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弃物越境转移的危害与对策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邬仲奇 时间:2010-06-25
  摘 要:发达国家将固体废物向家转移,是值得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危害严重,它是一个最难处置、最具综合性、又是最晚得到重视、最贴近我们的环境问题。作为发达国家进行固体废物转移大国的中国,迫切需要采取加强国际合作交流、健全我国环保、提高国民环保意识等有效措施进行自我保护。
  关键词:固体废物;转移;危害;环境
  
  固体废物(Solid Waste),即垃圾,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固体废物问题较之其他形式的环境问题有其独特之处,可以简单概括为“四最”,即最难得到处置、最具综合性的环境问题、最晚得到重视、最贴近的环境问题,这也是环境“绿色北京”聚焦固体废物之所在。由于固体废物的越境转移是一个全球性问题,而中国又是发达国家进行固体废物转移的大国,因此,本文的研究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固体废物转移现状
  
  1.1 国际固体废物转移现状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有毒固体废物约有5亿多吨,大部分产生于发达国家。有关资料报道,制造1台电脑需要700多种化学原料,而这些原料一半以上对人体有害。比如1台15英寸电脑显示器就含有铅、镉、水银、铬、聚氯乙烯塑料和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电视机、电冰箱、手机等产品也都含有铅、铬、水银等重金属。每个显示器的显像管内含有4-8盎司铅。如果处理不妥,这些物质会破坏人的神经、血液系统以及肾脏。据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估计,1998年美国已有2000多万台废弃的个人机,这些电子废弃物有700万吨;到2004年将有超过3.15亿台电脑报废;而到2005年,每1台新电脑投放市场就有l台电脑沦为垃圾。
  1.2 我国面临的跨国污染输出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对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采取了严厉禁止和坚决反对的态度。1990年3月22日,中国政府签署加入了《巴塞尔公约》,同时在我国制定的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都做出了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和污染密集产业引进的限制性规定。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从境外转移污染的事件时有发生。从这些事件分析,发达国家向我国污染输出主要有以下形式:
  (1)兜售“资源性”废物为名,通过直接贸易形式把“洋垃圾”转移至我国。即污染物的直接输出;如近期,浙江台州、广东南海等地区洋垃圾拼成“名牌电脑”事件,屡被媒体曝光,针对这一问题,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记者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汪纪戎专门回答了记者的提问。上海南京也曾经发生类似“洋垃圾”进口的事件。
  (2)通过提供假检验证书或其他欺诈手段,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和流通的有害产品,一般是一些已经被淘汰的库存产品,即污染产品的输出。
  (3)以直接贸易的形式向我国输出在本国禁止生产的石棉、铸造、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医药、纸浆生产等高污染产业或者项目,即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设备和污染行业的输出。有些地方面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以吸引外资。一些外商以此为机会,在我国不少地区投资兴建污染治理费用高、处理难度大、易给我国带来严重污染和危害的生产性,以获得高额利润。
  
  2 成因分析
  
  促使污染跨境输出的原因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
  2.1 污染废物发生量的膨胀
  全世界每年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约有3亿吨,其中90%产生于发达国家。这还只是平均水平,对于发达国家,由于其环境标准往往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发生同样收益量的前提下,其被列为有害废物的副产品的相对数量偏高,这在客观上也促使发达国家通过废物的跨境输出来缓解其国内的环境压力。
  2.2 发达国家转嫁环境危险动机的客观存在
  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国民的环保意识、环境的经济价值观念的不同带来对有害废物贸易的经济价值评价观的差异。发展中国家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制约,满足于进口废物带来的短期资金收入,而发达国家通过输出有害废物,可以节约大量的用于环境治理的资金,还会取得国际贸易利益。据统计,危险废物在非洲处置大约需40美元一吨,而在欧洲需要4-25倍的费用,在美国为12-36倍。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在处理危险废物方面的环保法规和标准都日益严格起来。
  2.3 发展中国家国民环境保护的行政和法律体制不健全,废物处理有待引进先进的市场机制
  相对与发达国家而言,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民众环境意识薄弱、环境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缺乏再生利用和无害处理有害废物的能力的状况。主要体现在:
  (1)有害废物管理体制不完备,人员素质不高,管理水平有限,有的环保部门甚至没有专门的废物处置管理机构。(2)用简单粗糙的方法处置有环境危险的废物,如有的直接将工业废料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用普通的掩埋或露天焚烧的方法处置。(3)有害废物市场处理体系有待建立。在一些发达国家,废物的分类、收集、回收、再利用已形成一个专门的行业,如美国的Laid Law环境服务公司是一家国际性的环境产业公司,在工业和有害废物管理、处理和处置方面都有很大的业务量。   3 我国立法体系关于固体废物越境转移的对策
  
  3.1 国际公约
   《巴塞尔公约》的出台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有害废物的出口国和进口国来说都是一个制约。在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禁止。在缔约国之间,有害废物的越境转移被限制在以下条件中:
  (1)出口国须是由于技术能力和设备方面的原因不能恰当处理有害废物;
  (2)进口国须是需要该有害废物等作为循环利用的原料;
  (3)须根据缔约国制定的标准进行越境转移。
  参加巴塞尔外交大会的共有117个国家和34个国际组织,政府也派出环境代表团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在会议上发言表示支持公约草案,在大会的最后文件上签了字。1990年,中国政府签署了该公约。
  3.2 我国相关的环保法规
   国内环境法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我国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并没有关于污染转移的法定条款,可见,在当时的条件下,境外污染转移还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而立法机关没有把污染转移作为一种违法行为确定下来。1979年后,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随着国门的打开,大量的境外污染涌入国内,境外污染转移事件时有发生,这引起了中央政府的广泛关注。在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就有了如下规定: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第35条则进一步明确了污染转移的法律责任,即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基本法,除此之外,还有两部综合性环境法律: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2年通过并于2003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控制境外污染转移具有董大意义。
  (3)《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1995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随后又相继出台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使《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得到具体落实。随着全球环境保护形势的,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不断增加了诸如清洁生产和循环、再生资源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等新内容和内涵。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对境外污染向我国转移的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其中,第24条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由海关责令退还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近年来,面对日趋严重的境外污染转移行为,为了有效抑制这类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除了运用传统的行政和民事法律手段外,也开始尝试运用刑事法律手段。我国《刑法》对污染转移作了严格的规定,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四类:第一类:固体废物走私罪。《刑法》第155条规定:“对于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以走私货物、物品罪论处。”;第二类: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罪。《刑法》第339条第1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将境外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类: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刑法》第339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类:玩忽职守罪。即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408条、第411条、第412条即包含了海关、环保、以及有关进口设备检测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固体废物,严重污染产品以及设备落后,污染严重的机器设备放关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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