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迁移经济学对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的适用性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摘要:我国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转移一直是学术界极为关注的一个社会经济现象。纵观国内外关于农村劳动力(人口)流动、转移或迁移的各种理论和模型可以发现,不同的理论、模型有着不同的假设和前提,遵循不同的分析框架,得出的结论以及给出的相关政策建议也各有差异。针对我国目前的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问题,在现存的诸多理论、模型中,新迁移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其一系列基本假设和主要观点对于理解和分析我国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问题有着比较强的理论适用性。
  关键词:新迁移经济学;中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理论适用性

  农村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转移、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转移是各国经济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迁移更是中国经济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如何理解农村劳动力转移这种行为?许多专家学者对该行为进行了探索与研究,建立了相关的理论或者模型。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新迁移经济学。
  一、新迁移经济学分析思路的基本前提
  根据Stark(1991)的论述,新迁移经济学建立在四个基本前提之上。
  1.迁移决策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行为,而是更多相关的人组成的一个更大的单位——通常是家族或者是家庭的行为。与新古典迁移理论把迁移决策作为独立的个体行为不一样,新迁移经济学将迁移研究的关注点由独立的个人转向了相互依赖的个人。如此以来,家庭内部的一些行为(如汇款行为)就被纳入了迁移理论的研究范围,而且,在分析劳动力市场时,迁移者的行为和绩效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迁移者家庭的偏好和家庭的约束来加以解释。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最小化家庭风险。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工资收入的差异,还存在着其他能够引起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比如,农业部门受到恶劣的气候因素影响,农产品歉收,家庭的农业收入大幅下降,家庭还可以从迁移者那里获得工资性收入(通常是以汇款的方式)以补偿农业歉收的损失。从根本上来说,劳动力的迁移并不像水的流动那样,必然从高处流向低处。在完善且健全的市场体系和金融制度之下,大量的迁移现象将不会发生。新迁移理论指出,在发达国家,家庭的风险通常由保险公司或者政府项目得到保障,但发展中国家还缺乏完善、成熟的保险市场,这使得家庭不得不通过将劳动力配置在不同的市场以分散风险;同时,发达国家拥有相对发达的资本信贷市场,家庭获得投资启动资金的代价较小,可能性较大,而这在发展中国家是不可能或不能轻易实现的。在现实生活中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诸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比如,居住在偏远落后地区的农村居民无法了解到发达地区某项产业的发展状况,那么,对于这样的家庭来说就有了迁移的欲望。决策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人们总是把自己的收入与一定的群体相比较,由此会产生一定的满足或者失落感。新迁移理论认为,家庭决定其成员的迁移,不只是为了提高其绝对收入,同时,也是为了提高相对于其他家庭的收入,也就是为了减轻在某一参照系内的相对贫困感。人总是有与周围的人作比较的心理,如看到邻居迁移到城市后致富了,自己也就有了迁移的动机。
  新迁移经济学试图以上述四个前提为基础解释农村劳动力迁移问题。该理论的一个特点就是它在更广阔、更复杂、更真实的背景下讨论迁移行为,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其主要思想是:在发展中国家,农户通过家庭成员的迁移,克服了家庭改造、升级生产技术中的两个主要的障碍,即投资资金的匮乏(信贷市场的约束)及风险规避工具的短缺(保险市场的约束)。解释了家庭这样的主体为什么、在什么时候会发现最有利的时机,在若干市场上采取战略性的行为,并在这些市场间进行劳动力分配,使其行为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出现。
  二、新迁移经济学四大基本前提的合理性及其在我国的适用性
  上述新迁移经济学的四大基本前提,与我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所呈现出的一些特点比较吻合。
  (一)关于迁移的决策主体
  新古典迁移理论或者模型都将迁移者个人作为迁移决策的主体。这种假设前提,往往是不符合现实情况的。新迁移经济学与其他迁移理论不同的关键点就在于它认为迁移决策不是由孤立的个人单独作出的,而是由相互联系的人所构成的较大的单位(如家庭或家户)作出的。不同迁移决策主体的假设,对于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政策的设计和政策的实施效应是有着直接影响的。
  在现实中,农村劳动力的乡城转移决策通常是由转移者和非转移者群体(其他家庭成员)联合作出的。而转移的成本和收益是按照转移者和非转移者群体之间隐含的契约安排中所规定的分配规则在二者之间被共担/共享的。例如,家庭转移成员转移需要的车旅费以及生活费都是家庭非转移成员提供的,而转移成员获得收入后常以汇款的方式寄回家。新迁移理论的出发点由独立的人变成相互联系的人,即它将迁移看作是一种“有意识的战略”,而不是一种绝望的或盲目乐观的行动。
  将家庭而不是个人置于迁移决策的中心是一个比较新的思路(当然这不一定非得意味着家庭成员全部迁移)。这种理论并不是忽略迁移个体行为,而是把个体迁移行为作为分析的基础置于迁移框架之内。家庭可以被看作是某种“联盟”——一个由面对周围的世界彼此承诺采取统一行动的单位。而家庭成员的迁移可以被看作是家庭生命力的宣示:用空间或范围经济替代限制相互保障能力提高的规模不经济。
  由我国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过程中的一些特点可知,把相互联系的人(如家庭或家户)作为农村劳动力乡城转移的决策主体在我国更具合理性。这些特点包括:第一,在我国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们普遍有强烈的传统家庭观念。第二,我国农村地区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强化了农户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第三,流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与其留在农村地区的家庭之间存在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在一项调查中发现,在城市就业的农民工当中,82%的人定期给农村家庭汇款,95%的人每年至少回农村家里看望一次(蔡昉,1996)。第四,根据近几年许多新闻媒体的报道,越来越多的参与乡城迁移或转移的农民工在城市地区工作一段时间、有了一定的积蓄、学到相应的知识或技术后,纷纷返回家乡创业。这些特点充分显示了转移到城市的农民个人与其在农村的家庭之间密切的生产生活联系,也证明了农户作为决策主体的正确性。
  (二)关于迁移的动机
  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动机究竟是什么?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吗?对此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在家庭里,人们集体行动以求不仅最大化其预期收入,而且最小化其风险并缓解与除劳动力市场之外的各种各样的市场失败相关联的各种约束(Stark and Levhari,1982;Stark,1984;Katz and Stark, 1986;Lauby and Stark,1988;Taylor,1986)。如果迁移者仅仅是追求其预期收入最大化,那么,当城市预期工资收入与农村工资水平之间的差异为零时就不存在农村劳动力乡城迁移。
  在我国现实中,影响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原因不仅仅是因为城乡之间存在工资收入的差异,还存在着其他能够引起农村劳动力迁移的因素,转移的目的也是为了分散家庭风险,使其风险最小化。正如投资某个项目一样,人力资本的分散投资也是为了规避风险。从严格意义上说,当个体是风险厌恶型时,他通常宁可接受当前某一确定的工资也不愿意接受与当前收入数额相等的一个含不确定的预期收入,于是工资零差异可能带来农民由城市到农村的回流;而当他是风险中性或者偏好时,并且他对闲暇附加了一定的价值,那么,即便城乡工资差异为零,迁移仍有可能。简单地说,给定一个农村部门的工资水平Wr和一个更高的城市部门的工资水平Wu(假设从事城市部门工作的概率为p),并假设在两个部门中的标准工作时间都是S,更具体地说,假设在农业部门工作S天可获得Wr的收入,而在城市部门工作S天则可获得Wu,即便pWu-Wr=0的情况下,农村部门的闲暇与工资搭配(0,Wr)则取决于城市部门的闲暇与工资搭配的状况[(1-p)S,pWu],从而农村向城市的劳动力迁移就会发生(Stark,198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劳动力迁移的主要目标不仅仅是预期收入最大化,同时也为了最小化家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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