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历史分期及前景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复兴 时间:2013-02-14
  3、家庭养老中渗透着自我养老等补充方式。家庭养老的基本标志是老年人的生活需求主要依靠子女或近亲属(戚)来满足。但由于大多数老年人在进入老年期(60岁)以后,身体条件尚好者并未完全退出家庭农业生产和劳作活动,甚至仍然一如继往地从事各种农副业生产劳动,为家庭贡献了自身的经验、社会关系及体力,提供了满足自身养老所需的一部分劳动力。因而,可以说,传统农村社会中的老年人,特别是一般老年(60—69岁)及高龄老年(70—79岁)人,他们通过参加家庭生产劳动创造的价值,在家庭养老中体现着自我养老,即“老有所为,以为补养”。除自我养老外,还包括家庭以外的以农民个人为中心形成的各种外围关系,如亲戚、朋友、同事、同乡关系等对农民的老年生活所给予的长期或短期、一次性或经常性的照顾与接济等边缘性养老方式。可以说,农村养老体系,是在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前提下,渗透着自我养老及其他养老方式作为辅助与补充的有机综合体,而这些辅助性养老方式实质上也是以家庭为中心的传统农业社会的家庭养老的一种扩散。
  4、家庭养老是经济使然更是一种文化诉求。一种养老保障方式之所以在社会中确立下来,其影响因素众多,其中经济发展水平、经济体制以及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等都起着重要作用。家庭养老作为一种养老保障方式,其在我国传统农村社会中延续至今,虽然是社会结构体系中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但绝大多数中国农民依靠家庭成员度过老年岁月,与其说是因经济原因不得已而为之,是经济发展水平决定养老保障,毋宁说是一种文化诉求,一种心理暗示,一种传统的蔓延。
  以上所述的几个特点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所独具的,在分析这种保障方式的效果时,必须联系这些基本特点。从保障效果上来说,由于家庭养老体现为更重视精神慰藉,因而老年人在家庭幸福感、受尊敬度、权威地位的保持等方面都享有较高的水平,精神保障较之物质保障可以说更胜一筹。
  (二)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未来展望
  中国特殊性的传统文化和伦理道德为家庭养老保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中国传统的社会制度也为之提供了巨大的存在的空间。但是,当前家庭养老也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家庭规模小型化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家庭养老功能的减弱,并进而引起家庭养老关系在供养方式、居住方式、照料方式、交往和沟通方式等方面的变化;二是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的变化,人们的家族意识、家庭观念和“天伦之乐”的思想正在发生变化,这将对我国家庭养老的文化传统产生较大冲击;三是城镇职工下岗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困难,以致家庭相对收入锐减,也约束着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四是中国的家庭养老保障体系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和社会责任问题,尚未完全上升为法律上的保障。而如果只停留于道德的层面,只限于个人的责任。那么它具体的实施问题就没有更多的人去考虑。其直接结果是,这种属于文化和道德的养老保障体制无法履行文化和道德的责任。因为它抽象而不具体,社会没有为不履行责任和不尽义务者提供强制性依据,势必影响到家庭养老保障优越性的进一步发挥。
  虽然家庭养老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于与新的社会现实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而面临困境,但是,家庭养老作为一种传统因素不会在转型过渡期被取代,而且也不可能被取代。其存在与发展,即保持其生命力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原因之一是,家庭养老在当前农村经济尚不发达之时仍可起到相当大的保障作用,发挥养老功能。目前,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处于温饱型,只有少数地区走上了小康之路,还有一部分农村相当贫困,处于温饱线以下。农村经济发展不仅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在同一地区中不同乡镇,不同乡镇中的不同村庄以及不同村庄中的不同家庭,经济收入也有较大悬殊,在这种状况下,若想依靠建立起统一完善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村老年人口养老问题,显然是相当困难且极不现实的,因而当前仍有必要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来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因之二,在当前虽然家庭养老的保障功能有所减弱,但并非无保障功能可言。首先,从子女在地理距离上的可依靠性来看,我国农村中的90%左右的老年人与子女同住一个村子,因而农村老年人如需生活上的照料,子女在地理距离上是完全可以依赖的。其次,孝的观念虽然在农村中开始淡化,但是尊老、爱老、敬老及赡养老人作为我国的传统美德在广大农村中仍然占据主导地位,绝大多数子女们仍然愿意供养老人,使其幸福地度过晚年,而且适时地进行正面宣传及反面教育也可以使尊老养老的传统道德观念及行为方式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得以保存并发扬光大。再次,就保障水平而言,家庭养老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虽只能起到基本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的效果,但是这与我国大多数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而且,家庭养老给予老年人在精神上的保障效果则是其他形式的保障方式所无可比拟和无法取代的。最后,当前我国农村所建立起来的所谓社会养老保险存在较多问题,无法满足老年人的保障需求。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覆盖面小、层次较低、管理不力、管理成本较高、保障水平较低、养老基金保值增值难、效果差等一系列问题。
  正是因为家庭养老尚能发挥功能,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还极不完善,且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决定了我们当前在进行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选择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出既能解决当前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又能符合未来发展趋势的抉择。
  西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所以获得成功,是因为西方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上;我们可以移植西方养老保险制度,却无法移植西方的文化传统,因此西方的养老保险制度无法在中国生根发芽,中国的养老保障制度只能以中国传统文化为基础。这也是为什么没有一个统一的、适用于全球各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的原因。
  笔者对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社会养老可能形成的组合模式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它们可以形成三种组合模式:


  总体上来看,以上三种组合模式中,模式是以历史和现实的中国农村家庭养老保障的非正式制度为基础的一种模式,它可以充分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依托于农村社区和国家社会保险,从而逐步形成制度化的保障体系。这是一种总体上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今后农村养老保障创新模式之大框架和大趋势。
  总之,现阶段家庭养老功能虽然呈弱化的趋势,但由于家庭养老独特的文化价值、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作用,决定着家庭养老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然是我国主要的养老方式。另外,现实是历史的传承过程,我们不可能割断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因此,当务之急是政府应建立健全家庭养老保障方面的政策法规,将传统的养老文化上升至国家的法律,并在全社会中大力地提倡家庭养老。具体到农村养老保障的战略选择上,我国应在充分尊重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把更多的赡养责任放在个人和家庭身上,建立起以家庭养老为主体、其他养老方式为补充、家庭赡养和政府干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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