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三资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春雪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三资 转让定价 避税
  论文摘要:转让定价是跨国集团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最主要手段,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于公司都将转让定价视为其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这种避税行为严重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损害国家财政利益;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许多问题,如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过于简单,有关纳税人报告和单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等。针对这些问题应在完善细化税制、加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约束面寻找解决办法。 

  转让定价是关联企业之间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通过人为安排而形成不同于正常市场价格的内部交易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以转移利润,减轻税负。转让定价是跨国集团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最主要手段。 
  1999年,安永师事务所对、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英国和美国等31个国家和地区的582家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124家子公司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跨国公司的子公司都将转让定价视为其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跨国公司的子公司中的97%将转让定价视为今后两年内将要面对的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 
   
  一、转让定价在我国的主要形式 
   
  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的形式,具体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 
  1.货物购销中的转让定价。主要是通过人为地提高或降低产品或原材料的价格,将利润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以达到避税的目的。这类转让定价在我国的典型特征是“购销两头在外”和“高进低出”。一般的操作路径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以高价从海外关联公司购买原材料,经过产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价出售给海外关联公司。 
  2.信贷融资中的转让定价。外商利用资通借款,通过人为地提高或降低利率的办法以减少或增加支付或收取的利息来转移利润,逃避税收。2002年,某跨国洗化企业在华子公司从广东某银行获得高达20亿元左右的巨额贷款,然后从中拨出巨资以无息借贷的方式借给关联企业使用。此举,一方面可将其所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贷款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 
  3.提供劳务中的转让定价。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一方面,境外关联公司向境内子公司索取过高的咨询、管理等劳务费用,甚至将母公司的管理费用计人合资企业的账户;另一方面,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的各种劳务不收费或少收费,以此达到转移利润进而避税的目的。 
  4.固定资产购置中的转让定价。外商抬高企业实物投资的资本额,不仅从中获利,而且虚增固定资产,造成多提折旧、少缴税。有的外商甚至将废旧的设备翻新,然后以高价购入我国。 
  5.无形资产使用与转让中的转让定价。外商将其生产配方、技术工艺、商标或特许权等高价转让给其在华子公司,我国的三资企业无偿或低价地将其无形资产转让给境外关联公司使用,通过这两种手段,增加三资企业的成本或减少其收入,以达到在我国避税的目的。
  二、转让定价的影响及危害 
   
  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不仅严重侵害了我国的税收权益,也对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事实带来了严重影响。 
  1.直接造成我国税收流失,损害国家财政利益。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4年8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94025家,全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5450.29亿美元,外企总数达49万家,但所有外企中,有一半以上的都是亏损状态,年亏损金额达1200多亿元。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后的赢利是可以弥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我国每年要少征外企所得税约300亿元。 
  2.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扰乱我国正常的秩序。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入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种,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 
  3.妨碍投资环境的进一步完善。外商进行海外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润,这需要有一个完善的、投资回报率高的投资环境。而当前某些外商为了逃避税收负担,将企业利润转移到境外,造成我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普遍亏损的假象,势必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妨碍我国进一步引进外国资金和技术设备等。 
  4.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三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分配常常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将其转移到母公司所在国,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例如某合资企业,中方与外方各占50%,企业利润1000万,税后利润670万,双方各得335万。但是外方为了独享利润,在利润形成前将其转移到境外。这样一来,中方投资者没有要求此项利润的权利。虽然境外的税率为39%,税后利润仅为610万,但是这610万外方投资者可独享。    三、转让定价的原因 
   
  跨国关联采用转让定价的原因很多,主要有税务原因和非税务原因两个方面。 
  税务原因,也即内部原因。作为营利性机构,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在其税前所得一定的情况下,要想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唯一的手段就是减少所得税。因此,税务原因也是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原因。 
  另外,我国法规制度、体制、相关人员观念与知识,也为三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提供了客观条件。 
  首先,政策法规不、不健全,给外商以可乘之机。例如,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我国该项税收优惠的本意是为外资企业分担部分风险,鼓励外商来我国投资。但不少外商利用这些优惠条款,人为使账面总保持亏损状态以逃避税收。 
  其次,我国经济水平有限,信息缺乏,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等方面还比较落后,影响我国投资者和税务机关对国际市场行情的了解,使得我国投资者在很大程度上受外商摆布,税务机关对独立核算的判定缺乏客观依据,使得外商有机可乘。 
  再次,中方投资者缺乏知识和经验。由于中投资者缺乏与外商打交道的经验,使得在合资谈判过程中让步过多,没有争取到一些重要的权利,如资产评估、固定资产的购置等。另外在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中方投资者缺乏经验,只注重生产的管理,忽视了财务、购销等重要权力。因此,虽然许多合资企业的控股权是在中方,但实际上的控制权却落在了外商手里。
  四、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建议 
   
  总体来说,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的内容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 
  1.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资金上的控制关系,既没有确定控股比例,又没有其他定性的解释;对于交易、购销的控制关系也没有数量化分界线,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另外,有些外商投资企业通过避税地的某些中介机构与其在另一国的关联企业进行交易,进而逃避关联企业的认定。 
  2.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过于简单。转让定价调整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往往会列举许多转让定价调整的法定案例,而我国在税制的制定中缺乏法定案例,使得法规实施中有许多含糊之处。 
  3.有关纳税人报告和举证义务的规定强制性不够。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了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与报告的义务,但却没有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这样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税制去企业调查取证时,关联企业可设置障碍,使税务机关调控的时间拉长,使得税制实施无力。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有如下改革建议: 
  1.明确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首先,在控股权方面,可规定一方直接或间接拥有另一方股份总额不低于25%的,即可认定为关联企业。其次,在购销方面,可规定企业年度材料耗用量或产品的销售量的30%以上由另一企业控制的,即可认定为关联企业。另外,针对利用避税地逃避关联企业认定的行为,可规定只要是与设在避税地的企业进行交易的,无论其是否为关联企业,都按照关联企业进行处理。 
  2.讲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使用条件,列明公式。在做出具体的法规规定的同时,可就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法定的案例分析。 
  3.增强跨国纳税人的义务。规定跨国纳税人要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向税务机关举证,并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定具体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