特派员工作内容纳入新农村建设和农业建设中,与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扶贫等项目结合起来。近年来,我国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引起了国际机构和组织的极大关注,科技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IFAD)、中德合作项目办公室(GTZ)、日本国际办力事业团(JICA)等国际机构和组织进行了有效沟通与合作,为利用国外资源开展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结合

  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科技资源也不例外,通过引入市场机制,真正做到“科技下海”[4]。农业作为经济效益低,社会效益高的弱势产业,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在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尚无能力完全通过市场机制来运行的一定时期内,政府应通过适当的行政手段来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将政府行为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当然,随着科技特派员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过多的政府行为反而会增加不必要的制度成本,从而制约其进一步发展。到时,政府应适时、逐渐转变角色,逐步弱化其在科技特派员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

  [1]刘志民,欧阳晓光.多模式复合型:我国现行农村科技服务体系的组织构架[J].科技与经济,2005(2):41-44.

  [2]刘志民,王树进,倪浩.我国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思路与对策建议[J].农村经济,2006(1):84-86.

  [3]福建省科技厅.喜看稻菽千重浪——福建省实施科技特派员制度巡礼[N].福建日报,2006-07-11.

  [4]刘飞翔.科技特派员制度生命力的探析[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社会版),2003,6(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