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与运输联合优化中的信息共享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请联系更改 时间:2013-02-14
    4.信用信息共享困难
    在我国,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主要由政府部门运营,私营征信系统发展刚刚起步,没有形成完整的信用信息运行体系,而且技术管理手段与行业规范准则不健全,供应链信用信息市场化程度低,信用信息获取困难。[8]各种信用信息的搜集、评估、整理、发布、交易、保密技术和手段都还不成熟。从事ITIO信用信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缺失,还没有形成提供整套信用信息服务的管理系统。而且,信用信息法律不完善,与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保密等相关的行业准则规范尚未形成。
    四、库存运输联合优化信息共享的对策建议
    1.建立信息共享激励机制
    设计ITIO激励机制来激发员工的合作动机,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去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员工努力实现ITIO联合优化目标。正确诱导员工的工作动机,使之在实现组织目标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利益,提高其满意度,从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保持和发扬下去。
    要激励企业追求ITIO联合优化收益的最大化,只有拉大企业积极共享信息与不积极共享信息、共享真实信息与虚假信息、共享高质量信息与粗糙信息在收益上的差距,才能促使各参与企业努力共享高质量信息,最大限度地推动ITIO联合优化的开展。
    2.签订多边保密协议
    应对ITIO信息泄露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签订多边保密协议。多边保密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巩固信息共享各方的合作关系,加深彼此的信任,从而实现ITIO联合优化目标。多边协议应规定参与ITIO信息共享的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机密的范围、保护期限、保密方式等。一旦信息共享各方出现争议,保密协议就成了确定各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有利于各方在司法救济中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边保密协议应详细规定信息共享各方保密的主体、客体以及保密的时间、方式、范围和其他一些标准条款。
    3.建立分级信息准入制度
    建立ITIO分级信息准入制度,规定供应商、零售商和第三方企业不同级别职员的信息准入权限。对关系到参与方核心竞争力的机密信息,仅允许合作方高层进入,限定知悉机密信息的人员,尽量缩小知悉机密信息人员的范围。对一般的业务经营信息,允许合作方相关业务人员查看,以便ITIO日常业务的开展。
    4.竞业禁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间人才的流动越来越频繁,人才的流动导致企业商业秘密泄露现象普遍存在,使得企业核心竞争力受到影响,竞争优势随之丧失。竞业禁止作为一种对推定损害事先防范的制度,克服了事后救济的不足,是现代企业在各类竞争关系中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
    通过合理的竞业禁止,规定公司人员特别是管理层,在企业任职及离职后的一段时期内,不得到经营相同或类似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开展或参与ITIO类似业务。
    5.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合理分配信息共享带来的ITIO超额利润是信息共享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ITIO收益分配制度,最大限度地调动ITIO参与各方联合优化的积极性。信息共享不仅要使整个供应链受益,而且要使参与各方受益。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共享者所提供信息在ITIO联合优化中的作用大小,给予相应的收益分享份额。
    在ITIO超额收益分配制度中,需要兼顾上下游企业和供应链整体的效用。通过收益分配机制的设计,让个体收益与整个供应链的ITIO收益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各参与企业的个体目标与ITIO整体目标保持一致。对个体目标和ITIO整体目标的背离,应合理设计机制予以消除,通过诱导措施,协调整体目标与局部目标的冲突。
    6.实施激励定价
    在ITIO策略实施过程中,供应商由于生产技术优势、管理优势和规模优势,在合作中处于主导地位。而零售商处于从属地位,在合作安排与利益分配上处于劣势,往往无法获得应有的利益,这会影响零售商信息共享的积极性。
    为提高零售商与其他参与方共享信息的积极性,供应商可向零售商提供价格折扣,让零售商能够从供应链内部定价中获益,提高零售商参与ITIO信息共享的积极性。而且,供应商可根据零售商在ITIO合作中的信息共享情况,实施价格歧视策略,对信息共享努力程度高的企业提供较低的供货价格,对信息共享努力程度低的企业采用抑止性高价。
    7.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
    在一次或有限次的ITIO合作中,参与信息共享的各方会采用个体利益最大化策略,从而损害其他合作方的利益。他们可能会共享虚假信息以诱导其他参与方采用符合自己利益的策略,以ITIO整体利益与其他合作方的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身的利益。由于合作周期有限,自利行为的收益大于受到报复的利益损失,因此自利行为是最优的。其他合作方电会采取这样的策略,因此道德风险会逐级传递到第一次合作中,以致ITIO信息共享无法开展。
    所以,ITIO核心企业从一开始就应该对潜在的合作伙伴表明要建立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在合作过程中,要对在信息共享方面表现优秀的合作方给予奖励,如给予更多业务机会与财务、技术支持等。而一旦发现合作方有违约动机和行为,立即取消合作计划,并将不诚信名单公布于众,以有效消除合作方的道德风险。
    8.建立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完善相关法规
    建立ITIO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立信用信息交换、披露、汇总、共享的平台,为市场监管决策提供帮助。并对接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和私营信用信息系统,尽可能多地获取ITIO合作参与方准确而翔实的信用信息资料。重点对接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它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登记系统之一。该系统主要实现商务领域信用数据的归集与共享,为各级商务主管机关、社会公众提供信用数据服务,是全面、准确、及时反映商务领域信用信息体系建设的动态门户之一。
    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的信用信息搜集、整理、发布、交易、保密技术。欧美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拥有先进的信用信息体系和管理技术,通过学习它们的技术和经验,可以在ITIO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方面少走弯路。
    同时,要加快信用信息相关行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为从事ITIO社会征信机构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搜集、保存、评级、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改变目前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缺乏法律基础的状况。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商业化的手段,依靠先进的信息技术,逐步收集、处理分散的ITIO企业经营行为纪录,建立征信体系和网络化的征信数据库。严格执行相关法规,规范各参与方提供的信用信息,对故意隐瞒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罚;规范征信公司,防止其提供不实信息;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也要保护各参与方的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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