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政府经济行为规制具体措施的看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岳阳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政府行为 责任规制 信息公开化
  摘要:政府经济行为规制是我国经济建设中所应重点注意的方面,需要我们认真地研究。经济法对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规l帝】集中在对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上,文中从政府经济调节权力的规帝、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信息公开化规制等层面探讨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制,为我国政府经济行为的规制提出建议。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市场运行的规则不健全,经济制度的缺失等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政府经济行为规制有着诸多的问题。如垄断性行业规制的失衡出现的价格歧视、供应不足、低质量的产品和服务;社会性规制的缺乏致使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经济规制制度规制的过于宽泛使得向伸手,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时有出现。以下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政府经济行为规制的具体措施上进行阐述。
  1对政府经济调节权力和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
  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首先应当从其权力来源方面着手,通过实体的规制以规范政府经济行为。为保证权力行使明确规定,也就是采取政府职权法定和“凡未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树立“有限行政”、“有限政府”的理念,以从源头上预防政府无法律依据,滥加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的行为。
  作为掌握管理权力的政府部门,应负责地对待其手中的权力,只有这样,才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而不至于走向反面。政府经济行为的规范以确保其服务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政府经济行为的权力范围应限定在为完成以下目的而应给予的必要权力范围内:培育、完善市场体系,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运行和宏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是一种平等、自由交换的经济,它客观上要求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充分保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一旦政府行为不当,侵害了市场主体的权益,法律应当提供一种对其利益损失进行充分有效补偿的机制和救济的渠道,如果不对政府行为设置相应的责任,不仅经济法制定的基本规范将失去有效施行的基础,而且被破坏的法律关系和法律秩序难以得以恢复。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只要违反了法律、法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制主要有以下两种:
  1.1经济法责任规制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承担的特殊义务”。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只要违反了经济法律、法规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不仅是经济法责权利相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让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真正承担经济干预不当的责任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这是政府经济行为规制的其它任何方式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1.2行政法责任规由于政府主要通过行政行为来行使权力,因此,确立政府经济行为的责任主要应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或应负的法律责任,之外,再辅之以行政违宪责任以及责任等责任体系予以补充。让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真正承担经济干预不当的责任是规范政府经济行为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这是政府经济行为规制的其它任何方式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2对政府经济行为的程序规制
  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下,程序性规范尤为不足,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部门恣意裁量、滥用权力打开了方便之门。因此,对政府经济行为应当实行程序规制,加强程序立法,以保证政府经济行为严格依程序执行,以使社会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2.1经济立法程序规范完善我国传统上的经济法规规章多由政府部门自行制定,缺乏一种民主磋商、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的机制,难以保证出台的立法不会有失偏颇,权责取舍不均衡。我们可以公开发布拟制定法律法规的意见征求稿,给受经济决策影响的利害相关者以参与决策形成、表达自己意愿的机会,这即是保障决策公正的需要,更是经济民主的要求。
  2.2要确保执法程序当公正合理对政府的经济执行行为应作出必要的程序限定,给行政相对人以要求说明理由、进行辩解、申请复议的权利。要求实施政府经济执法行为时,有义务告知相对人其享有的权利和可能获得救济的方式,如果执法人员未能履行此项义务,则相对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此为理由抗辩政府执法行为。
  2.3经济司法程序应公正合理长期以来,建立的司法审查制度,加强司法对行政的监督一直为学界所倡导。对于社会中最普遍存在的政府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行为建立有效的司法救济程序更是当务之急,有学者倡导建立新型的经济公益诉讼以弥补经济法中救济程序的不成熟、不完善,对行政相对人提供更加有效的司法保障的建议应有所采纳。
  3对政府经济行为的信息公开化规制
  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表明,保守信息秘密很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相关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晗I。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政府经济行为当然要作到政府信息公开化。信息公开可以使公众获得政府掌握的政务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信息等诸多信息,以此来分析市场、考察社会、安排个人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使社会资源得以合理配置,促进社会效益的提高。
  3,1吸收异域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我国有关政府公开的具体规定散于大批法规中,由于缺少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有关阊匾进行规范和明确,各地方和各部门在改革中也缺少相互协调和配合,使某些措施迟迟难以出台。因此应I定一部政府信息公开法,这不仅是加入wTO的需要,也是中国自身社会经济文化的需要。
  3、2巩固办事制度公开成果的基础上,引入政府信息制度由于中国实践中的政府公开多局限于办事制度公开,这对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固然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固定的公开形式,使办事制度公开的宣传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从规范化与制度化的角度考虑,建议以政府公报的形式对各个部门的办事制度进行发布。随着的发展,还应尽早启动政府上网工程,将有关的办事制度输入到网络中,并以简便的方式为公众所用。
  3.3修改保密法等法律,地界定保密与公开的关系贯彻政府透明度原则,最为重要的是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不能因为公开性而影响国家的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需要。只有对非保密文件进行合理的分类,并明确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应该公开,才有可能科学地定密,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化。
  3.4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政府信息公开,依其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依职权的主动公开和依公民申请的被动公开两种。前者是指法律规定公开是政府部门的职责,政府部门必须通过适当信息发布渠道主动向公众公开。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的内容,一般包括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相互关系、和公众有关的机关的职能、工作方法、程序以及对公众普遍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行政措施等内容。
  3.5完善相应的信息公开评价制度和救济制度评价制度可以从信息公开的时效性、信息受众的广泛性及信息反馈效果等方面设定评价指标。救济制度是信息公开法的一个关键性的制度安排,它可以启动公众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监督程序。如果没救济制度,不赋’公众获得行政和司法的救济权利,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行为的规制作用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都未规定当事人可以因为信息申请被拒绝而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因此我国的政府公开制度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还缺少任何救济制度。我国应在借鉴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西方发达国家已进入解除规制时代多年,而我国正向经济规制型国家转变。处于弱规制下和受到多种约束的各种市场主体由此所出现的问题都是我们现阶段所应重点关注的。规范我国政府经济规制的行为有币于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