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政府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韩艳艳 时间:2010-06-25
  关键词:政府 市场竞争 行为规范化 管理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竞争活动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完善。政府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是造成企业市场竞争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要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必先规范政府行为。为此,政府不仅需要自律,而且要设律,即通过、制度、道德来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使企业竞争行为合理。
  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其市场竟争行为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以规范,以确保市场竞争活动有序的运行。当前,山于多方面的原因,企业在市场竟争活动中的无序化程度较高,严重地制约着经济的。因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一个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就成为现阶段政府改革的必然举措。
    一、政府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管理的内涵
    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是指企业在竞争过程中为战胜对手,实现自身利益,取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是企业在内在动力的驱动下,为占领市场而对现存的外部环境所作出的具有规律性的反映。而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是使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标准化、模式化,使企业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及全社会的共同利益。因此,政府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管理,是指通过政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订立或营造相应的市场竞争活动规则体系,并确立这些规则体系的实施机制,使企业按照一定的程序去进行循规活动,从而约束企业的市场竟争行为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二、我国政府在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竞争机制还不完善,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规范和控制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使企业市场竞争行为发生扭曲现象,导致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此,这些行为也就成为我国政府对企业市场竟争行为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我国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有:(1)违背诚实信用商业道德的竟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宣传和承诺、伪冒他人商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名优产品称号、低毁他人商品等;(2)直接损害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行为,如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强买强卖、以俏销商品搭售滞销商品;(3)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如提价和降价购销、以贿赂手段竞购竞销商品;(4)阻碍全国市场统一的竞争行为,如地方市场封锁、行政垄断、垄断市场、垄断价格等;(5)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6)低于成本价格销售的行为;(7)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8)商业诽谤行为;(9)串谋招、投标行为。
    (二)我国政府时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尽管我国政府对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制定系列的法律法规,但企业的违法行为仍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重要原因是政府监管不充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工作中存在着薄弱环节。
    1.规范企业市场竞争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部门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地方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仍深感这些法律法规存在着不足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竟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成本价格如何,该法未作明确规定,也没有授权性规定,因此,实践中要判定一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低于成本销售就没有法律依据。
    同时,各法规之间在衔接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对同一违法行为,几个法律均进行了规范,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对其处罚幅度却不同,如对经营者虚假广告行为的处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按规定处罚1万一20万元,而适用《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广告管理条例实行细则))第十九条是处罚1万元以下,处罚依据不一,幅度难以掌握。
    2.政府监管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监管责任缺位
    目前,我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有好几个,各自都从不同的角度,介人市场监督管理,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物价部门依据《物价法》,药品监督部门依据《药品法》,都有权对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检查,都有权罚款,这就形成了分散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各自为政的局面。由于执法尺度不同,很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这种管理分割、各自为政的方式不利于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统一监管,不仅增加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成本,而且也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3.对一些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惩罚力度不够
    在我国,一些法规中明确制定了针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惩罚措施,但是总体上惩罚的力度都较小。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售假”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处罚最高处于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这种惩罚措施相比商家“少一罚十”还要轻得多,即便是被抓一次也还是有赚头的。由此,不法厂商对其不法行为被惩罚的成本估计是很小的,对其他正规厂商带来的负的外部性又不在成本的考虑之内,同时又可以享受正规厂商带来的正的外部性,力度不大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有效遏制不法行为。时至今日,必须大大提高处罚力度,一旦犯法,就罚他个倾家荡产,给以身试法、制假售假者以严惩。
    三、我国政府对企业市场竟争行为规范化管理的对策、措施
    实现政府对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工程,并要经过一个初建、形成和趋于完善的过程。这一过程不仅要求政府自律,而且要求政府设律,即通过相应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确立公正的竞争规则,只有在稳定而又公正的竞争规则下,竞争主体才能在行为的支付与后果之间建立某种可测的关联,并使其行为符合社会公益的要求。
    (一)加强和完善立法和执法,并健全与改革执法机制。从立法上确定行政执法手段,加快立法进程,彻底改变立法滞后的状况;健全完善《反暴利法》、《反倾销法》等规范企业竞争行为和秩序的法律法规,为行政执法提供充足的执法依据。以健全的法律体系去保证竞争原则的贯彻,对那些不具备主体能力、不承担主体责任的企业及时依法清理和取缔;对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能够依法制止;把一系列的企业竞争行为,如交易行为、价格行为都纳人法制化管理轨道。
    (二)建立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保护和促进竞争。首先,要对已有的法规进行评估,对于不适应的部分加以修改,对于有缺陷的加以补充,同时,要及时弥补规则漏洞,增补新的法规,特别是要制定约束调控主体行为的法规,为了及时而地制定适用的法规,必须完善立法机构和立法体制。
    (三)要加速完善公平的裁判机制。公平的裁判机制是企业市场竞争行为规范化的前提,要改变裁判机构的官僚化、低效率和寻租行为,以及地方政府的保护主义所造成的不公平竞争和假冒伪劣的状态,就要大力完善政府作为市场竞争的裁判机制。不仅要强化裁判机构的独立性、廉洁性、惟一性,而且要将裁判机构置于强有力的社会监督之下。
    (四)要加强的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企业的信用公示制度,通过评出高信用企业,其他企业就会争相与之交易,这样高信誉企业就会获取较高的利润,其示范作用就会使与之竞争的低信誉企业的信用状况得到修复,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信用状况;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监管体系,建立统一、规范、公开的诚信体系,打造企业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完善企业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罚力度,加大其不守信用的成本。
    (五)政府要发挥社会主义道德观对于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的理性指导。市场的有序性,不仅表现在市场体系、运作和竞争的规范性,更应表现在企业市场竞争行为符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及社会主义文化良好氛围的要求,使之具有合理性,使企业明确竞争不应靠江湖骗术而应靠兵法谋略、靠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理性指导来取胜。
    综上所述,规范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规范其行为的过程中,必先规范政府行为。不仅需要政府通过行政手段、手段进行宏观管理,还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方面的,既需要管理,又需要引导,这样才能使企业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