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利润分配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毛文婷 时间:2013-02-14
摘要:近几年来,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如何分配的探讨越来越多。文章对我国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并指出现行利润分配制度的问题,以提出对国企利润制度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国企利润;分配;改革
  
  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它们总能以不容消费者置喙的方式,挟持国家的价格政策,攫取着市场“超额利润”。与此同时,每年都有数以千亿计的国企利润游离于预算之外,既不用上缴国库,也没有兑现转化成国民福利,这些问题都不得不引起我们对现行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反思。
  一、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国有企业大体实行“统收统支”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交财政,企业所需资金全部由国家拨给。这种方式,有利于国家统一安排财政收支,但控制过严,带来了严重的激励问题。
  1980年1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规定国企利润增长部分四六开,40%留企业,60%交国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留成的比例“弹性”较大,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确定,影响了国家财政的稳定性。
  1993年12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形式,规定作为实行新税制的过渡措施。这次改革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问题进行了明确清晰的硬性划分:应该上缴国家的部分采取税的形式,并按照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的部分全部归企业所有。2007年12月11日财政部给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重启国有利润上缴。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交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于不同的行业分别为以下三类来执行:一是10%;二是5%;三是暂缓三年上交或免交。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股利股息按照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
  二、现行国有利润分配制度的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利润分配格局逐步发生变化。但国家财政并没有从现有的利润分配制度中享受到国有投资收益,而企业利润留成水平并没有因此提高,反而降低。由于我国家现有的利润分配体制,一直没有收取企业税后利润,其不良后果已经逐步显现出来,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根据1993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1993年以前注册的多数国有全资老企业实行税后利润不上交,但现存国有企业(公司)大多是1994年以后改组新设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不能完全按照“同股同利”原则收缴入库,被企业列作“国家独享资本公积金”或者长年挂在“应付股利”账户无偿使用。
  第二,油、电力、通信等国有垄断企业,既占据了国家资源,又享受税收返还等财政支持扶植政策,对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其他企业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倾向。
  第三,国家尚未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的情况下,企业拥有国有资本收益自由支配权,效益好的企业职工收入不断膨胀,而困难企业的职工却收入下降,由此产生了企业内部分配秩序混乱的弊端。
  三、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制度的几点意见
  第一,改革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直接隶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有资产所有人授权其履行工作职责。在现行体制下,是全国人民委托人大,人大委托国务院,国务院委托国资委管理国有企业,层次或环节过多,将国资委直接隶属人大可以提高产权的行使效率。同时,进一步扩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范围,将金融类企业也纳入监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对涉及重大资产处分、收益问题,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其失职、违法行为进行追究。
  第二,深化中央企业改革。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是其能够获取“超级利润”的重要原因之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反垄断法》等法律,对非自然垄断行业,应当允许并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让国有资本投资经受市场的考验,以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同时科学评估国有资本投资价值、加强财务审计,以确保国有资本投资收益。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