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0-06-25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我国政策性住房的核心。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带来了增值收益。然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其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2009年6月2日建设部公布的《 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 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作为贷款风险准备金主要是为了防范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是合理的。然而,按照两种方法的结果有较大的差异。根据《 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公布的数据,按照第一种算法, 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170.1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 102.06亿元;按照第二种算法, 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6094.16亿元,应计提风险准备金 60.9亿元,两种算法差异很大。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
        (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雇员,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肯定发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为“打工者”发薪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标准,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三)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问题。建设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理应投资廉租住房,但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样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权益,势必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不顾连续多年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客观事实,宣称财政困难无力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为借口,推卸公共财政责任、无偿占有“私产”。
        三、政策建议
        (一)因地制宜,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两种计提方法存在着较大差额,为避免人为的增加或减少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应根据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选用合适的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方法。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低的地区,为提高其使用效率,可采取从低计提的方法,减少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使其有更多的增值收益用于运营。对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较高的地区,为防范运营风险,可采取从高计提的方法,增加贷款风险准备金计提数额,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安全。
        (二)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其基本支出部分应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违规增加管理费用,就意味着减少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侵占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与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衷相违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
        (三)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而廉租房的享有者不一定是公积金的缴存者,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是不合理的,既损害了公积金缴存者的收益权,又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重新修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原则。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剩余的收益用于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不同于城市廉租住房,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的供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低价位住宅,而廉租住房是城市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供低收入家庭租用的住宅。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有利于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影响力,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主动的参加住房公积金,有利于解决参加公积金的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有利于中心自己运作资金,保证资金安全,有利于降低建房成本,惠及参加住房公积金的中低收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