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法独立性本质的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佳利 时间:2014-06-01

  5.商法与民法的产生效果不同,商法是为了保护商人的利益,从而鼓励交易刺激从商,而民法则是在更多的场合中贯彻严重违法行为无效的原则。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商法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不同。商法是为了使上市行为更加的快捷和高效,经济法是通过经济活动使个体逐渐的转向社会化和公序化。
  2.商法与经济法的约束对象不同,商法是为了规定商人的地位和组织形式、商事的交易行为规则及违反原则的后果,同时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技术性和营利性原则,经济法的只是规定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方法,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政府要进行及时的干预与调整。
  3.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利益各不相同,商法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商事行为可以正常的合法的进行营利,经济法主要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服务的,是为了维持一个正常的、公平的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为所有的商事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樊涛,王延川.商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张民安,刘兴桂.商事法学(第三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安民.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编委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任尔昕,石旭雯.商法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