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与借鉴:日本的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江华 时间:2013-02-14
  三、日本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协调及对我国的借鉴。
  (一)政策协调的必要性。
  由于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各自的具体功能不同,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导致两者之间难免会发生冲突。因此,有限的竞争政策、竞争法律制度本身应该不断修改、完善与充实,同时还需产业政策、产业政策法与之相协调。日本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竞争政策为主导的市场机制与产业政策为主导的产业管制机制的共同作用、综合协调。竞争政策不能孤立存在,虽然完善的竞争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提供了条件,但仅靠竞争法的贯彻执行未必能发挥其最大效用。日本竞争政策的实施不能排除日本政府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同时采取合适的产业政策,比如对特殊弱势行业或者部门给予反垄断法的豁免,或者对某个特定地区或企业给予财政补贴等。
  在过度竞争领域或基础性非竞争行业部门比较合适采取灵活的产业政策,甚至允许鼓励特定条件下的企业兼并或特殊的企业集中以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和高度垄断部门,应引入产业政策法的调整,消除市场进入或退出的障碍,增强市场竞争力。
  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都是国家发展经济,依法行使国家经济管理的基本手段,它们之间不是此消彼长或非此即彼的关系,更不是谁代替谁的关系,虽然两者之间存在多种差异,但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依存与相互补充的关系,甚至可以说是“拾遗补缺”的关系[8]。在执行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违反竞争政策的情况,并不能以产业政策代替竞争政策或竞争法代替产业政策法的简单方式,而应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实现这两者之间的协调与融合。
  (二)政策协调对我国的借鉴。
  首先,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须遵循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和指导方向。日本1947年颁布的《禁止垄断法》打破了战前的集权控制和限制竞争体制,其完善的市场机制为日本随后顺利实施产业政策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都以市场机制为基本的指导方向,遵循政策优先性必须与经济发展状况或经济发展阶段相联系的理念。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实施内容及领域的优先性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情景而由国家不断进行调整,而并非绝对武断地以优先适用竞争政策或产业政策为前提。既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不同时期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优先性问题,同时也要在考虑优先性的同时注意两者的互补性,避免两者之间的立法冲突。我国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实施应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如公共利益原则、公平与效率原则、合理原则等,因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不同产业的差别需求可以对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适时做出一定调整。
  其次,应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提供开放性的立法空间。产业政策及产业政策法的一部分可作为反垄断法及其他竞争政策的适用除外制度和豁免制度的方式而存在,对反垄断法适用除外情形的具体内容设计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实施指明了路径。许多国家所创设的产业政策制度一般都以“不适用本法”的适用除外形式在反垄断立法和实施中得以体现,竞争法中,特别是反垄断法中适用除外制度所创设的各种反垄断豁免规定,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协调提供了适度开放的法律空间[9]。我国产业政策目标也应落实于竞争法的适用除外法律条款之中,这种豁免制度实质上为国家适时地修正、解释和适用其产业政策目标留下了诸多灵活性、便利性。适用除外制度的设计和考量,应以社会整体利益为重,除采取适当的适用除外法律范围外,还需考虑适用除外制度与中小企业促进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价格法律制度等制度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在这些法律的修订和完善中应为其留下合理的立法衔接空隙。
  最后,应妥善处理竞争执法机构与产业政策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自然垄断行业和法定垄断行业领域内适用竞争法应遵循“一般适用,例外豁免”[10],即一般采取竞争主管部门和产业监管部门共同对垄断问题行使管辖权,既要维护竞争主管部门权威性、一般性,又要保证产业监管部门专业性、特殊性,但并不排除产业监管部门对特殊具体事项享受专有管辖权,即行业监管机关对特殊行业事项的监管行为有权排除竞争执法机关的审查。在国家竞争执法机构和国务院的产业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一个沟通、协调和融合的实施机制是尤为必要的,竞争法主管部门与产业监管部门的管辖权配置正是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相互博弈、竞争和变动结果的反映。日本的通商产业省与公正交易委员会既对抗又协作的模式强调的是一种官民协调、官主导、民自律的协调机制,通过政府不同管理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相互制约来消除产业政策法与竞争法的冲突,该模式符合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部门分工合作的传统,可为我国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实施机制的协调提供合理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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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孟雁北。论产业政策与反垄断法的冲突与协调[J]。社会科学研究,2005,(2)。
  [8]韩立余。反垄断法对产业政策的拾遗补缺作用[J]。法学家,2008,(1)。
  [9]吴宏伟,金善明。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目标[J]。政治与法律,2008,(3)。
  [10]许石慧。论竞争主管机构与产业监管部门的权力配置[J]。时代法学,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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