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在我国的探索和实践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容静文 时间:2013-02-14
  4.其他贸易协定对服务贸易原产地的规定。
  
  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均无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也没有像 CEPA 和 ECFA 那样通过专门附件对服务提供者作专门的界定和相关程序的规定,只是在服务贸易协定或者自由贸易协定服务贸易章节中以定义的形式对服务提供者作解释。具体规定与 GATS第 28 条基本一致,通过确定服务提供者的国籍来判定服务的来源地,服务提供者分为两种形式:自然人与法人,对自然人国别的认定采用“国籍 + 居住地”和“永久居留权 + 居住地”两种办法;对法人国别的认定,在一般情况下以“准据法地 + 实质业务活动地”为依据,对于商业存在模式提供的服务适用资本控制标准。
  
  综上所述,我国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研究和实践还处于探索阶段。具体原产地规则的构建,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中的贸易效应的分析和验证,如何让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发挥巨大作用等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三、我国应在原产地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1.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当今的国际贸易主要在 WTO 多边贸易体制和区域贸易协定(RTAS)体制两种体制下运行,在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受阻的情况下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成为各国贸易政策的重要选择。
  
  我国在服务贸易发展中审时度势实行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积极加入 WTO,入世十年来,我国全部履行了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并以此为契机颁布实施了一些政策法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另一方面,我国在 RTAS 框架下的服务贸易开放也不断增多,先后与 18 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 10 个包含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自由贸易协定。我国服务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10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 3624 亿美元,其中出口 1702亿美元,进口 1922 亿美元,分别排在第四位和第三位,服务贸易逆差明显减少。2011 年 11 月 28 日,商务部正式发布了 《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至 2015 年,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 6000 亿美元的目标。
  
  尽管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呈现快速增长趋势,但我国的服务贸易仍然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总体水平。
  
  首先从服务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看,服务贸易在贸易总额中所占的份额比较小,远落后于货物贸易。以 2010 年为例,服务贸易仅占当年贸易额的 10.9%,与世界平均值 19%相距甚远。

 
 

  
  其次从服务贸易结构看,结构单一,现代服务业发展落后,服务贸易竞争力不强。2010 年我国传统服务行业包括旅游和运输服务占比 67.9%,仍占主导地位。我国服务贸易仍以传统服务部门为主,资本、技术与知识密集型的新兴服务产业发展不足。

 

  
  综上所述,中国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晚、总体水平低,许多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中国服务贸易未来的发展,从外部层面上看,应继续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改革,积极开展多边区域服务领域合作。
  
  2.当前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发展秩序仍然很混乱。
  
  (1) 国际服务贸易发展不平衡。
  
  国际服务贸易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表现出较为严重的不平衡性。少数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上具有垄断优势,而发展中国家表现为相对劣势。从服务贸易额看,以 2010年为例,世界服务贸易排名前 10 位的国家和地区中有 8 个是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很小 (见表 4);从服务贸易的结构来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发达国家的服务出口多集中于附加值高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服务,如数据处理、金融、电信以及各种专业化服务等,而发展中国家的服务出口则多集中于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自然资源密集型的服务,如工程劳务、旅游等。这种不平衡性导致他们在服务贸易全球化和自由化中获取的利益不对等。
  
  (2)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保护主义同时并存。
  
  各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必将推动服务贸易的发展,服务贸易自由化是长期趋势。在服务贸易中具有竞争优势的发达国家也在通过 WTO 和区域性贸易组织积极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
  
  GATS纳入 WTO 规则之后,服务贸易进入了可以预见的、较为公平和透明的发展时期。但 GATS 仅是一个框架协议,对于市场准入,GATS 允许成员国先作出初步承诺,然后再进行减让谈判来循序渐进地推动自由化;对于国民待遇,GATS 允许成员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选择承担国民待遇。可见 GATS对于服务贸易的约束有很大弹性,这就为各国进行服务贸易保护留有余地。目前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各种壁垒比商品贸易多达 2000 多种。由于服务贸易保护无法采用关税手段,只能采用国内政策、法令的改变手段,这使得服务贸易壁垒更具隐蔽性。
  
  3.服务原产地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一个可行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途径。
  
  一方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完善过程中,服务市场发育还不完善,服务企业竞争力仍比较弱,服务业发展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近期难以在世界服务市场上接受全面的自由竞争,只能在适当的贸易保护条件下,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另一方面,由于服务贸易对世界各国经济重要性的日益提高,使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各国的竞争加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在 2001 年 11 月的多哈会议上,服务贸易被纳入一揽子谈判议程,也制定了时间表,但谈判速度不尽人意。
  
  应对这一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不能总是一味地保护,而是要加强对策研究,完善服务贸易发展体制,逐步提高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原产地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在货物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此,将原产地规则与服务贸易结合起来,也是一个可行的服务贸易保护政策途径。
  
  另外,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性很突出,一些服务领域如电影音像、专利权使用和特许、保险、金融、通讯部门等还不成熟 (2010 年占比仅 3.1%),只具有区域竞争优势而无全球竞争优势,将其置于区域市场的保护屏障之下,使其暂时避免参与激烈的全球竞争将有利于我国进行战略调整、迎接日后开放的市场竞争。而对于本国核心或基础服务部门 (如电信、能源、金融、运输等部门) 的保护也是一国发展战略的需要。
  
  所以,另辟蹊径,合理利用区域贸易合作机制,有侧重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不失为一良策。服务贸易的优惠安排是区域贸易协定的核心之一,而服务贸易优惠安排的基础就是原产地规则问题,它直接决定一国的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享受优惠待遇的资格。因此原产地规则是决定贸易优惠安排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我国应在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各国对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实践中对原产地规则的利用也十分有限。随着 RTAS 的迅猛发展,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制定和实施有加强之势。我国虽已通过 CEPA 的先试先行机制以及与其他国家签署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但有关原产地规则在服务贸易领域的研究还应不断加深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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