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晓康 周志平 时间:2010-07-03
当前,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改制正在各地进行。在此,笔者结合实际对改革改制企业资产处置中产生的若干问题谈谈个人看法。

一、改革改制企业资产价值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改制形式,对企业资产的确认、计量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资产价值能否正确、合理的体现,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目前改制企业的情况看,在资产评估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部分资产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存在一定差异。资产评估是企业改制必经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定资产评估机构依据一整套方法和不同的评估出发点,所得出的评估结论在某种程度上背离了资产在市场上的实际价值。其原因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人为因素,资产置换方、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干涉;二是一般情况下,边远、偏僻地方的资产利用率低,地处集镇闹市中心、城镇街面的资产使用效益高,但在评估时对地理环境这一重要影响并没有给予足够的考虑;三是评估时,对具有专营性质或特定用途的网点设施,潜力明显,产业结构调整中处于优势位置或趋于淘汰的资产没有区别对待;四是对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及为加快推进改制而采取的激励措施重视不够;五是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对房地产取得时形成的前期投入成本,如石砌堤坝、添土平整、架桥铺路支付的配套设施费用,设施设备、工具的采购、安装、保险、调试等相关成本费用考虑的不够,也是造成评估价值与市场价值差异较大的一个原因。

(二)在改制的过程中,除土地使用权外,对无形资产一般不列入评估;改制时对资产的提留、剥离、核销也不尽合理。如,依据一般原则中的谨慎原则,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相应的估计、调整,而对可能发生的收益则不予以考虑;待摊、递延费用一般均予以核销,而忽略其包含的实有资产价值;涉及到社会保障、职工福利及其他原因的资产剥离,会计处理方法也各不相同,不尽合理。这些不同程度地影响了资产价值的正确、合理体现。

(三)在最终确定、计量企业净资产时,缺乏和忽略对负债真实性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如对负债中实际存在的坏账、呆账问题,对于历年累积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等项目的余额处置(这里主要是指数额大的贷方余额,因借方余额一般均予核销)。

二、提高对改制企业资产评估的认识

(一)以邓小平同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理论为指导,正确评价“评估”自身的价值。评估机构对资产评估有其理论和专门的方法体系,作为专门的中介机构,也有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企业和当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整体改制,在全体员工置换身份、产权制度彻底改革时,尽管原有的资产及债务往往是以承继方式处置的,但其实质是“产权交易”,用实事求是的观点来认识,资产价值的衡量标准应该是市场。

(二)以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来深化改革,以“三个代表”的要求来做好改制中的各项工作。资产价值评估是否正确、合理,关系到企业、职工的利益,也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一定意义上还可以理解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因此,资产价值的确定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三、以新准则、新制度为准绳,正确、合理地确定资产价值

(一)充分运用《准则———债务重组》中“公允价值”理论。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交易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具体确定的原则是,如该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市场价值即为其公允价值;如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相关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如该资产和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的现值确定。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允价值的确定,我们是采取与改制企业的骨干、职工代表及新企业的股东协商,共同进行市场调查了解,向拍卖行、房地产及有关中介机构作相关的咨询等协商确定资产价值。在处理手法上借鉴了“债务重组”中的原理,这种做法在企业整体改制或重组时较为适用。

(二)对资产评估价值中不合理的部分也可按“可变现净值”来协商确定。可变现净值可以理解为该资产的售价减去加工费用(成本)和通常的处置费用,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资产价值。对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不应一笔勾销,应根据其性质和作用期限或能产生的未来利益的流入合理估计,重新进行确认;对无形资产难以辨认和计量或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无形资产”,则可在改制中作为一个优惠条件或相关资产的附加值来考虑;对于负债中涉及原员工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发生的赤字应予核销,如节余数额较多的可考虑按人员比例(原企业人数与新企业接受的原企业人数)分摊进行界定,特别是原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更需要注意。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求真务实。防止和减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流失是改制中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现实情况,在制定具体方法时,应该注意到职工的承受能力,顾及特困职工的生活。因此,对用企业净资产来置换职工身份或员工用现金来置换企业净资产的,应给予适度的倾斜政策。在资产处置的方式上,可分别采用单项、分类、重新组合、分割等方法来提高实现价值;净资产金额较大的,可允许改制企业在近年内分期付款,类似融资租赁的做法,由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先收购,等待时机再予以变卖的过渡方法。

(四)突出资产处置重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可能对全部资产一一认定市价,重点是资产评估价值与市价差距大而且是资产中主要的、重点工程的、高价的部分。按照ABC管理法,必须抓住并细化A类资产(数量少、价值高)。一般考虑的是B类资产,而对品种繁多、价值较低并占比重小的C类资产不予考虑。

(五)政府要拓宽资产处置(交易)市场。在国有资产的处置中充分利用拍卖行、调剂市场类的中介经营机构,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在引进外资、推向大市场(大流通)中发挥政府权威性的作用,通过宣传、引导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资产市场扩展,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的实现价值。国有资产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还应采用托管、抵押、租赁等方式来促进资产的保全、保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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