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与中小投资者的法律保护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凌 时间:2010-06-25

        摘 要:通过对关联交易动因及其后果和关联交易与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关系的梳理,得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冲突是阻碍资本市场健康的重要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关联交易;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8-0107-02
        2008年以来,群体性事件发生越来越频繁,这类事件既有传统社会矛盾的特点,又有鲜明的时代性,涉及面广,参与的群众多,影响范围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负面因素,并且与目前提出的和谐社会的主旋律极不相符合。
        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概括的说是在某一特殊时期由同类或同性质的人员组成的群体,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对社会造成的不平常甚至是破坏性影响的事情。当前我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所凸显的特征为:
        1.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所隐含矛盾往往是量到质的喷发的过程,当它达到临界点的时候,通过某一契机而被诱发。契机的偶然性、随机性,不是人们所能全然把握的,这就决定了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态势和影响深度、实际规模难以完全预测[1]。
        2.利益的合理性。事件的参与者目的多为争取与自身有密切相关的经济利益,纠纷解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得到有效处理。追求利益的合理性使人们对所采取方式、手段的合法性置之不顾,且容易引起社会同情并吸纳相同或相似利益群体,使群体扩大,诉求中合理要求和非法行为交织在一起,增加了处理的难度,极易造成事态恶化。
        3.从众者的盲目性。群体性事件中大多数人员受组织者或积极分子的鼓动或诱惑,临时的或偶然的组合。相当一部分人在事件初期只是观望或讨说法,表现出较强的盲目性,情绪易受煽动。
        4.频发性。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中所凸显的矛盾在某方面存在普遍的共性。局部情况解决不妥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经济性问题处理不慎可能转化成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如果久拖不决,在一定条件下演变成为对抗性矛盾[2]。利益纠纷的相似性,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事件,也会在情况类似的地区上演,致使事件频发,参与人数及区域不断的增多和扩大。
        二、转型期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引发的矛盾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
        我国经济处于持续、快速发展阶段,社会也正处于转型阶段。经济发展与社会制度和结构在衔接上出现了一个空挡。旧的价值观念日渐淡化,而新的价值观念还没有构建起来。社会结构发生着重大转变,社会同质性进一步消解,社会异质性增加,使得社会的向心控制力减弱,诱发社会中存在的诸多不稳定因素。伴随着阶层、群体和组织的分化,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志会不断被唤醒和强化,利益的分化也势必发生[3]。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跟不上和社会保障机制相对不健全。在各种社会资源有限而又缺乏保障的前提下,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会不可避免地相互竞争和冲突,聚集到一定程度便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利益诉求的途径缺乏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直接原因
        群体性事件中凸显的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并且集中表现为利益得失纷争,由于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发生后,由于缺乏有效的协商表达的机制,合理的民情民意诉求渠道不通。就算存在一些反应问题的途径,由于牵涉的利益范围广,单个部门或组织的干预下无法解决一些的利益纠纷。相应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使得处于社会基层的弱势群体积怨民愤,无奈之下不同利益诉求的群体、阶层只有采取聚众到党政机关静坐、围堵、上路堵塞、示威游行等非法手段,以求“群体效应”引起更高层次重视,从而达到解决问题或满足要求的目的。
        (三)行政行为不规范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一些行政部门在针对某一特定地区或群体制定政策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充分考虑到种种相关因素和权衡各种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忽视了群众的合理利益请求,行政的透明度大打折扣,偏袒政策规定中存在利益优势的既得者,缺欠公平公正性,造成群众反感不满[4]。在实施前的宣传解释工作没有做到位。加上一些基层领导在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过程中,重视不够,方法简单,工作拖疲,甚至相互推诿,致使原本就不够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完全封堵,一些矛盾纠纷久拖不决。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某一诱发事件中,信息没有公开,没能止住不实的传言和传达理性的声音、披露人们都想了解的真相,致使矛盾激化、怨气喷发,局势恶化甚至失控,造成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

       (四)相关的缺失是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原因
        法律可以使相互冲突的利益得到调整,通过一系列的规则尽量多得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也正是法律的稳定性和刚性,使得法律的控制功能存在着缺陷。当业已确立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中稳定政策付出代价。在社会发生危机的时候,法律常常会陷入瘫痪。转型期和社会出现较大幅度的转轨,在涉及到其中的某些具体情况时,相关法律存在着模糊不明或缺失漏洞,使得对其调整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法律规制
        (一)立法上的对策
        第一,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建立起多层次的、范围覆盖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保障起到一个安全阀、调节器的作用,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缓解因为经济发展造成社会分化所产生的利益冲突。采取多项措施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体系,从立法上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生活条件。第二,适度修改《集会游行示威法》,放宽集会游行示威的限制。坚持法律的引导,循序渐进、不断完善。第三,制定《应急处理法》,授权政府在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时,依法采取与紧急状态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措施,制定应对切实可行的方案。
        (二)执法上的举措
        第一,构建利益诉求的协商机制,建立健全信访协调机制和纠纷矛盾排查化解机制,落实接待领导的具体责任,及时处理群众的矛盾纠纷。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劳工组织、律师协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当有利益诉求群体的代表,展开与政府及产业集团之间的对话、协商。第二,增强行政的透明度,杜绝行政决定中的幕布,实现阳光下行政。制定或实施影响相对人合法利益时,给与充分的听证机会,综合考量作出合理的决策。第三,有限度的使用武力,严格划分使用武力的条件,采用维持秩序而不会主动出击。公安机关在制订工作预案时,就应对参与事件人员的规模、结构、目标、激烈程度,以及事件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将处置预案分为若干等级每一等级由相应级别的领导指挥,规定相应的警力投入和适用的措施。
        (三)司法上的保障
        第一,采取“能动的司法模式”,以稳妥有力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和谐为目的,把坐堂问案与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依据法律原则和要求,充分运用司法智慧,采取灵活多样、因案制宜的审判方式,达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第二,突出司法调解功能,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运用司法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有利于在更大范围、更广大的领域内维护社会稳定。第三,树立的司法理念,注重法律的社会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突出化解纠纷的职能,着力抓好司法能力建设和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公平公正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