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海口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设想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徐璐 时间:2013-02-14
  5.国家推进海南省国际旅游岛建设带来的机遇 
  《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发布,标志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建设国际旅游岛必将成为海南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增长的制高点和突破口。国际旅游业飞速发展及外向型经济的日益壮大给外汇服务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商机,创造了离岸金融业务的潜在需求。以旅游为例,据统计海南全省2011上半年共接待境外过夜游客达5.23万人次,同比增长9.41%,旅游外汇收入18879万美元。国际旅游岛的战略定位,不仅将促进海南在交通、通讯等硬件设施方面加大投入、加快建设,为建设离岸金融中心奠定硬件基础,而且还将极大地促进海南在制度方面的建设和完善,为离岸金融中心的建设创造良好的软环境。 
  四、海口综合保税区先行试验离岸金融的政策探讨 
  1.模式选择 
  综合考虑国内、国际金融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我国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必须是政府推动型的,即政府采取特殊的优惠政策,同时从立法方面加强对离岸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和推动离岸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不够发达,金融基础建设较为滞后,因此在海口综合保税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初期适宜采用严格的内外分离型离岸金融业务模式,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分设,有利于防止国际资本借助离岸账户自由进出,减少离岸金融业务对国内金融体系和货币政策的冲击,便于金融监管部门对跨境资金进行有效监管。 
  2.政策建议 
  海口综合保税区应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认同和支持,加大推进力度,共同向国家提出申请,力争使综合保税区成为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区域,研究制订加快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培育市场主体,形成中、外资两类银行共同发展的竞争格局,壮大离岸金融服务主体,完善相关配套,加强制度保障和监管机制。 
  (1)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截止目前我国专门针对离岸金融业务的法规只有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0月发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及由此制定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法规是针对国内中资银行及其分支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制定的规范性条文,但较为滞后,无法适应当前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的需要。表现在现行离岸银行业务法规适用主体仅限于中资银行,中外资银行待遇不统一, 离岸金融市场上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实际上既可以是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外国银行;离岸业务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现行法律规定银行的离岸业务部门独立经营,但无营业执照,无独立法人地位。借鉴国外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制定出包括离岸金融机构准入、业务操作和市场退出等一系列规范离岸金融业务发展的配套法规体系。 
  (2)制定海口综合保税区离岸市场的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促进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是世界各国所采取的通行政策,要积极争取相关税务部门明确海口综合保税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税收政策,制定离岸金融业务税收的相关法规。对于从事离岸金融业务的金融企业,可实行税收减免,以吸引国外银行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区内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对于综合保税区的物流、贸易、金融等企业给予适当的引导性资金支持,也可通过离岸账户经营的盈余优惠征税。其次,在先行先试的基础上,争取外汇管理部门取消对综合保税区的外汇管制,对非居民外汇交易不设限制,允许离岸资金自由进出和汇兑,对外汇的股息、利息不作任何限制。放开利率限制,允许其随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在较大的范围内上下波动。 
  (3)加强海口综合保税区离岸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明确海口综合保税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面临的风险因素,例如信用风险、汇率和利率风险、法律风险等。确立监管主体,依法对离岸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风险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实行业务经营监管,要求离岸金融机构积极提高其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要加紧培训精通业务、熟悉国际惯例的监管人员,建立审慎的监管制度,根据我国离岸金融业的发展阶段,国内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不断调整对离岸金融业风险管理的方法、手段与内容。 
  (4)积极争取更多离岸金融机构入驻政策。四家获准开展的中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设有海口分行,因此要注重引入已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国内金融机构,并争取由它们协助地方银行向相关监管当局申请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牌照。另一方面,要以政策优惠吸引国际银行机构入驻综合保税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积极引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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