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3-02-14

  论文摘要: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和传统的家庭和土地保障的弱化,农村养老保障需求不断增长,但现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式已不能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分析了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并在政府责任、立法、基金运营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论文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障;对策
  1农村养老保障需求不断增长

  1.1农村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在我国农村,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对于一个人口总数接近13亿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我国农村人口近8亿,占全国人口的60.9%。其中6O岁以上的农村人口为0.91亿,65岁及以上人口达0.63亿。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10.46%,而农村则达到10.92%。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为7.10%,而农村则达到7.50%。这一连串数字都说明我国农村老年人口的比重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1.2家庭保障功能弱化。个人只有在家庭不能获取生活保障时,才寻求社会的帮助。然而,农村家庭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正在减弱。1)农民承包土地没有规模效益,家庭收人增长缓慢。2)农村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留守的老年人创造收入能力低,外出农民工获得收入有限,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差。3)农村家庭凝聚力降低使家庭保障功能弱化。

  1.3土地保障功能弱化。伴随着农村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村向城镇化、非农产业化发展,部分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成为非农劳动力,有的迁往城市,使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1)土地收益在农民收入中所占比重降低,农民对土地降低了依赖程度,出现土地抛荒现象。2)工业化进程加快使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土地,进而失去土地保障。

  2目前农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养老保障保障水平低。《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民交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4、6、8、10、12、14、16、18、20元10个档次缴费,即农民可以自由选择投保的档次。但是限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农民对农村养老保险缺乏信心等原因,大多数地区农民投保时都选择了较低的投保档次,对农民养老来说,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难以维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2农村养老保障缺乏社会性和福利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但由于国家和集体财力有限,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导致了个人责任的加重。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而且农民缴纳的保费都记人个人账户,缺乏互助共济性,进而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

  2.3农村养老保障地区发展不平衡。我国东部经济发达的省、市,农民投保金额显着高于中、西部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中,江苏、山东、上海、浙江省四省市基金总额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50%以上,其他所有省份的总额,占全部基金总额的比例还不到50%。可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参加的群体,主要集中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沿海省市,而中、西部参加的却很少,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实际上走的是一条“保富不保贫”的路子,低收入目标人群并没有涵盖进去,这部分人的养老问题并没有解决。

  2.4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上不稳定。在农村各地社会养老保障实行过程中,大部分地区的实施办法都是以政府的政策性法规和民政部门的方案为依据,并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由于没有成文的法律作为依据,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保证。因此各地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撤消、保险金的筹集、运用以及养老金的发放都只能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的意愿执行的,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持久性契约,没有长久的法律效力,缺乏法制的管理与规范,造成农民对这一制度信心不足。同时,在现实操作过程中,我国政府对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缺乏制度上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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