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市场经济地位认定对我国反倾销的影响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祥园 时间:2013-02-14
  4.2 利用自有贸易协定,争取早日获得其他国家认可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 
  加入WTO使我国获得了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我们要充分利用我国加入WTO对外市场开放的机会,并借助我国的进口市场的吸引力,利用建立区域合作关系或举行双边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市场的讨价还价能力,促使尽可能多的国家和地区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相继承认我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政府应该继续和有关贸易伙伴加强谈判,争取让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以尽早摆脱“非市场经济地位”这一歧视待遇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4.3 建立反倾销诉讼预警机制,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 
  从最近几年的反倾销案件都可以看出,在每次反倾销案件有任何迹象时,并没有立即引起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的高度重视,每次都是在各个国家立案之后才开始准备慌忙应对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反倾销诉讼的预警机制。有效的预防不仅可以帮助我们减少反倾销诉讼案件的数量,更重要的是会减少等待判决期间由于出口限制导致的大额损失。 
  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 
  (1)在出口商品配额和许可证管理上,政府应通过一定手段去调控一部分敏感性商品的出口数量,根据国际市场供求情况及市场导向,灵活调整出口数量,以减少对华反倾销指控。 
  (2)从对外贸易法规上严禁出口企业之间盲目降价竞争,维护我国正常出口量,以减少对我国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发生。 
  (3)从法律上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避免企业产权不清,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 
  (4)建立重要商品价格监控体系,及时发出预警信息,提供指导性建议,对出口产品进行有效的监控并及时预警。 
  但在遭遇反倾销诉讼的同时,由于我国缺乏严格的管理,使得许多外国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后,基于我国是消费大国,每个国家都想在我国占领一定的市场,于是这些产品到了我们国家为了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纷纷低价倾销,但是我国却很少对其他国家发起反倾销诉讼。加入WTO后,我国应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针对那些进行低价倾销的外国产品依法进行反倾销调查,而我国商务部在2011年5月19日对从欧盟进口的马铃薯淀粉征7.7%-11.9%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就是很好的例子。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倾销条例,但是其法律层次较低,具体操作性不强,实施起来较难。因此,我国还应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则,以对等原则回应那些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措施的国家的出口产品。 
  4.4 加强宣传,让世界更好地认识中国 
  近年来,对我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虽然大多数国家都将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分析其原因时,我们也不能排除有些国家并不真正了解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成就。因为我们国家曾属于计划经济国家,很多国家对我国的认识还停留在以前计划经济时代。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体制、经济运行方式企业状况等都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因此我们需要耐心、客观地向国外介绍我国体制快速转轨的进展情况,为他们提供我国经济发展的背景资料,让他们真实地意识到我国已经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企业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企业。通过加强对外公关、利用外方宣传、邀请来华实地考察、加强谈判力度等等,从而推动其调整反倾销政策。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成了世界各国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也是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新的难题。但是我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下,我国会早日摆脱因非市场经济地位给我国对外贸易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并且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所取得的成果终有一天会被世界各国所认可。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